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常态下全民守法问题研究
2015-06-09诸葛
诸 葛
(上饶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上饶334001)
社会新常态下全民守法问题研究
(上饶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上饶334001)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工程。随着中国社会进入新常态,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日益提高,权利意识逐步增强,法律价值观初步形成。但与此同时,公民守法习惯尚未全面养成,责任、义务意识淡薄。影响守法的因素包括法制条件、政治条件、经济条件、传统法律文化、守法成本和守法利益等。新常态下要实现全民守法,应当制定良法,政府机关主动守法,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意识接轨,有序推进法治的普惠。
新常态; 全民守法; 良法; 法治意识; 普惠
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多年,在向现代化国家稳步迈进的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结构、社会心态、社会问题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整个社会步入了一个新的成长阶段,呈现出新常态。这既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意味着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都需要适应这种新常态。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并将其作为法治中国建设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其中“全民守法”一词为首次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任务。由此可见,“全民守法”作为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工程,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在法治建设事业的推进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研究社会新常态下全民守法问题,探讨其实现的现实路径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社会新常态下公民守法现状分析
近年来,党和政府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深入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法治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全民自觉守法呈现出良性运行的态势。随着中国社会进入新常态,公民守法状况也表现出了新的特点。
(一)知法的比例大幅提高,但守法的自觉性不足
1986年我国开始进行全国性的普法教育活动,从“送法下乡”“送法进学校”“送法进企业”一直到“送法进机关”,成效显著,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正逐步提高。但知法并不等于守法。华东政法大学一名女生因点名未到被老师批评而用热水泼老师,此事件之所以引起网上热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法律人”的身份。虽然大多数公民能够做到知法、用法、守法,但大部分还是处于消极守法的阶段,没有树立法律至尊、法律至上的理念。他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基于心理上的惯性和服从意识,是出于利益的考量,是惧怕法律的强制力。有的是有人监督就守法,无人监督就违法,如中国式过马路;有的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众人违法也跟着违法,如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网络传谣事件;还有的是选择性守法,对自己有利就守,对自己不利就违。[1]更有一些法律从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及法律漏洞,灵活地游走于权利义务之间,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二)权利意识逐步提高,但发展很不均衡
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心理相比,新时期下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市场经济内生的自由平等观念、网络新兴媒体提供的多元表达平台、民主政治进步造就的个体意识启蒙,无不成为人们权利意识萌发、表达和伸张的“时代注脚”。[2]人们逐渐意识到个人利益并不是无足轻重, 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彭州天价乌木案”的舆论反馈中可以看出,“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一传统观念的地位正悄然被“国不与民争利”的观念所撼动。然而,在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整体提高的同时,也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一是城乡居民权利意识发展不平衡。受文化教育资源贫乏等因素影响,农村的普法程度偏低,许多农村人口并不明白自己享有什么权利,权利受侵害后,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农村是家庭暴力的高发区域,但受害者往往采取息事宁人态度,不知或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致使暴力事件屡屡发生,个别受害人则走上“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二是不同法律权利的受关注度不平衡。最受关注的是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对人身权利的关注紧随其次,而对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的关注程度则最低。一部分人只关注自身法律权利,无视他人利益,甚至为实现个人利益不惜牺牲公共利益。
(三)重视自身权益,但责任、义务意识淡薄
时代的洪流往往泥沙俱下。当前,部分公民只注重享受权利,但责任、义务意识十分淡薄,呈现出个人权利意识强但社会责任意识弱的明显反差。飞机航班延误,旅客以“拦飞机”的极端方式维权;发生医患纠纷,家属将“灵堂”设进医院,甚至对医务人员暴力相向。一些民众在遇到纠纷和困难时抱着“会哭的孩子有奶喝”的心理,通过“缠、闹”等非常规的解决方式,把他人权益、公共利益当作讨价还价的筹码,对整个社会步入法治化轨道造成严重阻碍。在国家公务人员中也存在权力意识强而责任意识弱的问题。个别人员在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官本位”和“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影响,一些领导干部做决策、干工作视法律为无物,踩红线、越制度、破规矩,更有甚者,把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和筹码。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是对政府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践踏。
(四)法律价值观初步形成,但守法习惯尚未养成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国社会经历的一个重大变化是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熟人社会”中主要依靠道德、习惯、风俗、舆论等非正式制度的社会调控开始弱化,法律的作用凸显。随着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人们对“正义”“秩序”等法律价值目标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基本树立了较为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然而,由于“熟人社会”的传统根基深厚且分布广泛,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仍处于较低层次,很多人只是把法律当成权利被侵害时的一种维权手段,或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手段,没有将其内化为内心深处的法律信念。人们仍习惯于借助“熟人”织就的网络,疏通关系、排忧解难,甚至摒弃规则、以权谋私。法治意识尚未成为人们“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内心自觉,知法、用法并凭借法律手段发生社会关联、定纷止争的良好习惯尚未养成。人类社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才“从习惯进化到法”,而要使法“升华”为习惯,同样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培育“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文化任重而道远。
二、影响守法的因素
(一)制度因素
1.法制条件
法制条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运行中得以体现,立法则是法运行的起点,对于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我们所立之法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实际,它就能得到信任和尊重,人们就会积极、自觉地遵守它;如果我们所立之法能清晰、严谨、通俗易懂,人们就能准确地把握它、遵守它。执法和司法是具体运用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和合法利益、惩处违法行为,为抽象法律和社会主体提供交流、联系的平台,对于人民守法也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社会上树立良好榜样,必将带动和促进人民守法;反之,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则会导致人们对法的怀疑和不信任,产生对法的信仰危机,自觉守法更无从谈起。法律监督是对法律进行监察和督导的重要手段,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大大强化了法的威慑力,促使人们自觉守法。
2.政治条件
政治条件包括一国的政治制度、社会秩序、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等。不同的政治制度对守法会产生不
同的影响。在专制社会中,政府与公民之间是一种垂直管理关系,“治民”是政府的主要职能,履行义务构成了人们守法的主要内容;而在民主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与公民之间呈现出一种双向互控关系,政府行使职能活动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公民守法则主要表现为依法行使权利。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影响人们守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权力与法律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权力过于强势,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则法律的威信和影响力将大为削弱,人们会转而寻求权力的“庇佑”;如果法律地位超脱,权力无法随心所欲地对其加以控制,人们就会信仰法律,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此外,与社会动荡的国家相比,在政局比较稳定、社会秩序井然、利益相对均衡的国家,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比较高,人们也会更加自觉地守法。
3.经济条件
经济条件包括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等。就经济体制而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国家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调整,为守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促使人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守法程度还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因为生活贫困而犯罪的比例随之下降。然而,经济发展水平与守法程度并非绝对的正比例关系。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违法犯罪率也在上升,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981年每十万人犯罪数为90.54件,到21世纪初,这一数字已接近400件。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和竞争性诱使一些市场主体铤而走险,为获得最大利润他们不择手段,甚至违法犯罪。近年来民间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的层出不穷即为典型表现。经济发展的同时收入差距拉大所引发的心理不平衡也对公民守法提出严峻考验。
(二)非制度因素
1.传统法律文化
西方自然法内生出正义、民主、人权之意,法律是目的而不是工具,人们信仰法律是出于理性的考量,对法律的尊崇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者,天下之公器”,法只不过是君主治理臣民的工具,其自身并不包含公平、民主的理念,自然很难获得民众发自内心的信仰。“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律虽然经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产生,但其地位应高于权力,是对权力的有力制约。反观我国的传统文化,其中充斥着对权力的崇尚和追逐,法律只是一种实现和维护权力的工具,被统治者玩弄于股掌之间。传统文化宣扬“克己复礼”,对臣民进行伦理道德教化,希望建立一个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国”。这种思想极大地压制了法律权威在中国的树立,其中的轻法意识一直影响至今。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中国式过马路”等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与传统“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有关。由于价值观上轻法意识积重难返,民众尚未形成良好的守法习惯。
2.守法成本和守法利益的权衡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理性人,行为处事时会进行利益考量,力求实现利益最大化。具体到守法方面,人们希望通过守法能获得最大利益,因而会对守法成本和守法利益进行权衡。如果守法成本低而利益高,或者不守法会被处以重罚,人们就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反之,如果守法成本高而利益低,人们就会选择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以多年来处境尴尬的环保法为例,由于企业的防污、治污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远远高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再加上执法难度大,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会铤而走险,选择违法。虽然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只要守法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企业仍有可能抱着不一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当人们不愿意为了遵守法律而支付这些成本时,法律的指引功能隐退,只能通过事后的强制功能进行补救。一旦法律规则不能成为人们进行行为选择时的排他性理由,树立法律权威将成为一纸空谈。
三、实现全民守法的路径
(一)制定良法,为全民守法提供法律前提和基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新颖而重大的论断,“良法”一词首次出现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实现全民守法的前提是法律必须是“良法”。追求良法首先应当做到民主立法。立法应尽量广泛地收集知识和信息,以确保所立之法及时、准确地反映社会的现实和需要。人民是立法的主人,通过召开调查会、听证会,或者借助大众传媒和网络使公众和立法机关直接对话,广泛
征集民意,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立法质量。只有人民认同法律,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追求良法其次应当实现科学立法。在民主立法的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出自不同利益主体,如何从中选择真正符合人民长远利益的内容,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意识,做到全面系统,分清轻重缓急。与简单地综合各方意见不同,科学立法将科学的精神引入公共讨论,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的品质,增强守法的自觉性。[3]追求良法还应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做到与时俱进。当今时代发展一日千里,新事物、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律的滞后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凸显。对于这种社会需求,可以通过立法、修改法律或废止法律等立法手段来应对,也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解决。最后,追求良法应当引入道德评估机制。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对立法过高的要求是暴政,过低的要求是纵恶。[4]立法不能偏离社会的主流道德太远,无论是过高还是过低估计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都不是良法。例如在判断是否应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的问题时,就应正确定位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避免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将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依据能够保证所立之法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
(二)政府机关守法,为全民守法提供示范和导向
这里的“政府”可以做扩大解释,即指一切掌握、运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在一个民主的国度里,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而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产物。作为依法建立的国家机构,政府应当率先垂范,严格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行使权力。如果立法机关违法立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司法机关枉法裁判,这无异于在提醒伤们,法律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人们自然会选择背离法律。这将造成人们对法律的轻蔑和无视,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只能成为水中花、镜中月。当今时代,政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超出以往任何时期,政府的行为成为民众行为的重要参照,如果政府带头违法,民众自然也无守法义务。因此,政府守法是全民守法的现实基础,为全民守法提供了示范和导向。
政府守法就立法机关而言,应做到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有法律依据,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律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权威,获得普遍服从。就行政机关而言,要求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的设定都有法律依据,执法的内容不得背离立法目的、法律精神及社会公共利益,执法程序要符合法定步骤、顺序,不得任意简化和改变。就司法机关而言,应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营造政府守法的法治氛围,不仅要靠自律,还要靠他律。不仅要强化政府机关自身的守法意识,更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做到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只有当政府机关能做到主动、严格地遵守法律时,民众才会有自觉守法的意识,正所谓“吏治清则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三)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意识接轨,提升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应当得到所有社会成员的信仰和服从。然而,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许多人即使知道应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没有把诉求于司法作为首选,其内心仍然渴望能有一个公正的“包大人”主持公道。追本溯源,“包青天”情节源于中国古代的人治传统,是一种危险的信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说过:“如果要法律来统治就是要神和理智来统治,如果要求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的情欲如同野兽,至圣贤人也会被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只有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5](P167)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持续的全民普法教育,但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宣传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再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人们对法律的价值产生质疑,主动守法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当然,树立法治理念,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法律移植后还应将外来文化本土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存在着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地方,但也有许多独具民族风格、符合中国国情的内容。例如,“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等,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6]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当使现代法治意识与传统法律文化接轨,摒弃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代之以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进行吸收、改造,使之符合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愿意接纳、吸收,提升守法的自觉性。
(四)有序推进法治的普惠,为全民守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实现全民守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完全把守法中存在的问题归咎于民众法律意识不高,如果没有营造一个良好的知法、用法氛围,实现法治的普惠,要求全民守法便是强人所难。首先,从普法方面看,以往历次普法主要侧重于法律理念、常识的传播和普及,今后应进一步拓展普法深度,让粗浅了解法律常识的人对法律有更系统清晰的认识,让已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获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能力。普法工作可以借鉴企业界的先进宣传理念和手段,针对不同宣传对象制定不同宣传方案,普法的内容形式要紧跟时代潮流,生动鲜活易于接受,从而大幅提高普法成效。新媒体时代下,普法宣传也应具备互联网思维,构建微信平台、门户网站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传播渠道。其次,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使民众在亲身实践中对法产生认同,从而主动、自觉守法。定期组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基层,现场为群众答疑解难,排解法律纠纷。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扩大法律服务覆盖面。加快构建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最后,畅通群众用法渠道,引导人们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一定程度上与利益表达机制不畅,法律救济缺位有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构建多元化利益表达机制,打造便民司法,降低民众维权成本。通过畅通群众用法渠道,树立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利益中的权威地位,进一步促成守法习惯的养成。
[1] 谢珍珍.社会新常态下提高全民守法意识探析[J].中国林业经济,2015,(2):39-42.
[2] 人民日报评论部.有权利意识,也要有法治观念[N].人民日报,2013-05-21(5).
[3] 田传锋.以良法促善治[N].光明日报,2015-01-07(13).
[4] 王春晖.法治实现的前提必须是“良法善治”[EB/OL].http://sike.news.cn/statics/sike/posts/2014/10/218519725.html.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6] 高军.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J].行政与法,2004,(2):34-36.
[责任编辑 邱忠善]
A Study of the National Law-abiding in a New Normal State
ZHUGE Hong
(School of Law and Ideological & Political Theories Teaching,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Shangrao Jiangxi 334001, China)
National law-abiding is a basic project of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China. As China has entered the new normal state, there have been some new changes in citizens’ law-abiding situation: level of law-understanding is gradually increasing; awareness of rights is gradually increasing; legal values are initially under construction. However, the law-abiding habit has not been fully developed along with the weak consciousness of duty and obligation. Factors affecting law-abiding includes: legal conditions, political conditions, economic conditions,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law-abiding costs and interest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national law-abiding in the new normal state, it is necessary to formulate good laws, actively abide the law on the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apply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to modern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orderly promote the benefit popular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new normal state; national law-abiding; good laws; legal consciousness; benefit popularization
2015-09-14
D904.4
A
1004-2237(2015)05-0039-05
10.3969/j.issn.1004-2237.2015.0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