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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2015-06-11官晔

2015年38期
关键词:激励制度公务员考核

官晔

摘要:自2006年正式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来,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有了极大完善,但随着政策以及时代的更新,在实践中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分析目前公务员考核制度中显露的不足,并相应提出完善意见,当今为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正确发挥公务员制度,必须加快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激励制度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章的规定,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由五个方面组成: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种类、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及其使用,即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四大原则,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这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有考核激励机制。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内容过于抽象

《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第4条规定:“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除此之外,没有更加细化具体的解释了。在考核制度内容原则性描述多,细化标准少,这导致了考核只是一个定性的考核,没有量化,使考核难以准确地衡量出不同职务、不同职类和不同职位上的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具体真实的状况,同时容易使人们在理解上出现偏颇,而忽视其他方面,也导致了一些“表面工程”的出现和资源的破坏。

(二)考核方法过于简单

《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这种方法被称为定性考核,首先公务员总结自己某一段时间工作进度,主管领导组成团队,对这个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直接最终审定确定考核的等次。这种考核方法能很好的考核处公务员在德、勤、廉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但是在“能”和“绩”两方面的考核的效果不好。同时定性考核方法主观因素太多,最终的考核结果大多就是根据考官的个人印象,缺少了可信度,不能产生较高的公正性,在科学性方面也所欠缺。所以,定量的考核方法在公务员考核中也逐渐被重视起来,但是就实践来说,普及率并不高,主要采用的还是定性的方式。公务员考核制度作为考核国家重要人才的关键制度,这种考核方法跟不上实践中公务员情况的复杂性,例如一些特殊事项考核,如录用考核、调任考核、晋升考核等,在这些考核事项中,它的作用甚微。

(三)考核反馈机制缺失

为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它要求考核主体与被考核者之间保持信息的相对对称,但在我国的许多政府部门、人事部门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通常都是“暗箱操作”,一些人为因素如领导的好恶、人际关系的好坏等都会干预考核结果的客观性,这样的考核就很容易造成考核结果的失真。但《公务员法》第 36 条仅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考核成绩直接单方面通知,被考核的公务员没有知情权,不了解自己被评定级别的原因。而回想公务员考核的目的,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在于改进政府人员的工作的效率,提高质量,通过考核让公务员明白自己平时工作的缺陷或不足,然后得以改进。但是很明显这种单方面的书面通知对这一目的根本不发挥任何作用,被考核者的权益也得不到任何救济。

(四)考核激励功能发挥不足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公务员,奖励方法主要分为分为两种,一种为物质性奖励,即奖金或者涨工资,另一种则是对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做一定的调整,即升职升级。反之,对于考核成绩较低的公务员的处理方面,也只有物质和职务这两种处理办法,方法过于单一。实践中,在一单位基本90%以上的人都能获得同等奖励,考核结果对公务员的真实激励效果并不明显,大多数公务员甚至谦让奖励,可见没有发挥出激励制度的预想效果。

三、 考核制度的完善

(一)分类考核

在现行规定的考核内容中,原则不变,主要的考核基础还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但同时量化标准,同时增加其他考核因素,如环境污染、行政成本,考虑其取得的工作实绩是否具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防止出现“泡沫工作实绩”。在设定考核标准时,要因职位而异,认真考量各个工作的实际付出、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对相同的职位设立统一的标准,做好单位细分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增加公正性。

(二)增加考核次数

考核的期限不应该过长,要重视平时考核,然后与年度考核联系,直接挂钩年终奖评。平时考核的方法可以多样性,不需要每次考核所有项,每次针对一项进行突击考核,同时增加群众考核,吸取人民群众的反映意见,在考核方式上,可以创新一些新型的人性化的考核方法:如面谈考核法等一些新兴的、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方法。

(三)完善反馈和激励制度

公务员在考核过程中长期丧失知情权,所以建立考核举报制度并完善申诉制度和结果反馈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也能减少考核中人为因素的干扰,严肃杜绝“暗箱操作”,对于考核过程公开透明,对于考核结果有解释说明的义务,使得公务员考核制度能够得到公众认可。在激励制度方面,第一,细化标准,将奖励程度区分开,让激励效果得到体现,让公务员主动去争取奖励。第二,设立相应的财产激励和财产罚措施,不仅能维持考核制度的稳定,也能使公务员更加严格约束自己、提高自己,让激励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虽然我国于 2008 年连续出台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几项规定,但普遍与公务员考核结果的运用结合的不够紧密,随着时代发展,弊端渐显。所以我们应积极健全公务员考核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3条

[2]参见《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4条

[3]參见《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6条

[4]参见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4条

[5]刘晓辉,王红艳:“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载《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6]祁光华:“我国公务员法的创新及思考”,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7]张东川:“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研究”,硕士论文。

[8]孟凡仲:《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策略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5期。

[9]姜晓萍、马凯利:《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困境及其对策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1期。

[10]宋超、王菁,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理论导报》, 2012, 02期(2):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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