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2015-05-30侯芮
作者简介:侯芮(1992-),女,汉,山西长治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摘要: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已经建立起了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单位也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其基本养老和职业年金制度的改革也开始提上议程。但是试点省份进展较为缓慢,并没有实质性的发展。所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直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这种“双轨制”的差别大,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解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难点和推进其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相比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来说,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对于改革对象,大部分是覆盖了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具体每个地区的规定不同;对于待遇条件,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国家规定其待遇要继续延续原来的离退休的标准;对于资金的筹集,各个地区根据“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来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对于管理模式,机关事业单位都会有自己的养老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进行养老保险的管理,即自行管理的方式。尽管改革早已开始进行,但却一直停留在试点阶段,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双轨制”加深了各阶级矛盾
“双轨制”的是指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两套完全不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其把社会分为不同的群体进而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未进行试点改革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财政或者是单位负担,另外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差距也很明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要享有更为丰厚的养老金。这种制度有损社会的公平,同时也阻碍了社会劳动力的流动,引发各阶层的矛盾。据预测,到2030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数将占在职人员的40%,退休费占人员经费支出总额的50%,这意味着未来各级财政每年将拿出财政收入的80%左右,用于支付在岗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养老金。[1]
(二) 因統筹层次低造成抵御风险能力差
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以市、县级为单位进行统筹,因此各地的政策和标准都不相同。对于经济不发达、财政收入比较低的地区,因几乎没有养老保险金的积累导致其功能难以得到发挥,更别说能抵抗养老风险。另外个人账户有名无实的情况也导致基金的收支情况并不符合“现收现付制”的核算,收支矛盾严峻。
(三) 政策支持不足和执行力不够导致管理水平低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法规制度不健全,并没有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可行。各个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都是由各级政府在试点进行中制定的试行办法。执行中缺乏统一性表现在:有些地区是机关、事业单位全体统筹,有些只搞自己单位和专门合同制养老保险。另外个职能的监管部门在等到事态发展到不可挽回的时候才进行监管调整,这种执行力度不到位的行为不能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不能督促政策的有效实行。
三、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它国家也是如此。例如德国的《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和日本的《国家公务员退休津贴法》都对于本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为有效的推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的改革应尽快制定出养老保险的规定来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其他执行部门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积极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增强制度保障力度
尽管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体系的,即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加入的商业保险,但是目前主要还停留在来源于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上,其他两个层次并未得到真正的贯彻实行,参与人数较少。我国应该加快推进建立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多角度的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制度保障的力度。这样不仅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同时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水平。
(三)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都是以市、县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统筹水平较低,并不能很好的保障职工养老水平。只有提高统筹层次才能更好的抵抗风险。由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只是在各省进行试点,还没有达到能够进行全国统筹的层次,因此,应首先做好市级统筹,慢慢推广到省级统筹的建立。市级统筹的难度相对较小,只需了解各县的基本情况,然后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但由于范围只覆盖的本地区,造成统筹层次较低而不能很好的抵御风险。省级财政部门的充足资金是省级统筹的重要支撑,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可以使养老金在大范围内进行调剂、平衡差异,在推动人力资源进行流通的同时也增加了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 建立不同的待遇标准,在缩小差距的同时体现公平
国家的公职人员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人群,适当的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才能稳定公务员队伍的数量,减少人员的流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包括基本的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其他津贴福利,另外他们的养老金替代率比普通的企业员工要高,这种差别的存在是为了迎合其特殊的职业特点。不过在强调职业区别性的同时,还应该兼顾公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采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费用分担模式,可以增强员工的保障意识,另外采取降低其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等措施来消除出现的待遇差别幅度过大的问题。
(五) 完善监管体系,通过适度市场化运营使基金保值增值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较多并且各地区的情况都不相同,建立完善监管体系有利于实现区域的统筹和全国的统筹,这样才能保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的运转。另外,适度的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于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是很有必要的。在职工年金制度建立初期,当时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和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的并不成熟,所以对于当时的基金投资会实行数量的监管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收益。随着职业年金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我国自己市场的逐步成熟,可以考虑适当放宽投资政策,采取“审慎人”的投资监管模式。[2]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积极的借鉴国外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制度改革经验,建立起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级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一些例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福利制度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也应该跟上改革的步伐,切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凌静怡,探析寸步难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青年与社会,2014,(1).
[2]赵江利,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建设研究[D].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