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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之必要性及对策

2015-06-11韩群

2015年38期
关键词:死囚法制建设法理

韩群

摘要: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新华网2014年16月6日)本文从死囚器官捐赠现状入手,分析了长期以来死囚器官捐献过程中的弊端,然后从法理和现实两个角度分别对国内外器官捐献比较中阐述了中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的必要性,最后,针对目前情形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死囚;器官捐献;法理;必要性;法制建设

对死刑犯捐献器官问题在法理与伦理上一直都存在激烈争议。有人反对全面停用死囚器官,另有人则支持。笔者认为,全面停用死囚器官是对死囚犯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彰显了伦理与法理的进步,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步潮流。

一,死囚器官捐赠的现状:

许多普通公民认为,死囚生前曾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伤害和损失,死后理应捐献器官来赎罪。这是对死囚权利的误解,死囚因犯罪情节严重被剥夺了生命权,却不能想当然地以为其自身的器官处分权也一并被剥夺。现代司法制度反对并废止了古代中国野蛮的完全否定罪犯人格尊严的行刑文化,维护了罪犯的基本人格权,认定死囚具有自身器官的处分权,明确了使用其器官必须履行规范的手续。但传统文化的惯性使其受到各种诱导与压力,“知情同意”并不完全是死囚本人的真实意图。死囚器官捐献应该在法律的尺度和程序下公开进行,强制或诱导死囚捐献器官违背了法律平等保护人权的精神。

鼓励死囚捐献其遗体或器官应该在严格遵循程序的前提下,否则容易滋生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根据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在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的三种情况下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现实中死囚自愿捐献遗体和器官的实例很多,但死囚器官被“巧取”、“强取”的案例也并不鲜见,甚至还有死刑执行期迎合器官移植期的荒唐情形。

长期以来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依靠利用死囚器官的国家,世界医学顶尖杂志“The Lancet”曾有篇文章讲述中国利用死囚作为器官移植来源进行临床科研的情况并呼吁国际社会联合抵制中国将死刑犯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行为,对中国要做到三个“不”:“不接受、不发表、不合作”:国际学术会议拒绝接受来自中国的相关论文;同行评审期刊拒绝发表来自中国的相关论文;国际医学界应该拒绝与中国合作进行这类器官移植。使得中国在器官移植方面无论是学术上还是伦理上都阻力重重。

二,全面禁止使用死囚器官的必要性:

首先,全面禁止使用死囚器官是保障人权的体现。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布:“每一个人都享有本宣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死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的一员,平等享有宪法所赋予的人格尊严,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其基本权利和自由仍受法律保护。法律虽然剥夺了死囚的生命权,死囚依法仍可自行决定是否捐献自己的遗体或器官,也有维护自己遗体的完整不受侵犯的权力,这是作为公民一项基本而普遍的权力。

其次,全面禁止使用死囚器官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进步。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如果死囚在其真实意愿的支配下拒绝捐献遗体和器官,是其权利和自由的正当行使,即使没有为社会和他人作出贡献也并不损害任何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不能因为拯救器官衰竭者生命而强行剥夺死囚的基本权利。

最后,全面禁止使用死囚器官是顺应国际器官移植事业发展和改革的必然选择。减少甚至取消死刑是国际趋势,使用死囚器官违反了国际通行的器官移植伦理标准。随着中国法治进步,我国根据“少杀慎杀”原则正逐步减少死刑罪名,死刑判决逐年减少,如果不摆脱对死囚器官的依赖,中国的器官移植事业终将成为“无源之水”。所以我们必须遵循世界公认的器官移植伦理原则,开展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移植工作。我国正按照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进器官移植改革,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主要来源,公民自愿捐献将成为主流渠道。

三,器官捐赠制度建设建议:

首先,大力宣傳教育,鼓励自愿捐献。国际上人体器官捐献主要通过自愿捐献而获得,自愿源于公民的自觉认知。相关部门应当设立专业机构加强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并将器官移植的课程内容加入到学校教育中,使全社会认识到生命至上,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加入器官捐献的大爱事业中来。

其次,强化制度建设,保障公开透明。器官捐献系统的公开透明是器官自愿捐献系统得以运转的基础,科学规范的制度建设是必不能少的环节。调查表明部分人不愿捐赠器官的一个重要担忧是器官分配的公平性问题。例如能否保证供体器官按先后顺序一视同仁地给予需要的患者,无偿捐献的器官是否会被医院拿去牟利,供体器官是否能用在最需要者的身上等。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让公众体会到器官移植的公平和公正,从而免除担忧。科学合理的器官移植制度能实现对所捐献器官的高效利用,既增加对生命挽救的机会,也可产生强大的社会公信力,从而为器官捐献提供更为广阔的社会渠道。

最后,完善法律体系,落实法律保障。器官捐献事业是一项惠及全人类的伟大社会事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器官移植法律体系既有利于这项事业的顺利开展,也能为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立法整体框架,但并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政府在2007年颁布了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范强调,进行器官移植分配,应当本着公开、有序、科学的原则进行,恪守生命至上的职业规范,但仅是纲领性的指导文件并没有具体规范。

结合中国传统文化,我国器官捐献工作以心死亡为法律依据,制定了中国器官捐献死亡判断 3 类标准:脑死亡;心死亡;心脑双死亡。心脑双死亡标准是中国独创,得到国际高度认可,即在判定脑死亡后,维持器官供氧,保持器官活力,等心跳停止后,再进行器官获取。世界卫生组织与世界器官移植学会都认为心脑双死亡标准是中国对世界器官捐献事业的贡献。可惜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法规,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 20 条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此条中“死亡”的含义不包括“脑死亡”。 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我国器官供体来源程序也在受干扰。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

结语

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彰显中国法治进步,促进中国器官移植事业与国际接轨的脚步。针对目前种种弊端和不足,需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法制与道德双管齐下,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科学的管理。坚信在依法治国的方针指导下,通过建立法制化道路,能尽快解决现实问题,满足社会进步的需求。(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詹洪春, 刘志学.“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亟待立法规范.[J]中国医药导报, 2013,8:4-6.

[2]钟坚:“大陆死刑犯器官移植内幕”.[J]凤凰周刊,2014,506.

[3]王一方:“倒逼的正义与温情”[J]中卫月评,2015.0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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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白剑峰:“停用死囚器官不会造成短缺”[J]人民日报,2015.014:1-2.

[6]冯丽芝,周青山.“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中的伦理与法律解读”[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27:86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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