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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搜索》中新闻真实、新闻侵权和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引发的思考

2015-05-30罗威

2015年2期
关键词:搜索

作者简介:罗威,男,宜春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广播电视新闻、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试验班学生。

指导老师简介:陈淑文,女,宜春学院政法学院教师。

摘要:我们正处于信息爆炸的时代,大众传媒在给人们带来丰富的信息产品的同时,也履行着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大众媒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不免会发生一些新闻侵权的事件。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搜索》讲述了一位都市女白领公交车不让座的事件,该事件经影片中新闻媒体的报道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期间,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侵犯报道对象权利的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也应引发我们对于新闻真实、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的思考。

关键词:搜索;新闻真实;法律真实;新闻侵权;媒介镜像

电影《搜索》中,主人公女白领叶兰秋乘坐公交车不给老人让座,经媒体失实报道和炒作后,叶兰秋的个人隐私信息被网友“人肉搜索”,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舆论纷纷指责叶兰秋道德败坏。来势汹汹的舆论最终导致了女主人公的死亡悲剧,而媒体失实报道和侵权与悲剧上演紧密相关。

一、影片中新闻媒体侵权现象

叶兰秋在医院续交医保时,经检查发现自己竟然是淋巴癌晚期。伤心绝望地她在乘坐公交车时没有给老人让座并且和车上乘客发生争执。这一幕恰好被电视台的实习记者杨佳琪拍到,她将视频交给另一个电视台记者陈若兮,视频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叶兰秋的老板沈流舒也卷入此次事件中,而沈流舒的妻子莫小渝也怀疑他和叶兰秋的不正当关系并且展开秘密的调查。电视台记者陈若兮的男朋友杨守诚和叶兰秋的意外相遇和相恋又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最终叶兰秋在舆论和癌症的双重压力下,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一)新闻采编上存在失实。记者对事实的主观理解和片面加工。陈若兮报道事实时截取的场面,选用的同期声片面,存在主观设计,带有陈若兮自己的情感和价值判断。采访内容不完整,从整个的新闻事件分析,陈若兮的跟踪报道没有继续采访新闻报道主体,这导致不让座之后,叶兰秋在媒体上几乎失声,媒体只呈现局部的事实,导致事实不完整,真实性有待商榷。报道措辞不当。小三、狐狸精、道德沦丧等字眼屡屡见诸报端,这些未经查证的结论更是在给叶兰秋道德定性。即便叶兰秋真是第三者也不至于被媒体运用侮辱性言辞来陈述事实。在法律上,这样构成了对叶兰秋名誉权的侵犯。学理上通常把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称为诽谤。[1]

(二)媒体的狂欢。叶兰秋已经将自己的道歉视频交给记者,但媒体并没有进行及时报道,反而将视频封杀。媒体继续将事件加温、炒作。本该只是反应社会公德缺失的不让座事件竟然在大众和媒体的狂欢中变成了对报道对象之一的叶兰秋人格及精神上的摧残。媒体封杀关键人物视频,抓住局部事情进行炒作,控制事件的走向发展。给受众建构了一个“镜像”。这个“镜像”就是媒体构建的真实,而不是事实本身,偏离了原本真实的事实。

(三)媒体报道后的“连带影响”。随着该事件的持续发酵,叶兰秋的一些个人隐私也被人肉搜索。媒体的失实报道,网民的侮辱和人身攻击,这让本身被病魔折磨的叶兰秋人格和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媒体和疯狂的大众就这样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肆意地侵犯叶兰秋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

通过分析,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和大众的传播行为都造成了叶兰秋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的侵犯。艺术来源生活,从影片中我们也可窥见现实中新闻媒体侵权的影子。

二、新闻侵权原因初探

(一)新闻媒体缺乏法律意识。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里,新闻媒体的权力已经被人们尊称为除立法、司法、行政外的第四权力。在中国,新闻媒体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作为党和国家的耳目喉舌,发挥着舆论监督功能;它提供给广大受众丰富的信息,也有教育和娱乐的功能。被称为无冕之王的新闻媒体手握着“权力”在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作用时,往往超越了法律限定的范围,造成了新闻侵权的现象。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在新闻媒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往往会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媒体自身利益、社会效应和满足受众之间的博弈。新闻媒体是能够真实地、及时地反映世界新近事实变动的大众传播工具,这是新闻媒体的共性。新闻媒体也有其特性,其特性是分层次展现的。从办报方针上讲,新闻媒体分为三类。以追求利润为主的商业性媒体,政治性新闻媒体,政企合一型新闻媒体。[2]商业性的媒体的发行量、收视率和广告收入等为其维持生存和发展起了关键作用。媒体报道的新闻有商品属性也有信息属性,既要满足社会利益又要兼顾自身效益,同时还要满足受众需求。媒体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就极有可能触犯权利的禁区。

(三)新闻失实。报道过程中可能过分强调速度,导致采访不准确,信息采集不到位,新闻事实不真实。采访不到位。一篇好的稿件,没用经过认真务实的采访就仅凭记者的直觉和一些零散的事实串联是经不起读者的推敲的。

(四)新闻评论不准确导致侵权。除了采访之外,新闻评论中也会出现新闻侵权的现象。新闻评论,是媒体编辑部或作者对新近发生的有价值的新闻事件和有普遍意义的紧迫问题,运用分析和综合的方法,就事论理,就实论虚,有着鲜明针对性和指导性的一种新闻文体,是现代新闻传播工具经常采用的社论、评论、评论员文章、短评、编者按、专栏评论和评述等的总称,属于论说文的范畴。[3]简而言之,新闻评论是就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和社会现象发表意见以指导实践的一种文体。新闻评论具有表態的功能作用。它能代表一定的机构、组织对当前重要问题和事件的态度、观点、看法。评论必然会带主观的情感和判断,反映在新闻评论中的价值和情感判断就是新闻评论的语言风格和措辞。它们或贬或褒,或赞扬、或批评,尺度没有把握好都有可能使事实不准确,导致新闻失实。

(五)过度报道他人隐私。吸引眼球,制造焦点,过度报道他人的隐私。这类情况在娱乐新闻中居多。影片中,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不断地对事件进行挖掘,但是挖掘的内容出现了偏差。本该是为尽量还原事实本来面貌挖掘事实的媒体,大量刨出了叶兰秋的私人信息。使叶兰秋财产和精神上受到严重的侵犯。

(六)媒体从业人员携公器报私仇。新闻媒体既有报道权,这个报道权是大众赋予的,代表人民大众去行使权力。没有很好的体制监督和监管体系,媒体从业人员素养的缺乏都会引起以公图私的情况。影片中媒体假借道德制高点煽动受众引导舆论便可见一斑。

(七)正面报道神圣化。比较典型的就是弘扬好人好事、劳动模范、时代先锋的报道。媒体的报道在受众眼里看起来很假,很不切合实际。从客观性报道来讲,它就是不真实的。报道主体的名誉就很大程度上被“捧杀”。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是也是侵犯了报道主体的名誉权呢?这是侵犯是负面侵犯的另一个极端状况。

三、客观真实、新闻真实、法律真实

何谓客观真实?客观真实的定义有赖于客观事件的界定,客观事件是指时间曾经发生或实际存在的状态。[4]也就是说,客观真实是事件原本的真实状态。

那何为新闻真实呢?新闻真实是指新闻报道必须如实反映事实的原貌,它表现为一个认识过程。[5]由于主管和客观的原因,新闻真实也只能是过程性真实,即时性真实。站在新闻事件的整体上来讲,新闻报道的事件在某一局部的真实和整体的真实会有较大的差距。整体和局部分别对应的就是新闻真实中的具体真实和整体真实。

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形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序。[6]

新闻报道的新闻真实是对客观真实的呈现,这样的呈现可以使局部的也可以是整体的,我们说原则上符合客观事实即可,并不细扣细枝末节,当然特殊情况下细节也是不可缺少的事实。站在法律的角度,法律真实又会对客观真实产生判断,影响判断的因素也会有新闻真实。即法律上所讲的证据可能来源新闻事实。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都以客观真实为来源,有共同性,也有差异性。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都要以真实为准绳。没有真实,法律谈不上公平;没有真实,也就不存在新闻。

法律的真实体现在证据上,新闻真实更专注于对客觀事实的呈现。法律真实需要讲求真实存在的证据,还有证据组合起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新闻真实往往受到时效性、技术等其它因素的制约,不能从新闻事实中找到证据。不能否认的是,新闻事实有时可以作为证据,两者并不总是矛盾对立的。

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的统一。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虽然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对立,但在保障大众人身权利方面就是统一的。

四、法律和道德保障新闻真实

(一)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就是这样的一个规矩,并且这个规矩是有强制性的。当前中国还没有一部适用于各种新闻传播媒介的有关新闻采集、传播、出版、交流的法典。但是目前立法机关正在积极准备和起草中,至于中国是否需要一部新闻法在此不予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新闻真实。

规范媒体从业人员正常行使手中的权力。媒体有采访权,有报道权,媒体要满足大众的知情权。这些权利不受到监督和规范就会导致腐败。影片中的电视台记者陈若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法律规章制度应该规定媒体报道新闻事实时应该措辞准确,报道法律案件时必须使用法律规范用语。法律规范用语是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体现法律规定内容的、特定的法律规范用语。

正确使用法律专业术语。特别是报道法律系统和犯罪事件的媒体从业人员。既要把案件的来龙去脉真实呈现,也要措辞得当,还要让大众能够理解明白。这需要媒体能够正确地解读法律条文并且合理遣词造句。既要“阳春白雪”又要接地气,看起来是难度很大,但是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媒体的措辞必须如此。

灰色地带法律敢于亮剑。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既要宣传党的政策思想又要发出人民的声音。媒体代表了多方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游走于多方利益的媒体会面对诱惑和威胁。领导的暗示,同行的通融,被采访者的慰劳费,灰色地带更应该规定到位,落实到位。

(二)媒体职业道德规范。法律是底线,道德规范是新闻真实的乌托邦。法律保障各方权利起到关键作用,道德规范则为保障各方利益起到调节作用,媒体从业人员尤为明显。如新闻行业关于隐形拍摄和采访存在较大的争议。道德规范可以规范媒体管理,加强媒体的道德自律,定期的职业道德建设可减弱新闻采编在技术层面对新闻伦理的冲击,例如凯文·卡特的《饥饿的苏丹》。

五、总结

从《搜索》里媒体对事件新闻报道的失实进行分析。论文阐述了影片中新闻侵权的现象并结合事实进行剖析。从事实中分析新闻侵权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新闻侵权内在本质因素的一个局部及其造成的影响。围绕影片中侵权的新闻报道真实性进行客观分析。结合客观真实、新闻真实、法律真实来论述报道中的新闻侵权。影片中除了侵权外,新闻报道还引发了受众和媒体的对于事件主体的道德审判,从道德审判的层面上联系记者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对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影响和作用。除了软性的道德约束外,刚性的法律层面上的保障是对新闻媒体约束的底线。(作者单位:宜春学院)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李良荣.新闻学导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3]丁法章.《新闻评论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4]孔祥俊.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J].《政法论坛》,2002(5).

[5]刘建明.《宏观新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樊崇义.《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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