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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法生态化进程研究

2015-05-30宋小青王伟阳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

宋小青 王伟阳

摘 要 法律生态化是在人类在面临生态危机、追求生态文明以及整个社会发展初现生态化端倪的时代背景之下提出的。随着能源安全、能源危机、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的加剧,能源法也进入了生态化的进程。我国能源法的生态化主要表现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能源法的生态化进程,就要更多地关注能源法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以求构建一个生态化的能源法律体系。

关键词 生态环境问题 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 能源法的生态化

一、我国能源法生态化的原因

(一)生态环境问题

能源是指从自然界中直接获取或加工转换而得的能为人类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资源。传统能源法律政策只是重点关注能源的供给问题,而没有对能源环境问题进行规制,以至于能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能源的开发,必然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矿石、煤炭的开发就必然会毁坏植被,甚至造成土壤贫瘠和荒漠化等问题。能源在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渣等更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能源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迫使我们对传统能源法律政策进行修改,使能源法生态化,更多的关注能源环境问题。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

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为能使人类在地球上继续生存繁衍下去,可持续发展理念应运而生。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传统石化能源本身是有限的,要使这有限的能源能够得到持续利用,首先就要提供啊能源的利用效率,其次是要寻找可替代能源,以减少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度。因此,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产生促使了传统能源法律政策的变革。

(三)生态文明观

全球性的生态危机说明地球再也没有能力支持工业文明的继续发展,需要开创一个新的文明形态来延续人类的生存,这就是“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由于传统能源的利益产生的环境问题已经给文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在新的生态文明观出现后,我们也要通过对能源法的革新,改变传统能源结构,促成能源法的生态化,以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

二、我国能源法生态化的立法表现

(一)能源基本法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另外还规定了《能源法》的几项基本原则,即节约优先、保障能源安全和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①

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地位、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的设置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该法重要的规范对象,它为能源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二)节约能源法

节约能源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在国家能源战略中处于优先地位。我国《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原有的节能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该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时缺乏相应的对策和制度。2007年10月28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节约能源法》的修订稿审核通过,并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与修正前相比,它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增设了有关建筑、交通运输和政府机构节能管理的内容,尤其是根据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国情,重点补充了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建筑节能的内容。

节约能源法的修订,虽然是迫于环境问题的压力,但是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我国在应对能源环境问题时所作出的努力,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所进行的制度革新。节约能源法不再只为应对能源危机和能源危机服务,而是更多的关注生态环境问题,这是我国能源法生态化的具体表现之一。

(三)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并开始施行。该法的实施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使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了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等内容。明确指出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 并且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这表明了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积极態度及相关的政策倾斜。

可再生资源不仅具有可再生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和清洁性,它与遏制全球变暖,实现减排目标紧密相连。因此,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于维护能源供应安全、减排温室气体、保护全球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②

(四)其他能源立法

其他能源单行法除了《煤炭法》和《电力法》之外,还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另外,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划来指导能源的开发利用,包括十一五期间的《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规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二五期间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上述各法律法规统一构成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其共同保障我国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共同解决和应对能源环境问题。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观的知道下,我国能源法立法更多的关注生态环境,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能源法生态化的制度表现

(一)对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沿用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能源法领域中,能源规划和能源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种预防型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从源头规避环境风险。在能源规划和能源建设项目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很好的从源头控制能源在开发和转化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使得能源的开发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使得能源法更加生态化。

2、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也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广大公民作为人类的一分子,对于与维持自身生存休戚相关的环境品质的改善享有当然的参与权利。能源法中沿用公众参与制度,使得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能源相关的决策活动当中,使得我国能源法律政策更加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更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公众参与制度的沿用推动了能源法的生态化。

(二)新型能源法律制度的革新

1、生态补偿机制

我国《能源法》草案第42条规定:“国家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应当制定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相关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责任”。③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将在能源开发中引入生态补偿制度。从上述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容中可以看出生态补偿是对发展中造成的生态功能和质量损害的一种补助,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用于恢复原有环境状况。我国在立法当中规定的能源生态补偿主要是针对能源开发和转换利用中产生的对所在地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所做的补偿。这种补偿一方面是对受影响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如植树造林以恢复被破坏的森林植被或对水、土壤污染的治理;另一方面是对因这种开发活动而利益受损或潜在发展机会降低的当地居民的补偿。

2、清洁发展机制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给发达国家规定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实现长期可测量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确定了缔约方之间开展合作的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3种机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以较低成本完成其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减排合作,其核心是指《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减排合作,而项目所实现的额外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可以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承诺。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类等。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一方面推动了我国能源结构的转变,促使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技术设备,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推动了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进程。我国能源法中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引进,更进一步促使我国能源法的生态化。

3、合同能源管理制度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化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其基本内容: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其提供包括能源审计、节能改造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与原材料采购、节能工程施工、节能设施的运行与保养维护等在内的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通过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实现其投资收益。④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通过节能改造项目减少能源消耗,以未来的節能收益偿付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

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建设集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耗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用能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要从根本上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效,应该把能源的利用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从系统上降低能源消耗的机制。⑤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迅速增长,国际能源价格居高不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保障中国能源安全有重要战略意义,同时也促使我国能源法律政策更加关注节能减排问题,更加趋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②王欢欢.中国能源法的变革——迎接后京都时代.法制经纬.2009(4).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42条.

④谢仲华.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市场化运作的新机制.上海电力.,2004(2):16.

⑤续振艳,郭汉丁,任邵明.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综述.建筑经济,2008(12).

参考文献:

[1]艾德里安,理查德.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M].法律出版社,2005.

[2]蔡守秋,王欢欢.论中国能源法的生态化[J].时代法学,2008.10.

[3]王欢欢.中国能源法的变革——迎接后京都时代[J].法制经纬,2009.

[4]赵俊.论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3.

[5]龚向前.迈向可持续能源——能源法生态化变革的法律分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9.3;

[6]马俊驹, 龚向前.论能源法的变革”[J].中国法学,2007.3.

[7]续振艳,郭汉丁,任邵明.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综述[J].建筑经济,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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