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对试用期的认识误区浅析
2015-06-11王天琪
王天琪
摘要:通过对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某专业2013级学生关于试用期问题的调查结果中,显示出大学生对于试用期问题存在诸多误区,这就对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毕业班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自身权益维护问题上埋下隐患。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调查结果,将大学生对试用期的误区进行分析纠正。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合同;认识误区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一直都是我们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乃至于我们国家多年来持续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至今七年多的时间里,仍有很多大学生对试用期了解甚少。大学生是有高知识水平的劳动者,在就业中具有很好的优势,但由于社会经验的缺乏,在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当中,常常在试用期问题上出现纠纷矛盾。在针对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某专业2013级学生关于试用期问题的调查显示,大多数学生对试用期的问题认识上有概念模糊等现象,误区主要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
误区一:试用期与实习期辨别不清
部分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的实践经验,导致对试用期和实习期在概念上发生混淆。在参与此次调查的大学生当中,39%的学生认为试用期等同于实习期,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试用期最准确的概念来源于我们国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新聘用的劳动者之间相互协商约定的,进行相互间双向考察以及熟悉的劳动合同期限;而实习期则是针对在校的学生,是在校学生利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参与社会实践工作,以此来提高自身素质、工作能力以及环境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试用期与实习期在主体身份、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期限、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均存在差异。
误区二:试用期合同是单独签订的合同
在本题目的调查中显示,63%的大学生认为,试用期是一个单独的合同期限,学生们误认为只有通过了用人单位设立的试用期之后,用人单位才会和劳动者之间就能否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问题进行协商。但事实上,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试用期应该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一个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也就是说,它只能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部分或一个阶段而存在,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不是观察劳动者在试用期合格后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用人單位应该在自聘用劳动者进行工作当日起,就和劳动者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
误区三: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收取押金
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37%的学生认为,对于外来用工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出于保护其自身的用工权益、维护财产安全等目的,可以私自对劳动者的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进行扣押,或者收取一定的押金。有63%的学生认为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中指出,任何的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为其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非法理由,非法擅自扣押劳动者的任何证件,或者财产。但在一般的在实践当中,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由于工作需要或者特殊的工作原因,而占有了属于用人单位的高价值的财产或者贵重物品,用人单位为了预防财物损失的发生,可以与劳动者之间设置合理的担保,但这与收取试用期押金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签订试用期为理由,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是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误区四:试用期的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按需求任意决定
在试用期的期限设置问题上,参与调查48%的大学生认为,试用期的期限长度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按照需求随意决定;43%的大学生认为,试用期的期限不应过长,但对于试用期期限的具体规定并不清楚;36%接受调查的大学生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具有比较清楚的认识。用人单位在设定试用期期限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详细规则如表1:
1. 劳动合同的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1年不得超过1个月
1年≤劳动合同的期限<3年不得超过2个月
1.3年≤劳动合同的期限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误区五: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大学生出于对工作机会的渴望,常常会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忽视了试用期阶段的劳动报酬问题,总是担心如果和用人单位提出试用期劳动报酬的要求,就会丧失掉就业的机会。据此次调查显示,49%的大学生认为,试用期劳动报酬应该是用人单位决定的,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支付劳动报酬也属正常。《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应该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进行自行约定,但约定的标准要高于或者要等于试用期结束以后的工资标准,而且还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所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可以低于本用人单位的其他相同的岗位劳动者最低档工资的80%,还就就是不可以低于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的80%,在此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更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的最低的工资标准。据此可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必须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额度,还受到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结束语
在我国经济稳健发展的大环境下,高效、稳定的就业环境对于经济进一步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次就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某专业2013级学生所作的关于试用期问题的调查中显示,多数被调查询问的大学生对试用期问题认识不够,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在全国的高校中,各专业都应该适当开设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课程或讲座,普及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内容研究如何让我院学生乃至全国高校毕业所识破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几大误区,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的研究上还是在日常的教学实践当中,都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作者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