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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三育人工作创新研究

2015-06-01侯岳川程国军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5年3期
关键词:大学章程

侯岳川 程国军

摘要:高校三育人工作具有基础性、核心性与本位性。在新形势下,三育人理念融入了民主与法治精神,而大学章程是高校民主与法治精神的载体,应该在大学章程制定中体现三育人理念。

关键词:三育人;民主与法治;大学章程

培养人才是高校的基本任务和首要任务,高校生活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教书、管理和服务,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经营者的共同价值创造过程。自20世纪80年代提出“三育人”概念以来,经过20多年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各地高校对“三育人”内涵的理解不断深入,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作体系与方法,对人才培养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也存在许多的问题与不足。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国际形势、社会环境、教育对象以及人才需求等方面都面临着重大变化,这就要求高校必须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三育人”工作的新机制和新方法,而在所有的创新中,“三育人”理念的创新是核心,是根本,是灵魂。

一、高校三育人理念创新——民主与法治

“三育人”是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新形势下,“三育人”的含义有更深刻的理解,是指高校在教书、管理、服务等基本工作过程中,牢固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学生与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在主体地位上完全平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在此基础上,实现育人目的。要使学生不仅拥有文化知识、科研能力的狭义“人才”,而是既有高级的文化知识与科研能力,又有着深厚的人文底蕴与道德素养,还有着敏锐的时代精神与创新理念的“全才”,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充分体现。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学生的自我参与,需要自主性、积极性与行动空间,而这种自主参与需要制度化、稳定化,因此,“三育人”理念创新是指融入民主与法治精神的新视角。

我国的教育理念经历了应试教育、素质教育、“三育人”的发展变化过程,直接体现了育人理念的研究视角和关注点的转变。长期以来,教学是填鸭式的,只重讲授,不重互动,以成绩论英雄;管理时把学生当成纯粹的被管理者,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考虑学生的想法和建议;缺少服务精神,不在意学生的真正所需。这种方式培养的学生要么是高分低能,要么是道德水准低下,要么是循规蹈矩,无有创新。当前我们国家已进入创新发展阶段,为了在国际贸易分工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把握微笑曲线的两端,创新能力已成为衡量人才素质的重要方面,自然也应成为高等教育的首要目标。与此相适应,学生应当由被动变主动,成为创新的主体。过去过分强调学校、教师和管理者的权利,淡化忽视学生的权利,使得学生与学校、教师、管理者的地位不平等,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鲜有话语权。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扎实推进,相信依法治校,师生平等等一系列法治观念也将得以确立,届时,学生要成为学校生活的全面参与者。

二、大学章程对大学治理的基本功能

大学章程是对大学办学宗旨、教学科研活动、人员管理、财务活动等进行规范的自治性、纲领性文件。自建国起,我国就开始不断探索大学章程建设和大学治理。199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要求申请设立高校必须提交章程;2010 年国家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订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2011 年,教育部发布 31 号令,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大学章程制定的总则、内容、程序、核准与监督等要求。目前,全国高校都已逐步启动和展开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截至2014 年 7 月,教育部已经核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等大学章程 23 部。

大学章程对实现大学治理具有的基本功能如下:

(一)利益实现

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复杂、最基本的关系,高等教育也是人们不同利益的实现过程。“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大学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政府、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用人单位等都对学校有不同的索取。大学组织是一个具有多元利益冲突的系统,大学章程就是要对这些矛盾和冲突进行平衡与协调,以实现各利益主体,确定各主体的行为边界。

(二)文化创造

大学作为一个“知识性的社会”,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传承、发现、应用知识,从而实现文化创造的重要职能。一所大学要与众不同,走特色发展的办学思路,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必须有深厚的科学文化底蕴。好的大学应当是人才济济、群贤荟萃,要着力打造出深厚的文化底蕴,有力推动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的健康发展。我国高校在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中作用显著,地位重要。是转移和应用科学文化知识的主要承担者和高科技智力产品的主要创造者。大学章程高度重视大学的文化创造功能,立足于大学的本质和本位,约束统筹大学的各个主体为实现大学功能做贡献。

(三)精神传扬

大学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教育机构,学术研究是其根本属性要求。西方学者认为,大学是专门从事高深学问与专门知识的保存、传播、鉴别和探索的学术组织。“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学术的存在必须依托于大师,大学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围绕着学术以及高深学问来展开。大学的使命不仅仅满足于知识的传播、整理和保存而在于大学理想和大学精神,即研究学术、探求真理。大学章程从终极意义上讲就是要传扬大学的精神,并通过章程的约定将大学精神明确化、稳定化。

三、大学章程制定中的三育人理念

(一)在大学章程制定主体中体现三育人理念

大学章程是大学管理的基本依据,起到平衡大学内部自治权的作用,大学章程是大学多元主体利益博弈的结果,为大学中多元主体参与大学管理提供机会平等。大学章程制定主体中融入三育人理念是指在章程的制定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广大基层教师、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话语权能够得到保障。一部好的大学章程一定是充分尊重各利益主体,确立教职工的话语权,提升学术研究者的影响力的规范性治理文件,不理顺大学内部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就无法保证章程制定的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就不能有效防止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扰,也就无法切实调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同时,章程制定过程中也应适当考虑学生的观点,学生的成长轨迹不应完全是被动地由学校规定,而应由学生主动去自由设计,只有让学生参与制定大学章程,才能使章程既成为表达学生整体利益诉求的载体,又成为限制其行为边界的约束,既培养了学生的民主参与精神,又强化了人才理念,以利于三育人目标的整体实现。

(二)在大学章程制定内容中体现三育人理念

大学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大学章程中得以明确化。作为大学主体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也要通过章程法定化、具体化,从而明晰学校和师生的法律关系。在大学章程的内容中体现三育人理念,是用章程把三育人的内涵、精髓表达出来。由于各个大学历史、校情的具体差异,导致权利义务的宏观规定虽然国家法律层面一视同仁,但具体到不同学校就会有细微差别。如吉林大学章程规定了包括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选择专业和课程在内的八项权利,同时还规定在维护学校名誉与利益方面学生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对教师则规定有权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公共资源权、有权公平获得发展机会、有权获得公正评价、有权参与民主管理、申请救济等权利,同时还规定教师要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勤勉尽责、尊重和爱护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义务。可见,大学章程中关于教师和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既体现了大学的人文主义精神,又彰显了师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从制度设计上保障了三育人的民主与法治精神。

参考文献:

[1]顾建民.大学职能的分析及其结构意义[J].全球教育展望,2001(7).

[2]于兆波, 王晓帅.论“三育人”的民主与法治精神[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3]孙兆扬.我国大学章程的发展历程及特点分析[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9).

[4]刘彦博.试析大学章程在完善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基本功能[J].企业导报,2013 (22 ).

[5]胡莉芳.大学章程制定的核心问题与原则探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7(10).

编辑∕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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