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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2015-05-30吴红菲

经济师 2015年1期

吴红菲

摘 要: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带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市出现劳动力大量流动现象,河南省濮阳市也不例外。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流动时,出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现状。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 河南濮阳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1-053-0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虽然河南省出台了暂行办法,但是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仍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针对河南省濮阳市的情况,笔者拟定从几方面来探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濮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

说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众所周知,关系的转移,最主要的就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仅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参保职工的退休待遇。

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等指标,是职工退休待遇计算的重要依据。濮阳市是在1995年1月1日开始建立个人账户,划拨个人账户的模式是采用个人划拨3%;单位划拨8%;社平划拨6%,这个模式持续到1998年6月30日。1998年7月1日后社平不再划拨,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相应的比例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为11%。2006年1月份以后河南省规定由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调整为8%。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濮阳市是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由缴费工资基数的11%调整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二、具体在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笔者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中出现的问题谈起:

1.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中几个关健词存在不同类别的问题:(1)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2)本人首次缴费时间;(3)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4)在本地缴费起始时间;(5)在本地缴费终止时间;(6)在本地实际缴费月数。

在办理转移接续过程中,发现以上六项转移关健信息全国许多地市各不相同。

举个例子,对“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来说:不同地市出现不同的数据,当然,这是必然的,因为各地市有各地市当地的政策,就上面这个关键词,我们还特意咨询过河南省养老保险处,当时,省处的解释是:这个数据不统一,是根据当地的政策来确定,比如濮阳市来说,具体分两块内容:一是合同制工人是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缴费;二是固定工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缴费。

就“本人首次缴费时间”问题来说:各地市所取数据也各不相同,比如濮阳市来说,在目前使用的软件中,这个数据来自于首次参保时间,笔者认为这个数据是不完全正确的,假如说这个人1997年1月参保,但是没有缴费,在1997年7月才开始缴费,根据上述取值方法“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就应该是1997年1月,很明显取值是不正确的。其他地市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说明政策没有落实到位。

实践出真知,我们经过实际调查,全国各地市在办理转移手续时,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的同时,是否可以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当地政策情况说明,这样就便于确定以上六项关键信息了。

同时关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也引起了我们的深思,拿“个人账户信息”的管理工作来说,职工的个人账户只是记录缴费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历年养老保险缴费以及账户积累情况,以作为职工本人计发退休待遇时的重要依据。各地市个人账户信息的记录并没有实现统一规范准确的要求,通过接收到各地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笔者对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来进行分析。

一是个人账户标识混乱,大多地市都能够做到以身份证号码为准,有些个别的城市就不一样了,比如说河南省就是这样的,这样一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到其他地市时,相互之间的衔接不太融洽。那么就应该努力实现省级信息软件统一。各省应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电子政务平台”,由省一级的社保机构对各地市的养老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进行实时的监控和指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统一个人账户指标含义,加强基础数据整理。

二是个人账户记账手段落后,存在漏记、多记、少记情况,严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构成威胁,这种威胁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身的管理机制导致的。针对这样的问题,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做好个人账户数据的整理工作,利用现代电子技术把数据整理好、存储好。确保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做实,以做到“账账相符、账人相符”。

三是由于各地市个人帐户管理水平不尽相同,个人账户指标各地市理解不同,造成职工转移接续不够满意。我们应该着手解决个人账户转移接续难的问题。不可否认“地方利益”是主观原因,而且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国家政策已经统一,但是也存在着客观原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需确认的内容不外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金额等方面。

结合缴费年限来说,在职工转移时,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认定以上年限和时间,明确A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和B本人首次缴费时间来决定视同缴费年限用以参加计算“职工退休工资的过渡性养老金”,不因转出前后两地最早建立账户时间不同而改变。

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来说,它作为我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科学性,独特性。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老龄化加重,个人账户金额的不断累计加大,河南省也随之进行了政策调整,以保证其安全性、合理性。例如: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8%,全部为个人缴费部分组成,退休待遇计算办法随之调整更加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合理性。但历史的累计金额必须明确,基础需要修正,历史必须清楚,才能保证个人账户金额的持续发展。

我们应该规定截止时间,个人账户中单位划入本息和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相加合计为个人账户金额。个人账户金额作为个人财产,其继承、转出、退保、退休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全额支付,不再区分个人缴费本息和单位划入账户本息,以充分体现个人账户金额的实在性和对缴费职工的公平性。

养老保险决不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绊脚石,它应是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保障措施,它也不是区分职工身份高低贵贱的标志,它应是体现公平兼顾效率具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保障制度。统账要结合,统账更要区分,必须区分,二者是辨证的统一。账户的历史只有明确了,才能体现统帐账结合,统账才能真正区分。

另外,还有一些省的地市,在参保职工重复缴费退费方面仍没有落实到国家的政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但是一些省有的地市还说是由转出地退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不就说明他们的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吗?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有的问题我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说“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和“本人首次缴费时间”,笔者认为接收地弄不清楚的,在邮寄转移信息表的同时附一份参保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说明。这样以便于接收地社保机构容易接收。

目前,濮阳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基本按照转移平台操作,但是还有部分省辖市未运行转移平台,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运行转移平台的地区,仍会出现上述问题。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确保今后的转移接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国办发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中新网,2013.12.29

(作者单位:濮阳市劳动就业处 河南濮阳 457000)(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