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WTO原则对绿色壁垒的协调
2015-05-30柯丹妮
作者简介:柯丹妮(1992.10-),女,汉,陕西铜川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4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摘要:识别合理绿色贸易壁垒以及解决各种绿色贸易壁垒争端离不开对WTO绿色规则的探索与研究。如何识别需要了解掌握WTO对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各项规定,解决争端则既需要遵循WTO的基本规则以及各项规定,又要从根本上重视贸易发展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理念的植入,提升自身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能力。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WTO绿色规则;贸易与环境
作为以促进贸易发展自由化为目的的WTO法律规范从保护全人类生态发展的利益出发协调绿色壁垒和促进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矛盾,为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限制不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追求全球贸易经济的文明发展。
一、WTO基本原则与绿色贸易壁垒之冲突与协调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环境保护
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绿色贸易壁垒之冲突主要集中在对于以不同PPM(processes and production method)生产的使用目的和效果相同的产品是否仍属于“相同产品”范围之问题的认定上,若是属于,则就可以再WTO成员国内适用非歧视原则,而排出适用进口成员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规定,若不属于相同产品,仍一律适用非歧视原则,禁止他国适用绿色贸易壁垒规定,就显得有失公正,有违WTO促进贸易自由公平发展的本旨。绿色贸易壁垒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去区别相同产品的PPM,为了保证进口到本国的产品的品质、标准等各方面都符合生态环保,而排除有害的PPM所生产的产品,以达到环保之目的,因此而限制了贸易进口,与WTO促进自由贸易形成冲突。
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未对“相同产品”做出明确的定义,因为就实际而言没有两个成员方的产品可以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在具体的案例中对相同产品的界定也是不同的。1970年关于边境税调整的GATT工作组提出了以下界定标准:1、产品的特点、性质和质量;2、产品的最终用途;3、消费者的嗜好和习惯;4、税则分类。①两类产品符合以上四点,则认定其为“相同”产品。由此可见WTO司法实践并未将以不同生产方法生产出的拥有相同目的和效果的产品排除在“相同产品”的使用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即使不同成员方对于同一种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存在差异,但由于其效果和目的的同一而仍然属于“相同产品”的范围,从而适用非歧视待遇原则。这样一来绿色贸易壁垒规则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制下并不能无条件绝对地被适用,但这只是通常情况下的标准。
在现行WTO的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否认不同PPM对于最终产品的影响。如果通过一定的生产加工方法制造出的产品在消费适用过程中损害了进口方的环境,或者对进口方的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则进口方可依据相关的PPM标准来限制该项产品的贸易②。利用不同PPM生产的最终相同产品若是有损于进口方的环境,或进口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则其产品就不能属于“相同产品”之列,而不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此时绿色壁垒的设置与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就不再相冲突。进口国对于此种有害PPM产出的产品就有贸易限制的权力,在此要注意WTO只允许对与产品构成含量等产品性能有关的PPM加以限制,不允许对与产品质量、性能无关的PPM采取贸易限制,并且对利用此种PPM的生产过程有损于进口国本国的环境,正是基于这一点在著名的金枪鱼案与海豚案中美国败诉。
(二) 国民待遇原则与环境保护
根据GATT第2条第2款之第1项,国民待遇原则尽力反对各类贸易关税以及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各项贸易壁垒,成员方应给予进口各成员方以与国内相同生产者同等的国民待遇原则。从这个角度出发,进口国所设置针对其他成员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则有可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而与WTO规则形成冲突。
对于GATT第2条第2款所言的征税是否包括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境税”,数量限制是否包括基于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在本条并未明确规定。但“美国汽油标准案”的处理结果表明,一国在执行自己的环境计划时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税,只要是符合国民待遇等非歧视原则是完全允许和可行的。③这表明在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之内的环境关税也是受到WTO法律规范所允许的,这便体现了WTO规则与绿色壁垒的结合与协调。
在实际当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面对不同的条件与环境,环境税的征收并不一定有利于环境保护。例如:若一国之环境优势强于另一成员国,因而其出口产品之成本低,具有竞争优势,而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成员国却给予其与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一样的税收政策,若是因为国内此种产品环境影响程度高,税收高,而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会使进口成员也承担了同样高的环境税,这样一来表面上看似行环保之名,收取环境税,实则不妥,有损于公平贸易,因为此举明显导致出口成员方成本增高,不能体现其本来就具有的环境优势,从而变相促进了进口成员方国内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商的产量,而大的环境前提是该进口成员方的国内生产商生产此种产品的环境成本较高,这样一来,适得其反,环境税的征收目的,不仅阻碍了公平贸易,还变相促进了环境恶化。对于此类问题,WTO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也正是基于此种不合理的环境税的征收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发挥自己的环境成本优势,造成对贸易往来的实质阻碍。对于此WTO并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在落实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方面还欠缺努力。
二、结合WTO规则判定不合理绿色贸易壁垒
绝对绿色壁垒指一个国家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对外国商品进口所专门设置的带有歧视性的或对正常环保本无必要的贸易障碍。④是不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
判定一个绿色壁垒是否是绝对绿色贸易壁垒,首先,对照GATT1、3、11条,分别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取消数量限制条款,违反以上三条任意一条则就要看其措施是否GATT第20条中的一般例外,若不符合第20条的一般例外,则此种绿色贸易壁垒是绝对的贸易壁垒,是对促进自由贸易化的不必要阻碍,不符合WTO宗旨和目的。其次,要看具体的贸易壁垒措施是否符合相关的WTO具体规则。此处的具体规则包括了《TBT协议》、《SPS协议》、《SCM协议》、《TRIPs协议》、《农业协议》等一系类具体的协议,或者是经过WTO成员方一致通过的宣言和声明文件等。最后,面对绝对的绿色贸易壁垒我们应该改积极协商谈判,利用WTO绿色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Peter-Tobias Stoll[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Frank Schorkopf[德]弗兰克·速尔科普夫,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M]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第55页。
②周杰,张梓太,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M]科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第283页。
③牟文义,WTO绿色规则与各国绿色壁垒比较[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8月 第5卷 第4期,第42页。
④马秀贞,WTO框架下的绿色壁垒及其应对新探[J]东方论坛,2003年第6期 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