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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众筹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5-05-30张雄

2015年17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信用风险

作者简介:张雄(1990.07-),男,四川达州,硕士研究生,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研究方向:投融资理论与实务。

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众筹行业发展现状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同时分析了众筹平台本身的4个特征要素。随后分析了涉及到行业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众筹平台;信用风险;政府监管

一、我国众筹行业的发展现状

众筹,即筹资人依托互联网众筹平台为其发起的项目向出资人融资,相对应每位出资人,即投资者,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从筹资人那里获得实物(比如预期产出的产品)或股权回报。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正式上线,标志着众筹在我国的起步。经过13年、14年的快速发展,截止到2015年6月,我国众筹平台发展超过160家,其模式主要涉及到四种,分别是债券众筹、股权众筹、权益众筹、公益众筹。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国股权众筹终于迎来了规范化的监管。随着我国众筹相关政策逐渐明晰,行业的发展也逐渐加快。但就众筹本身的特征因素,并没有太多的变化,主要包含以四个方面。

(1)互联网是众筹必不可少的载体

众筹是依靠于互联网、产生于互联网的一种募集资金的方式,离开了互联网便缺少了互联网特性,也就不符合我们对于众筹的定义。互联网众筹平台作为众筹的一个融资载体,是一种非常特殊化的互联网产物,是满足于公众投融资需求的互联网化而产生的。正是因为这种互联网特性,众筹才有了区别于其他传统融资的一个典型特征。

(2)低门槛,小额资金即可参与

众筹面临的是几乎零门槛的融资对象,加上互联网时代覆盖范围的巨大,才使得吸收小额的公众资金进行大规模融资有了可行性。但是这种吸收小额资金的行为和非法集资还是存在明显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本质上众筹是一种投资者发起的购买行为,而非法集资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的资金借贷。

(3)众筹目的具有多样化

众筹不仅仅限于简单的融资,还常常通过众筹这一方式获得外部资源在技术和管理经验上的帮助,同时能使产品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如基于奖励和事先销售的众筹。同时,众筹的投资者在目标上也是多样的,存在完全把其当作一种慈善行为,并不要求任何回报的众筹,如基于捐赠的众筹;还存在通过与融资者的积极互动,享受参与创新的众筹;还有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回报,如以较低价格获得产品,共享项目成功后的回报等基于股权的众筹。

(4)活跃大众参与度

通过在众筹平台展示项目或者创意吸引一大批对项目感兴趣的公众参与,从项目的定位到产品的研制都让公众参加进来,聚集公众的智慧形成产品,然后通过公众的体验和口碑传播,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便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参与众筹的人和项目、众筹发起人之间是一种良好互动的关系。

二、我国众筹行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

目前,我国众筹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创新创业俨然成风,这也加大了众筹平台项目端的来源供应,同时也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总的来说,众筹平台的发展对我国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规范民间金融借贷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众筹平台发展的同时,也出现的不少问题,正阻碍着行业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环境还不成熟

就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对众筹行业还是有非常多的限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公开发行、人数限制和非法集资。众筹平台主要是通过网络面向广大客户,这一点毋庸置疑是公开的,同时在人数方面,互联网平台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其所面向的对象是非常广的,故200人限制是苛刻的。在非法集资方面,部分众筹平台利用自己的账户充当了第三方支付,这就触及到了非法集资问题。

(2)知识产权得不到足够保护

对于众筹的很多项目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权益类众筹。平台本身主要是解决投资方和融资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融资方为了融得资金,需要在平台上推销自己的创意、设计,甚至商业模式。但又由于此类成果并没有成型,无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半成品,就很容易被剽窃,使用融资方有很多顾虑。最终的结果是,融资方无法全面展示,投资方也就不能完全理解别投资项目的信息,影响双方达成意向。

(3)项目和平台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项目方的信用风险,二是平台方的信用风险。项目方的信用风险主要是项目方对投资者投资后的回报和补偿出现问题。具体表现在,项目没能完成,但资金已经使用,无法返还给投资者;项目完成了,但并没能产生经济效益,无法给投资者承诺的汇报。平台方的信用风险主要是资金风险和经营风险,很多平台作为资金转移的第三方,这是极不安全的。如果平台经营一旦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那么平台就有直接跑路或关闭。

(4)大众对众筹的误解

众筹平台主要是解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发展受到了大众的误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最近P2P平台出现很多的跑路、诈骗问题,波及到了众筹平台。使得大众对此有很多的顾虑,就认为众筹是欺骗大众的,诈骗的。从这点来看,与中国人的文化习惯也有一定关系,认为通过网络投资部分资金就可以回收产品,收益等就不现实的。

三、对我国众筹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针对我国众筹行业发展出现的问题,不论是政府、行业组织、平台,还是公众,都有必要为了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地做好促进工作。

(1)适当修改法律法规,完善政策环境

我国众筹平台的发展遇到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公开发行,人数限制以及非法集资三个方面的问题。这三个问题严重制约的大众参与的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于这三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做如下考虑:一是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建立小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制度;二是调整私募股东人数限制;三是对《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重新进行审慎的考量。

(2)完善政府监管分工

我国众筹行业已划归到中国证监会监管,但就目前而言,监管过程不够成熟,需要进步一完善。同时,考虑到证监会的工作职能较多,可能无暇顾及到众筹的细化监管,而大部分众筹平台又分散在各个省份,就这点而言,证监会可以和当地政府合作监管,这也是也考虑到监管的实际情况。包括对众筹平台的合规性、风控、营运等方面。

(3)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并完善众筹行业组织相关工作制度,让行业协会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同时,在政府监管制度的指导下,对众筹平台执行行规、行约、各类标准和经营作风情况严格监督,并为平台成员提供财务和法律援助。

(4)规范众筹平台管理运营

众筹平台作为投、融资双方的主要链接者,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规范众筹平台的管理运营成为一个重要的介入点。首先对于资金方面,平台可以采取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规避道德风险。其次,平台对于融资方的项目可以设立门槛,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核。最后针对融到资金的项目,平台可以进一步跟进,起到一定监督的作用。

(5)针对融、投资双方进行必要的规范

从融资者角度看,主要是通过各类众筹形式或者项目准备资金,进而实现自己的商业意图。但部分融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甚至存在欺骗投资者行为,这都为投资者的投资带来了极大风险,政府和平台有必要针对融资方进行更进一步的监管和审查。从投资者角度看,部分投资者存在对众筹平台的误读,认为此类平台就是诈骗的,因此需要适当的正面宣传。除此之外,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可以设定一定的门槛。(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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