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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技术部门如何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发挥作用

2015-05-30王铁峰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作用

王铁峰

摘 要: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为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虽然该规定为司法机关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间,但检察机关内部明确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职责由检察技术部门具体实施,面对这项新的工作挑战,检察技术部门如何应对,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鉴于此,笔者主要围绕检察技术部门如何更好的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发挥应有的司法作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检察技术;录音录像;作用

2005年12月,高检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推行一年多后,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早于《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检察技术部门在此过程中把主要精力用在了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和场所的标准化建设方面,目前,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基础建设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检察技术部门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的职能发挥上,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凸显检察技术部门在刑事讯问过程中的作用。

1 检察技术部门在全程录音录像方面的职责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提供了法律基础。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其中相应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技术部门在全程录音录像方面的职责:

一是负责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专门的视听技术人员负责,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二是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或被告人翻供的,或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人员通知录音录像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基于此,检察技术部门在诉讼过程中还应具有应检察人员要求对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进行审查的职责。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其一,录音录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剪辑、修改、删除等情况,为确定讯问过程是否合法提供根据;

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2 检察技术部门在同步录音录像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律和规定赋予了检察技术部门对讯问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职责,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原因造成了检察技术部门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得到全面落实。

按照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意味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但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思想上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抱有抵触情绪,造成讯问和录制衔接不到位,这种做法使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实现。

二是缺乏检察专业技术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专业录音录像人员较多。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要求,其他非专业录音录像人员不能代替,然而,现实情况是专业录音录像技术人员数量满足不了办案工作的需要,只能由其他检察人员(办案人员)解决,这在程序上是不符合录音录像监督制约的要求。

三是录制人员的设备维护能力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同步录音录像对硬件设备、录制人员的技术水平等依赖程度较高。实践中,当设备出现故障后,由于录制人员对设备的性能、构造等不够熟悉,只能等专业人员来维修。但是从事维修工作的一般不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很难随叫随到,而办案进程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受法定期限约束,不可能停止,影响到同步录音录像的进行。

3 检察技术部门在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建议

根据现实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技术部门在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作用,笔者建议采取“前、中、后”三步走的策略,切实加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化操作,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各个环节不出问题。

一是在录制前期,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检查,如检查温湿度计确保录制画面显示正确的时间和温湿度,检查待刻录光盘是否正常没有划痕,并与侦查部门提前沟通,确保尽早提交委托申请,以便技术部门能够有充足时间安排人员及调试设备。

二是在錄制中期,加强与侦查部门的协调,使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按照规定开始录制,避免出现不供不录、先审后录等问题,确保录制起始和结束时间符合规定。在录制过程中实行讯、录分离的原则,录音录像工作由技术部门人员独立完成。

三是在录制后期,对视频资料内容进行及时回放确认,必须要保证视频资料及画面是正常的,而且确定其内容的完整性。确定是否有犯核对笔录、签名确认的程序,保证形式和内容都完整以后,然后按照规定进行签封,并按规定整理归档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4 结束语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客观需要,更是检察机关适应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司法实践,这项神圣的职责具体由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承担,笔者相信经过检察技术部门和侦查部门的共同努力,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定能够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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