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模式下略论柏拉图的正义观
2015-06-01王燕
王燕
教学模式下略论柏拉图的正义观
王燕
柏拉图是伦理思想史上第一个提出“正义”这一概念并加以系统论述的。他从个人和国家两个方面来谈正义,并基于其“灵魂说”和“国家与个人的同构说”建构了他的正义的体系。最终通过正义的实现到达他所追求的至善的国家,使所有公民过上幸福的至善的生活,实现其现实关怀和终极关怀。
柏拉图;正义观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公元前347)是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他继承了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并把苏格拉底的道德追求概括为“智慧、勇敢、节制、正义”四种德性,即“四元德”,从而确立了苏格拉底的哲学追求在伦理学史上的奠基性意义。苏格拉底的死对柏拉图的影响很大,它使柏拉图重新怀疑现有的社会公正从而深入思考现实世界的正义之路,即“寻找让正义之人于现实获得保护肯定,让品德与智慧获得推广认可,进而为社会创造出幸福的方式。”
一、什么是“正义”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把社会伦理集中归结为社会正义,并把正义作为立国的原则、基础和价值目标。正义是国家学说的出发点,又以追求正义目标的实现作为国家和人生的归宿。
《国家篇》开篇就力求给正义(δκ?loσúυη)(justice)下个定义,并要求这个定义不是对某一个正义行为的描述而是要找到正义的普遍的合法的标准。“说真话和偿还债务作为正义的定义遭到拒绝,这不仅因为有时不说真话或不偿还所借之物是对的,而且因为没有一类行为能够满足柏拉图的要求。他要知道的是:是什么导致我们称某个行为或某类行为是正义的。他并不想要正义行为的一览表,而上要一个可以将什么作为行为包括这个一览表中,或排除在这个一览表之外的标准。”同时他还反对苏格拉底给正义下的定义——“就是与应当履行的、有用的、有好处的、有利的或有益的东西相当的东西。”就是说这一定义不能找一个相当的词来代替。
柏拉图从国家结构和个人灵魂两方面来说明什么是正义。
柏拉图勾画了一个国家的轮廓。国家中有三个等级的公民:1.哲学家和统治阶级。他们是理性的代表,他们善于思考热爱智慧,所以拥有智慧的美德。2.武士。他们拥有勇敢的德性,他们的职责则是保卫国家的安全。3.普通劳动人民。他们渴望满足低级的欲望和对金钱美色的独忠,因此他们要通过劳动生产产品满足社会的需要。“正义”就是每一个人清楚自己的所在的位置,认识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各行其是,莫扰乱别人的秩序。在这一要求下统治阶级遵守其智慧的德性,负其管理的职责;卫士担负起保卫国家的任务;下层人民担负起劳动的任务,各行各业秩序有条不紊。各个阶层的人民安分守己,社会就可以达到一个理想的和谐稳定的状态。柏拉图曾说:“国家三个等级公民的人如果都能各专其职,则说明此国家合乎公正。正义对国家而言就是使社会内在的和谐完美的社会自觉。”
柏拉图认为人是由灵魂和肉体两部分组成,人的灵魂是不死的永恒的。灵魂有理智、激情、欲望三部分组成,相应的,人有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当一个人的理智部分控制了欲望时,个人就表现出智慧的德性;当激情占据了统治地位,个人就表现出勇敢;当灵魂中的欲望在三者中占突出的位置时,个人就表现出节制的美德。因此就个人而言,灵魂中的正义即是灵魂中的三部分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的正义就是各部分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从灵魂出发考察正义,正义就是智慧、勇敢、节制这些美德的和谐一致。这是内部的分工与和谐,不是外在的“各做各的事”。所以正义在柏拉图的心里处于智慧、勇敢之上的、仅次于“善”的伦理范畴。
二、正义论的根据
柏拉图的正义论的根据是其灵魂说以及个人和国家的同构说。
1.柏拉图吸收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灵魂观,认为灵魂是在人的肉身之外的永恒。人的灵魂由激情、理智和欲望这三部分组成。每部分都具有自己独特各异的德性,勇敢是激情部分德性的体现;智慧是理智部分德性的体现;而节制是欲望部分的德性体现。由于理智在对真理的追求过程中必须约束激情的欲望,因此勇敢,智慧和节制这三个灵魂部分德性的正常发挥必须具备被支配关系和支配关系这两个条件,理性力量在激情、理智和欲望这三部分中起到关键性的指导作用,关于灵魂中正义德性的拥有决定了这个人是否能成为一个正义之人,这也是通过发挥勇敢,智慧和节制这三个德性时灵魂的和谐统一实现的。柏拉图所说的正义是一种理念并非是具体的正义行为。因此理念也被叫做“存在本身”,“本真存在”,(ontoson=真实存在)。它可以在众多现象世界中捕捉到,它的存在方式是超越人想象、思维和臆见的。“善的理念”就是理念的世界最高的理念,是善的世界存在的根据,是一切存在的根据和终极目标,也就是正义的原因。
2.柏拉图认为,国家由个人组成,个人是缩小的城邦,城邦是扩大的个人,国家和个人是同构的。根据柏拉图神赋说:神遵循着把“金、银、铜、铁”四种不同的贵贱属性分别赋予不同人灵魂的原则进行造人的工作。因此,出生后每个人与生俱来的灵魂属性皆不同,这主要表现在各自天赋上的差异。具备较高天赋的人说明了神赋予他们的是“金、银”属性,具备较低天赋的人则是神赋予他们“铜、铁”属性的结果。这也是出生后的每个人本身就存在区别的原因所在,他们自身所在的阶层也源于属性的赋予问题。一个人成为哪一个等级的成员是由他的灵魂决定的,而灵魂又是天生注定的。理智通过进行人之为人德性知识的探索实现对人行为的指导,它可以限制人的激情与欲望,最终达到使人成为一个正义之人的目标,实现人的勇敢、节制美德及智慧的统一协调。一个城邦是被统治者服从统治者的统治,各个阶级各行其是成为一个和谐秩序的社会。(他赋予城邦以人的德行和品质)只要各个阶层各尽其职不相互干扰,国家的和谐与个人的和谐一致就可实现理想的社会。拉法格说:“一个正义国家实现的关键在于护国者、辅助者及生意人这三类人能够在国家中各司其职,互不干扰。”
拉法格所认为的正义就是一种最完美的德与善,而探索追求这种至美的德与善乃城邦生活最根本的目的所在。就是不要破坏天平盘上的平衡。
三、正义的本质
正义现象能够成为其自身离不开正义最高存在形式正义理念的作用,这一理念也是现实世界一切事物具有正义性质及一切事物成为正义者的最根本依据,它作为最本质最完善的正义存在方式,现象世界中的所有正义现象和正义关系都来源于正义理念,由于现象世界中的正义具有永恒变动的不真实性。所以正义理念是度量国家正义和公民个人正义的唯一标尺,也是国家正义和公民个人正义的共同发展方向及最终归宿,这两者的建设和发展都离不开正义理念的蓝本指导作用。从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来看,正义是理念中的东西,它不是实际存在着的可视可触的东西。它存在与人的意识以及人的灵魂和社会的结构中,他是柏拉图构想的社会存在状态。在柏拉图的概念里正义是一种和谐的秩序,无论是在人的内心灵魂的各个部分的安分守己,还是各个阶层的各司其职,实际上都是一种和谐正义秩序的直接体现,同时表现出的是一种内外和谐一致。灵魂中的理智欲望和激情的和谐构成了灵魂的和谐。灵魂的和谐构成了个人个人的和谐,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社会各个阶层的和谐构建离不开每个个体的和谐,那么社会整体就会真正成为一个和谐融融秩序的大家园。也可以说只有在正义的国家中才由正义的个人,在不正义的国家中也会存在不正义的人。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所认为的正义与公民个人及国家的正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互相依存,不可分割,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公民个人及国家正义的实现。同时,国家正义的实现与个人正义的实现也是相互促进的同一关系,是互为条件和前提的。
四、对柏拉图正义观点的分析
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柏拉图于两千多年前就对正义进行了如此突破性和深刻的探讨,虽然说他的政治哲学带有极大阶级局限性和空想性,但无可否认的是这些思想是人类思想史中一笔宝贵的财富。柏拉图是伦理思想史上第一个提出正义问题的思想家。最具有价值的是他提出实现正义要有一个正义的外部环境。国家这一大的环境是实现正义的条件,没有国家个人的正义就得不到保障。柏拉图从人的灵魂来界定人的德性,他试图从人的内心来找正义的根据再把国家与人同构,这一构想的理论根据也是柏拉图式的。他比较偏于对正义原则的抽象研究,但实现正义的过程是立足于具体现实中的,是充满搏斗和个性的。正义的本质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不在于高深理论的研究。基于个体的角度分析,正义也许就是事关他们正常生存的重要因素。正义问题的研究关乎历史性的研究,因此柏拉图的正义观具有历史性。在成邦社会的古希腊,奴隶制是其国家制度,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乃是其国家的本质。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并不等于所有公正平等的实现。柏拉图以公正平等的阶级统治制度为前提,统治阶级应天生站在支配的地位,被统治阶级天生接受统治阶级的统治才是正义的。因此,他的正义观点带有阶级历史色彩。在马克思主义中,不同时代和阶级对公正的理解受具体而历史的范畴所限制。例如:虽然罗马人和希腊人都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但1789年资产阶级则认为非常是不公平的封建制度。”
所以社会公正通常是指社会对人们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所做的一种在社会范围内的正直、公平、没有偏私行为和原则体现的评价,即“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按照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它的作用在于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与无偏见的原则相一致。恩格斯认为:国家或社会的一切成员,一切人都应该享有公正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这是基于人这种作为人而言的平等共性出发的。
这就要求一般公民应当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以实际行动投身于自己该做的事情中。
以伦理学的观点看来,正义作为人类古老道德观念的一部分,它又可叫为公道、公平、公正.伦理学角度来讲,正义又称公正、公平、公道,是人类古老的道德观念之一。罗尔斯也认为,公正是我们“在平衡中考虑的道德判断”。人类社会一直都在追求“正义”,人类的发展史正是正义所实现的程度及范围不断加大的最直接体现.人类日益发展的实践活动和实践能力,人对人的不公正对待方式及其结果以及人类社会存在的阶级分化和贫富差距打破了人类出现以前世界所处于的自在平衡与和谐.同时,人类也在通过自为的有人类活动参与的相对和谐的自发或不自发的创造实现着探索正义过程中人自身和谐性的追求。纵观所述,无论是对正义的探索,还是正义原则行,人类的最终目的都是实现自我的促进及完善。柏拉图等历代前人都想作出“人类真正需要的是一个正义的社会”的力证,处于如此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都能各尽其能,各尽其才,并拥有内在的和谐;他们所处的环境保持着有序稳定,合理且符合每个人愿望的状态。
(作者单位:中州大学)
;王燕(1975-),女,河南沈丘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中州大学,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