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分析
2015-05-30马群越王佳
马群越 王佳
摘要:近年来,具有“阳光法案”之美誉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也是反腐倡廉趋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立法,我国虽然已经在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但这其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现实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探讨我国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方法。
关键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腐;路径分析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最直接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官员腐败现象的发生。国外一些成功的实践经验表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打击腐败最为有效的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当时这项制度被称作是“阳光法案”。因为其反腐的效果被众多已经建立实施了该制度的国家所证实,因此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逐渐的被大多数国家采用。
二、我国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很强的蔓延性,而且在社会转型时期,腐败现象也迎来了高发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伴随而来的是腐败问题的日益严重,日益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尽管党中央政府一直将反腐败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是近年来,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反腐监管力度不够,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腐败成本较低。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种能够有效的预防和监督机制,而反腐的制度建设则显得异常重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腐败最为有效的制度,具有无可挑剔的作用[1]:
(一)具有强大的警示作用
依据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可以判断出一名公务人员的消费水平是否与该名公务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相符合,如果该名官员的个人财产明显高于他的收入水平,就有很大可能存在贪污腐败问题,这样就可以尽早的发现潜在的腐败行为。既增加了腐败的风险和成本,使得官员不敢轻易冒险,又可以让单位提早发现官员的腐败倾向,降低腐败对国家和社会的侵害和影响。
(二)有利于提高查处官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效率
我国目前关于反腐败的相关规定,从性质上来讲,都属于党或者是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缺乏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能够完全的满足我国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得官员的财产情况尽可能的为国家所知晓,既可以为侦查贪污腐败案件提供有力证据,减少“取证难”现象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又可以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官员违法乱纪案件的效率。
(三)有利于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我国政府一切的行政行为,都必须立足于为人民谋福利,而绝不能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积极的参与政治生活,他们通过行使选举权来保证自己的民主权利,他们所选举的官员的一些情况需要被选民所知晓,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从而为他们的选举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同时也能够提高我国政治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也是回应全社会建立清正廉洁政府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净化政治风气,维护政府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
(四)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在新旧体制转化期间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的产生,腐败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腐败问题的不断蔓延,会给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秩序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建立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法律上增加腐败的风险和成本,一来可以遏制腐败现象的频发,二来也有利于扭转社会风气,优化市场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够较为直接明确的反映出官员的个人财产拥有状况,尤其是任职以来的财产增加情况,通过进行财产申报,一方面能够保护官员的合法财产,同时又能够揪出害群之马维护广大公务人员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三、我国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途径
(一)消除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障碍
调查表明,目前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主要来源于领导阶层。要想顺利的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就要使领导阶层起到模范带头效应,并在立法上予以确认,以法律的形式强制高层官员率先做出表率,由上到下,由高到低,纵向推广实施这一制度。
(二)扩大申报的内容
我国之前规定的申报内容主要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福利费,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于工资,奖金,补贴等本来就是公开合法的,所以这样的申报内容对于防腐败的意义实属有限。而2001年出台的《規定》在申报内容方面做了相应的扩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申报内容方面还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
(三)建立严格的惩处机制
目前我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层面还仅仅停留在政策性文件阶段,官员财产申报缺乏有效的制约性文件的约束,从而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惩处机制方面没有真正的得到法律的权威性支持,当然也就无法保证其有效地实施,因此,应当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有效的专门立法,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其申报的具体条件、具体程序以及违反该制度的处罚措施,笔者认为,可以将该方面的法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章节进行贯通,使得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刑法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从而最大限度的增加官员的违法成本,提高其从政的廉洁性。
总之,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监督、提高政治透明度、有效的打击腐败现象具有重大的建设性意义,我国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重大而又艰辛的工程,因其涉及的范围很广,操作起来也较为复杂,需要我们全社会人民的共同努力,从制度建设、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不懈的努力,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建立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书林.党的领导与民主监督.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