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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之道德体系的重构

2015-05-30李娜

2015年2期
关键词:重构

作者简介:李娜(1990-),女,河南固始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可见,我国要想实现法治,要使法律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就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体系。因为只有合乎人们日常生活的道德行为规范,这样才能于无形中使人们自愿、愉快地遵循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法治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实施,而忽略了道德的基础作用。坚持“以德治国”、构建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道德体系,才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道德體系;崩坏;重构

一、我国道德体系的崩坏

众所周知,“新文化运动”提出了“民主”和“科学”的口号,提倡铲除“吃人”的封建礼教,摧毁旧道德、确立新道德。历史表明,这场运动的确帮助中国人基本摆脱了千百年来传统社会形成的封建思想的束缚。然而,新中国成立后,“十年浩劫”又对我国的政治、法制、经济等造成了巨大打击。同时,我国长期存在的优良文化传统也遭到了毁灭性的冲击。“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的伟大政策,为我国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但与此同时,我国被摧毁的道德体系尚未得到修复和重建,这就给以后飞速发展的经济埋下了巨大隐患。

改革开放后,我国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大批法律,而忽略了道德与文化的重要意义。仅仅依靠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显然是不够的,这必然导致一些损人利己的不道德的行为的发生,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利益原则无限制地渗透到人的意义世界,就会导致道德失范。实际上,中国在经济转型时期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可以看出这是由于道德的严重缺失,人们道德观念的淡漠。有学者认为,中国经济的隐患不在经济,而在政治体制,更深一层是在道德体制上。因为中国近代以前只是以“一个文化共同体”的形式存在的。[2]

二、我国法治之道德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法律、道德、宗教等都是调整人们日常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已基本成为世界各国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我国也不例外。当今美国社会的发展,不仅是依靠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即基督教文化的广泛传播和繁荣发展。基督教教义已成为一种信仰,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规范着人们的言行举止,弥补着法律的不足。与美国相异,我国古代是一个“重德”的、文化气息浓重的社会,并没有统一的、主流的宗教信仰,现在也不可能学习美国而去刻意创造一个宗教让全体民众去为之信仰、膜拜。我国历来没有“法治”的思想传统,我们今天如果在道德文化体系被摧毁的情况下,简单地将西方的法律制度引进移植到我们的社会中是不可取的,不顾及我国实际的道德状况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法治建立主要不是当权者或决策者如何下决心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自身重塑和整合过程,一个系统的制度、机构和环境的形成。如果用福柯式的话来说,只有有了并附着于这一套非话语的机制,法治的话语机制才能够活跃和运转起来。”[3]我国法治的建设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非话语机制即道德体系,才能够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有效地运作起来,两者将会相得益彰。现阶段,作为在我国法治建设基础的道德体系由于历史原因,已支离破碎。要想实现法治,必须重视和重建我们民族的道德文化价值体系,而这正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任务和使命。因此,对于我国道德体系的重新构建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三、我国法治之道德体系重构的具体内容

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道德体系的重新构建,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吸收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的精华。我国道德体系重构要符合自身的特点,不能简单地移植西方国家的道德文化成果,因为中国几千年的民族文化传统是不能割裂和遗忘的,民族文化中深层次的、延续性极强的、可以继续发扬和继承的道德内容里有许多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如中华民族一向推崇的诚信友爱、尊老爱幼等优良的道德,体现出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特点,对调整社会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传统道德中的合理因素不能遗弃,要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继承我国道德文化中优良的传统。

(二)增加新的、先进的道德理念。法治建设需要的道德体系应是积极的、进步的、焕发勃勃生机的,除了吸取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合理成分,更应补充具有进取性的、优秀的道德内容。与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及价值理念,应当建立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尊重人权等一些先进理念的基础上。这些崭新的道德内容应转化为道德信念,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代市场经济需要树立的“双赢”的道德观,让人们逐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只有利他才能利己,只有互利才能互惠。如果市场主体真的能够在思想中树立“互惠互利”、“相互协作”的道德观念,那么某些法律的运行将是毫不费力。

(三)提高公权力行使者的道德素质。法治的实现依靠法律的有效运行,因而要按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来要求国家公权力者们,提高每一个公权力行使者的道德素质。立法者要沉着冷静,要对将要制定的法律进行实证,树立科学的思想,经过深思熟虑才做出最后的决定。执法者要具备熟练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道德水平,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绝不能逾越法律、以权谋私。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持一颗公正的良心,公正裁判、不偏不倚。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4]

(四)将人们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力量。亚里斯多德认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律所以能见实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5]法律的实施,归根结底需要人们的遵守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然而一般人遵守法律只是一时迫于对法律权威的恐惧,并不是因为自身利益而自觉地、发自内心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因而,人们对法律的遵守需要经过长期培养,内化为一种不自觉地道德活动。正如斯宾诺莎所言:“一个受理性指导的人,他服从‘法令,并非受恐惧的支配,但就他遵循理性的命令,以努力保持他的存在而言,他愿意尊重公共的生活和公共的福利。因此他愿意遵守国家的公共法令而生活。所以一个遵循理性指导的人,为了过一个更自由的生活起见,愿意维持国家的公共法纪。”[6]可见人们要做到真正的守法,不在于被动地遵守法律条文,而是真正认识到守法对个人及社会的积极意义,自觉将守法作为一项道德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是一个具有较高法治精神的守法者。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离不开道德的基础性作用,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同法律一起调整着社会关系,并且填补了法律的不足。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实质上也是道德体系的重构过程。只有重新构建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完善的道德体系,才能早日实现我国的“法治梦”。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论语》.

[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第18-20页.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7页.

[4]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58年第1版,第193页.

[5]亚里斯多德:《政治学》[M],转引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6月版,第46、51页.

[6]斯宾诺莎:《伦理学》[M],转引《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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