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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银行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2015-05-30古洁郑晓玲

金融理论探索 2015年1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投保

古洁 郑晓玲

摘 要: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手段,是银行业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银行对于经营过程中的某些特定风险,可通过投保银行综合保险、银行责任保险、现金保险和高管责任险等来分散和转移。这一风险管理工具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银行已被广泛运用,我国银行业随着经营环境和市场环境的改变也应予以重视。

关 键 词:银行业;经营风险;风险管理;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5)01-0071-03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的高低是决定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银行业某些特殊风险如结算业务风险、信息系统风险、现金损失风险、雇员犯罪风险等所造成的损失及对银行的影响远高于其他行业,并且可能会引起风险的转化,导致其他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产生。绝大部分发达国家的银行都通过购买特定的保险将此类风险进行转嫁、降低和分散。如商业银行一揽子保险、错误与遗漏保险、经理与高级职员责任险、营业中断保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电子保险、计算机犯罪保险等。目前我国虽然有大地、平安、美亚等数家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定做的保险业务,但银行投保的热情不高,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尚没有利用保险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一、银行业保险的险种分析

银行可以通过投保某种银行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来转移和分散经营风险。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银行保险险种有:

(一)银行综合保险

银行综合保险是专门为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等提供的包括雇员忠诚、营业场所及室内财产、伪造票据、假币、运输途中、证券、保管箱责任和法律费用等保险保障的综合性保险产品。 国外的银行综合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其雇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 且有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明显意图导致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不论被保险人雇员是自己还是与他人共谋所致。

二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诚意收取了伪造或涂改的任何支票、汇票、承兑汇票、提款指令单或资金提款或财产收据、存款单、信用证、授权证书、汇款单、国库支付令而导致的损失。

三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在任何发给被保险人的指令或通知书的保证下的汇划、 支付或交付任何资金或财产、开信用证、支付任何有价的财产,而且授权或承认这样的汇划、支付、交付或收到资金或财产的指令或通知书要么是伪造的签名或背书, 要么是未经客户或银行机构通知和允许而擅自涂改造成的损失。

四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他人伪造期票背书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五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诚意收取了任何假币或涂改的纸币或硬币造成的损失。例如,国内的平安银行业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员工因疏忽收受伪造的人民币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履行职务时因疏忽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短钞损失。

六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存放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库客户保险箱里的财产遭受损失、损坏或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损失。与其他责任保险一样,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外的损失不在保险人的赔偿之列,这一点通常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里予以特别强调。

七是银行综合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里由于偷盗、入室盗窃、抢劫、诈骗,以及无论是如何或由谁导致的无法解释的失踪或被损坏、损毁或错放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

除了战争、核风险、被保险人的董事造成的损失等一般责任免除外,银行综合保险中通常还有一些特殊的责任免除,比如由台风、飓风、龙卷风、火山爆发、地震、地下火或其他自然界激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即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一般不属于银行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大部分都购买银行业综合保险,在香港的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和中国建设银行(亚洲)、中银国际等大部分中资银行也都购买了此险种。从银行综合保险的投保额来看,地区性的银行从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或全球性银行投保的保额则更大。国内的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投保了银行综合保险。

(二)银行责任保险

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不仅要求银行,而且也要求信托投资公司、邮政储汇局、信用合作社等涉及个人金融事务的部门购买银行责任保险。保险品种介入金融安全应该说是金融活动深化的表现,也能够使得金融体系更加完善。银行责任保险在我国有很大的市场需求。

银行责任保险是指以银行作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设定的各种保险。银行责任保险可承包的赔偿责任有:(1)银行对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给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2)银行因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操作失误, 如错记或错转账户应承担的赔偿责任;(3)银行因工作人员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因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 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5)其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在银行营业大厅内发生储户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银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高管责任保险

1996年,美亚保险上海分公司首开先河,承保了中国第一张“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单。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投资者可以依法对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和个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在此通知发布当月,平安保险推出了国内第一张中文条款的董事责任险。

2006年工商银行董事会决定由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牵头,为该行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责任保险。 工行此次购买责任险的“受益人群”十分广泛,既包括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还包括在工行承担管理或监督责任的员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国内上市企业中投保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公司已达100余家, 以金融行业最为集中,在A股上市的绝大多数银行和保险企业都投保了高管责任险。

高管责任险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 因过错导致公司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 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通常由公司出资,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一份设计合理的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方案可以为董事及高级职员在面临索赔和集体诉讼时提供保障,有利于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安心工作,阻却恶意股东的攻击性诉讼,减轻应诉压力。特别是当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允许公司代偿其第三者赔偿责任和法律费用时,高管责任险对其意义就更加明显了。

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因过失、疏忽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则无定论,“高管责任险” 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一家银行的高管来说,很难对日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面面俱到。 为管理层疏忽行为买单的高管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四)现金保险

现金保险可以承保银行营业场所内(包括户外ATM内、金库中)存放的以及运输途中的现金(包括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等)因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的发生遭受的损失。

在现金资产方面,各银行都采取了极为完善的安全保卫措施进行风险防范,但由于银行的现金量巨大,且分布地域广,现金盗抢案件时有发生。此外,一些意外事故导致现金损失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对此银行有必要投保现金险来转移此类风险。

现金保险属于常规险种,市场接受程度高,保险公司承保意愿积极。但由于银行现金资产巨大,按照保险公司基本条款的规定,需要银行按照所有的现金资产总额投保,此规定将增加银行的保险成本支出。由于银行的分支机构分布广泛,现金类资产不可能同时或较大面积地发生损失,因此,可以考虑采用一定的技术性手段,按照预计单次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这样可在确保银行损失风险得到充分转嫁的同时降低保费支出,提高其投保的积极性。

当前很多地区的银行都实行了现金守押社会化, 在银行与押运公司的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了由押运公司来购买保险。银行在签订守押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押运公司购买的保险合同的保障程度、押运费用中保费的占比以及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合同限额后押运公司的赔偿能力等因素。

二、推进银行业投保的措施和建议

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环境日趋复杂,运用商业保险来转移和分散其经营风险,对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保障自身安全和维护银行业的稳定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中小银行,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低,更应重视对保险工具的运用。目前保险介入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程度还很低,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银行对投保的必要性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针对银行风险开发的险种较少,保险产品还不能很好地适应银行需要,且保险费率较高。因此,需采取以下措施促进银行投保,以增强保险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一)提高银行的保险意识,合理选择投保方式

银行通过投保可以有效转移和分散在业务经营中的某些特定风险,降低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稳定经营能力。从国际经验看,投保银行综合险是现代商业银行合理分散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从国内实践看,银监会2007年6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购买保险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 银行近年来虽然不断加大案件防控力度,但案件形势依然严峻,存在较强的投保需求。通过投保银行综合险来覆盖其相关风险, 通过稳定的财务支出来锁定损失的不确定性, 是确保经营单位稳定的盈利能力的有效保障。

为了提高银行的保险保障程度, 银行可在一个较大范围内统一投保, 如由省级分行为辖内分支机构统一投保, 这样还可提高银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的议价能力。

为了使保险产品更适合自己的保障需要, 银行应与保险公司合作, 要求保险公司为其量身定做各种单项责任保险产品或综合保险产品。

(二)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协助银行业投保

1 . 协助银行业设计完善、 合理的保险方案。例如:保险公司与银行进行充分的风险需求沟通;以保险公司标准条款为基础,通过特别约定、附加条款扩大保障范围,或为银行单独量身定做保险条款;合理减轻被保险人义务;按照银行需求设计责任限额、保险金额;明确责任认定的依据,便利理赔;力争实现银行可保风险与自留风险相结合、 标准条款与特别条款相结合、市场供给与被保险人需要相结合。

2.合 理制定保费标准。保险公司要基于现有赔案情况和以往项目经验, 对银行的保险成本进行科学预测, 制定保费标准应既能覆盖成本并有一定收益,又能被多数银行所接受,同时还应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实行差别费率。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投保率、扩大保险业务,也可以降低银行的保费支出。

3.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在保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为银行保险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加强投保和理赔服务,尽可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便利和优惠。

4. 加强风险管理。例如,对由银行上级行(如省级分行)统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协助银行上级行建立统一的损失管理体系, 全盘掌握赔案的发生情况,定期对赔案进行分析汇总,并采取相对应的风险管控手段,有效降低损失发生概率。

5. 加强与银行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加强协作谋求双方的长期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友传,何佳. 不完全隐性保险政策与银行业风险承担行为[J]. 金融研究,2008(1).

[2]何光辉. 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额度的市场决定[J]. 财经研究,2006(1).

[3]吴琼,冯静生. 金融犯罪与银行业风险刍议[J]. 贵州农村金融,2012(6).

(责任编辑:郄彦平;校对:龙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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