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税政策促进社会再就业的可行性分析
2015-06-11王培贤
王培贤
摘要:再就业是指再次有职业可做,国家也对再就业的问题进行了政策方面的支持,通过减免税收和提供贷款等方式增加企业的经营项目,拓宽企业的就业渠道,扩大企业的经营范围,以此来吸纳下岗人员进行再就业。本文通过对再就业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来入手,对于用财税政策来促进社会再就业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税政策;社会再就业;可行性分析
前言
近几年来,我国税务总局、国务院和财政部都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出台了很多项优惠政策,诣在促进下岗人员的再就业。但是具体的落实情况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大力度推行更有利于下岗人员再就业的财税政策,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实行。
一、 我国社会再就业工作现状
《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颁发,再就业的人群从下岗人员扩大到各行各业的失业人群。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持任意一个其中的证件,就可以减少创业税费、加大岗位补贴、提供小额贷款。近年来的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越来越多,持证的人员也就越来越多。政府也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申请和办理。
但是政府安排再就业人员的企业一般都在商贸企业和工业上,大部分都集中在娱乐、餐饮、旅游等行业,在其他企业和行业涉及的较少。可是只有少量企业在政府办理了减免税款的手续,而大部分企业没有进行这项工作。所以接受了这项减免税款的企业和个人的数量很少。而还有一部分失业下岗人员选择了自谋岗位,大部分的人员都集中餐饮、娱乐、旅店、商业零售、修理、加工等行业。地税部门可以为一部分自谋岗位的人员办理减免税的手续,但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人员就没有对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的政策进行申请[1]。
二、 社会再就业面临的问题
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构建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其中还是有一些不完善之处。财税政策对再就业人群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减免的范围,可是在实行政策时出现了一定的问题,需要政府对其进行了解然后进行改善。
(一) 税种涉及不全,税收公平问题。有关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进行税费减免,对应缴纳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减免,而增值税等其他税种不包含在其中,所以政策实行之时,就是由地方财政进行实际的支出,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尤其是在很多比较贫困的地区,财政上的支出更是增添了很多负担和压力[2]。在具体实行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实行就业税收政策的工作积极性,使这项工作的进行效率出现了一定的停滞。
(二) 政策对行业区别对待。《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分别是按摩、娱乐、桑拿、建筑、房屋中介等。但在调查中显示,再就业人员的行业选择主要是以上的这些行业。并且政策只要求了房屋中介工作不能享受减免政策,而其他类的中介行业却不在限制的范围之内,不利于政策实行的公平性[3]。另外,可以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优惠的企业就只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或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的小型企业,服务型企业还不能包括房屋中介、广告业、按摩、桑拿、典当等企业。其他类的企业都不能享受到这项税收的优惠政策,这种不公平性不利于吸引下岗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积极性,同时也干扰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再就业工作的促进和引导作用。
(三) 政策规定重叠不利于基层操作。现今推出了很多利于就业的优惠政策,起征点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实行起来不仅执行力较弱,反而还让真正能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人越来越受到限制。并且这些政策实行中有很多漏洞,例如在个体商户已经注销了营业执照之后,还利用他人的再就业人员的优惠证来申请减免税的资格,而这种行为却因其完备的手续和证件,税务局不得不进行办理,所以这些政策在实行上的难度较大,不适用于财政部门正常的管理工作。
(四) 政策审批手续复杂效率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手续是十分复杂的。政策规定下岗失业的办理人员要先经过劳动保障等机构进行认定,证明其是失业和下岗人员,办理有关认定证明程序,再根据这个凭证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税务部门接到申请之后还要对提交申请的人员进行身份情况的核实,核实的方法和手续都比较复杂。在财政部门具体实行的时候,有关部门的工作協调能力不强,并且没有进行信息的共享,导致办理的效率不高,影响了政策的实行速度。
三、 促进再就业的财税政策可行性建议
(一) 建立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扩大优惠税种。应该对符合再就业优惠条件的人员扩大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和行业,让他们可以在3年内减少一定额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4],同时对自谋职业的再就业人员也进行3年以内的免税政策。
2. 扩大收益范围。目前,优惠政策应该对享受优惠人员的范围进行扩大,减少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再就业人员享受优惠的附加条件,现今的优惠政策只限于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还有在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等公共服务部门工作的失业人员等等,优惠范围过小,不利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实行。所以应该把优惠政策普及到每一个失业下岗的待就业者,同时也包括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员,从而让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惠及到的弱势群体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减少其不公平待遇。
另外,也要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使大型企业在安置事业下岗人员的能力更强,从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在大型生产企业的再就业安置率。但在这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力度,防止有些企业利用优惠政策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3. 简化审批手续。在手续的办理上也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最大程度上避免繁琐的操作步骤,使优惠政策的办理操作更加简便。只要是下岗或失业人员就进行定额的或者年计的优惠额度。
(二) 进一步的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想要建立健全的财政体系结构,就要加大对于再就业人员的优惠,加强财政支出。在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城市财政部门中应大力的进行资金的投入。进行非税收入划转和年初预算等方式调整支出结构,并且积极的对资金进行筹措,更好的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实行。在经济能力较弱的省市,有关部门应该对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的辅助工作,国家政府部门也应该进行拨款,使失业下岗人员能够及时的享受到优惠的财税政策[5]。
(三) 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办法。小额贷款的担保上应该大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自主创业,要对这些人群降低担保门槛、拓宽担保渠道。建立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平台,构筑总工会、妇联等群体组织,来对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的工作。平台的担保为再就业人员创业和自谋职业提供了资金的支持,从而对再就业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 加大各部门协调力度。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涉及很多部门的工作,所以要提高办理的效率,就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各部门可以成立一个专门办理的机构,对人员的信息进行共享,加强免税程序的发放和审核工作,并且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的服务,切实高效的做好对再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 强化再就业财政补助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在对再就业人员进行资金的补助的时候,要加强财政的基础监管力度,严格的进行再就业资金的拨付程序,要对职业培训补贴、公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进行合理的测算,对再就业资金支出进行合理编制。要对再就业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的监管,例如利用银行对岗位补贴进行资金直发或资金划转的办法,防止资金被挪用和挤占。另外,还可以建立就业资金绩效和失业保险基金体系,让绩效的评价方法、标准更加规范,从而更加科学化的建立完善的再就业资金管理工作。
结论
综上,如何促进社会再就业问题,建立更加完善的财税政策,是现今社会需要去解决的问题。只有进一步的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办法、加大各部门协调力度,才能更好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切实的提高人们整体的生活水平。(作者单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于瑾.促进我们社会公平分配的财税政策探討[D].天津财经大学,2008.
[2]胡薇薇.对我国促进就业财税政策的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2.
[3]苏明,谢京华.财税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总体思路[J].财政研究,2006,05:19-23.
[4]阮班会.对天津市促进就业再就业财税政策的有关问题研究[J].天津经济,2008,10:71-73.
[5]杨晓妹.财政政策就业效应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