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收民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2015-05-30郭俊玲
郭俊玲
摘要:税收民主是指国家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在税收的使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应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主权。文章探求了税收民主原则的基本内涵即税收立法民主、税收执法民主、税收司法民主、税收监督民主四个方面。在我国确立税收民主原则,将其作为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民主是税收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建设税收法治国家,首先应当明确我国税收民主的不足之处,进而探索税收民主原则在我国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税收民主;税收法治;税收遵从;参与机制
一、税收民主原则的基本内涵
税收民主是指国家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在税收的使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应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主权。[1]税收民主应贯穿于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及使用过程中,税收的各项活动由人民决定,受人民监督。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税收立法民主。主要包含立法机关的民主、立法程序的民主和立法公开三个内容。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机关的民主要求税收立法权专属立法机关,不能随意地授权给其他机关;同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立法的过程需要人民的广泛参与,要确保程序公正公开,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
(二)税收執法民主。也即税收的管理民主,税收管理是一项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执法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的税收征收及处理决定都由税务机关自行决定,纳税人只有被动接受的义务。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纳税人享有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税收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直接剥夺和侵犯,如不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权进行限制,公民的私有财产将无法得到保障。
(三)税收司法民主。包含税收司法机关产生上的民主、决策的民主及司法救济途径的民主。税收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复议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审判人员需要具有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作出公平公正的结果。在审判过程中,要有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并独立地作出判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不包庇税务机关。在司法救济途径方面,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扩大复议和诉讼的审查范围,取消一些不利于纳税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性规定。
(四)税收监督民主。国家的一切征税活动都必须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中,征税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对征税权的行使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建议,对违法行为有权提出质询、申诉、控告和检举。离开了人民监督的民主就不是真正的民主。真正的民主就是权力的牵制和平衡,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监督,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监督”。[2]
二、确立税收民主原则的重要意义
(一)税收民主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然要求。税收民主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税收法治是税收民主的必然结果,贯穿于税收民主的始终,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税收民主主要是指税收的立法民主,如果立法的过程充分听取了公众的意见,公众就会比较容易接受和遵从,因为这是公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关系到公众切身的利益,因此税收民主的实现为税收法治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税收民主是控制征税权的必要手段,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税收腐败。政府的征税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但却容易逾越授权界限,为自身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会毫无克制地剥夺和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出现一系列贪污腐败现象。而控制征税权的滥用,则需要在税收立法权限上加以严格限定,而且必须对征税强大的征税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征税权行使的全过程,人民有权参与并表达意见、参与决策,把权力紧紧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三)税收民主是税收遵从的实现途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税收遵从,又称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根据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及时足额缴纳的被称为纳税不遵从。纳税遵从的实现前提是纳税必须民主。倘若征不征、征多少、怎么征事先并未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关系到纳税人自己切身利益的财物被毫无预兆的征收和剥夺,这会引起纳税人强烈的不满,势必会引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反抗和斗争,出现一系列逃税、漏税的情形。
三、我国税收民主的主要不足
(一)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备,纳税人的权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一直以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较少,着重强调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负担等方面,使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成为一纸空谈。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纳税人的权利却没有在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中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对纳税人权利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实际可操作性上都无法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二)税收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合理,立法权的行使具有任意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税法的立法机关,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直接参与立法的全过程。而在实践中,纳税人代表人数偏少,政府官员却在人大代表的组成上占很大比例。同时,人大代表缺乏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代表纳税人行使税收权利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的税收立法权被大量授权给行政机关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屈指可数。
(三)公民税收民主意识淡薄,参与机制不健全。我国的民主发展进程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较为缓慢,存在很大的差距。一直以来,在税收的征收方面,国家都注重纳税人义务的宣传,很少注重纳税人权利的宣传,以至于纳税是一种强制性、无偿性的义务这种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人们从来不知也不敢反抗,任由政府剥夺自己的私有财产。人们更无法意识到自己有权参与到税收立法和税收管理活动中,参与意识淡薄。
四、我国税收民主原则的实现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关于纳税人权利方面的规定,使纳税人的权利法律化。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都强调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如果片面地强调纳税的义务,显然是把人民看作政府管理的对象,而非国家的主人。因此,首先,要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做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同时也为相关的税收立法提供宪法依据;其次,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纳税人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不是进行简单笼统的概括,使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二)改善税收立法机关的组成结构,使立法权专属于立法机关行使。现阶段应当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官员在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的上限,增加纳税人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使人大代表能够全面掌握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更好地处理实践中遇到的税收方面的问题;同时,严格控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授权,禁止空白授权,禁止转授权。
(三)增强公民的税收民主意识,健全税收立法和税收管理的参与机制。注重纳税人权利的宣传,设立纳税人权益日,在社区公告栏上设立税收知识宣传窗口,使人们了解税收的意义和作用,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在税收立法和税务征收管理方面广泛开展一些征集意见活动,如听证会、茶话会,培养纳税人的税收民主意识,让人们充分参与到各项税收活动中,各抒己见。对于那些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而纳税人又处于弱势地位无法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表达意见时,有关人员应以走访的方式,了解他们的利益需求,并及时反馈给立法和执法机关。(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彭礼寿.我国税收民主的理论源泉和实现途径[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第4期.
[2]俞可平.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第3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