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5-05-30张文斌
作者简介:张文斌(1972.08-),女,副教授,公共事务管理专业。
摘要:社会救助制度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救助制度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由于我国的救助制度是从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改造而来的,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社会救助制度;现状;对策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概述
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制度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有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制度、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以及教育救助制度等等,主要帮助的是城乡困难人群及低收入家庭。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
(一)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提到社会救助制度,很多人想到的就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两个制度是我国最早明文规定的制度,也是在现实生活中执行得最好的救助制度。但是,和西方国家相比较,如美国,其社会救助体系要完善的多,其单项配套救助体系包括:补充安全所得、医疗救助、一般社会救助、食物补助、失依儿童的家庭补助等等,内容涵盖了自然灾害、孤寡残疾、贫困,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涵盖的内容太狭窄,多为临时性的应急救助,如某个地区突然发生山体滑坡,如果只有一个家庭遭受了这种地质灾害而使房屋被淹没,那么这个家庭很难得到社会救助,即使有,那也是杯水车薪,政府的救助款根本不可能修建安家的居所;只有当灾害造成大面积的房屋损毁,大量的居民无家可归时,才会得到政府的重视而得到比较大的救助。在农村,虽然有些方面已经涉及社会救助,如2003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但是,制度制定了,执行却“名不副实”,有效执行出了问题,直到现在,农村医疗救助对于很多农村医疗人口来说还很陌生,这说明我国的救助制度体系存在问题,一项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就等于没有这项制度。另外,由于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层次较低,缺少统一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社会救助法》来进行规范,造成社会救助工作无统一标准,随意性很强。
(二)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单一,供需矛盾突出
社会救助需要大量的资金,我国的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收入,另外有一部分来自于各界社会力量的捐款。虽然,国家提高了社会救助的财政支出,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这个数字还是偏低。在我国,社会捐助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慈善氛围不浓,群众慈善意识较弱,慈善组织建设滞后,优惠政策支持效果不明显,以及一些慈善组织自身丑闻的影响,使得社会捐助基金所占比例很少。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欠发达,人均国民收入偏低(2008年排名127位),需要的社会救助资金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城市低保这一项制度就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使得有些城市的低保很低,满足不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加上其他的专项救助基金如医疗救助、助学、住房等方面的专项支出,使得本不富裕的社会救助资金更加捉襟见肘。据人民网2013.11.29日的消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我国财政总支出的12%左右,中等收入国家的比例在20%以上,西方国家为30%-50%,而欧洲一些高福利国家能占到60%以上。
(三)社会救助整体效率偏低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主要是由民政部门牵头办理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慢慢建立了许多专项的社会救助,所以需要工商、房管、社保、医疗、教育等许多业务主管部门参与进来,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的原因,民政与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横向联系,导致要么救助遗漏,要么救助重复。另外,由于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很多是半路出家,不是来自于社会保障类或社会福利类的毕业生,专业认识不到位,对我国的救助制度理解不到位,所以执行起来也相当有困难。另外,我国的基层救助机构由于设备简陋,缺乏最基本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有些地方网络不通,造成信息不能共享,所以无法对救助对象的进行动态管理而导致救助工作效率低下。
三、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救助法律制度。国家应早日制定《社会救助法》,只有有了这部法律,才能保证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才能明确我国社会救助的性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社会救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与保障、公民的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督机制以及救助的程序等等。有了《社会救助法》以后,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对救助机构、救助程序、救助人员进行具体规范,特别是需要对需要救助的对象进行严格界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是社会救助真正成为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虽然。我国国务院于2014年5月颁布了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但是,它只是一行政法规,其效力不能和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提并论。此外,由于近年来全球环境的日益恶化,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对当地居民造成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因此,国家应尽早出台一部统一的《灾害救助法》,規范灾害救助的标准、行为,防止各种虚报灾情、扩大损失、救灾物资不到位以及被占用现象的发生。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救助资金有长期稳定可靠地来源。在资金的来源上,应改变目前由政府单一出资的现状,倡导由政府为主、民间各种社会力量一起参与捐助的救助机制。政府应加大宣传,鼓励公益、共青团、妇联等非政府组织参与救助,并给参与救助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与补贴,虽然新的救助法已经在这方面给了政策,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所以很多的民间力量并没有多少积极性参与其中。另外,政府应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税,增加社会救助资金,缩小社会贫富的差距,缓解社会救助的资金压力。
(三)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专项基金主要有医疗救助基金、教育救助基金、失业救助基金、未成年人救助基金、灾难救助基金等。专项救助基金的母基金由民政部救助司负责筹集,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共同出资,组成不同的专项基金,同时,专项基金也接受社会的捐助。社会组织通过申请专项基金参与社会救助,民政部救助司对社会组织参与救助专项基金的实行申报审核、实地考察以及救助反馈的全程监控,保证做到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社会组织获得救助专项基金后,必须按照专项申报的内容逐一落实,不得虚假套钱挪作他用,接受救助的组织必须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救助体系和管理机制,保证救助专项的顺利开展。(作者单位: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财政金融系)
参考文献 :
[1]王思彬.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执发展 [J].文史哲,2007,(3)
[2]李林,刘佳.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政府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 [J].商业时代,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