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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15-05-30李萌

中国广播 2015年2期
关键词:网络新闻流通保护

李萌

【摘 要】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不乏新闻作品的侵权事件。本文对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的背景、原因、表现形式、应对之策等方面予以论述,以期对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网络新闻 新闻著作权 信息 流通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新闻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和影响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涉及网络著作权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新闻稿件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屡见不鲜。

“我们花一个月的时间做一篇深度报道,派众多记者前往全国各地进行采访,但文章见报后10分钟之内就会被各大网站转载,而且经常被删改得七零八落、面目全非。更有甚者,很多网站为了吸引眼球,将原本正常的消息篡改成故弄玄虚、耸人听闻的低俗报道。”《计算机世界》总编辑孙定深有感触地说。①

网络传播虽有时效性、开放性、交互性、数字化等优点,但同时也容易造成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例如:毫无报酬的广泛传播、未经许可的任意篡改删节、无作者署名和作品来源、用于增加流量和点击率等进行盈利等,这些行为不仅是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公然侵犯,也是对《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法定许可”转载的权利的曲解,成为一些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进行不正当新闻竞争的法律理由。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也造成网络新闻质量下降、可信度和权威性降低,扰乱了新闻界的报道秩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闻行业的前进和发展。

二、网络新闻著作权侵权产生的原因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新闻著作权侵权呈现形式多样化、侵权者身份隐匿化、侵权手段技术化、侵权影响扩大化等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出于信息流通的需要,对时事新闻的界定不明

新闻不同于其他体裁文章的重要一点,便是对时效性的追求。新闻必须要以最快的速度传播出去,让公众了解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以满足公众的基本政治权利——知情权,过期的新闻便难以称得上是有价值的新闻。如果所有新闻报道都需征求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后才能够转载传播,势必会阻碍信息的流通。因此,《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是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这不仅仅是出于信息流通和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还因为新闻作品中的时事新闻是单纯对新闻事实的直观记录,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条件。②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新闻作品都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律规定其他体裁的新闻作品,如通讯、特写、评论、专访、述评、调查报告、采访札记、报告文学以及带有记者研究思考的分析性新闻、解释性新闻等是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

但是,对于时事新闻的范围,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这导致了很多媒体为了向公众传播信息和赢得点击率的双重需要,打着“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的名号,对本应享有权利的新闻作品进行广泛传播,并且没有给予作者相应的报酬。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造成新闻作品著作权得不到保护的根本原因

除了对“时事新闻”的界定不明确,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还不健全。上文中曾提到,除了“时事新闻”以外的其他新闻作品,其权利人是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有权利决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公开其作品。

国务院2006年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里有两项要求,要想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必须要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但是《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上述的两条法律说明,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只需支付报酬、注明出处,那么也就是说不需要事前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这和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有冲突的,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决定何时何处公开其作品,也是有矛盾的。

“需不需要征求权利人同意”成了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因此众多“传播者”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往往不会选择“多此一举”,“拿来主义”更为猖獗。而权利人自身可能也有扩大作品传播范围的需要,即使是不情愿但是木已成舟,也只能够接受事后的报酬,不再追究。

(三)无法确定最早信息源,联系不上新闻作品的作者

网络信息浩若烟海,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最早将信息发布到网络上,经过了多重转载后,有时很难确定谁才是最早发表此新闻作品的作者,找寻作品的作者必须要借助技术手段。很多对知识产权认知不全的人,在传播的过程中会擅自对原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这是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而传播过程中不注明信息来源和作者信息的做法,更使得无从联系新闻作品的作者,使得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得不到保护。

(四)侵权不易被发现,并且惩罚力度不大

网络环境下,网络传播者一个转载或者发表的点击,就可以将作品据为己有,并由此获得众多的点击,甚至获得盈利。而著作权的侵权事件属于“不告不理”,著作权的权利人不可能终日守候在网络前监督谁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侵权也很难被发现,侵权的代价非常低。

加之侵权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网络服务商、网络内容上传者、搜索引擎、网络用户等,一个作品的传播涉及的责任方众多,其侵权责任难以划分。即使某项侵权行为被起诉,一般的结果也仅是判决侵权行为方及时地将报酬送到作者手中,或者发表道歉声明,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是很低的。

三、网络新闻著作权侵权的应对之策

被称为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第一案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侵权案”③从1999年判决生效到现在,已经有15年多时间,但是很多网站却不能引以为戒,侵权行为依旧存在。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晓津介绍,以该院2007年受理的55件涉及网络的一审著作权案件为例,涉及网络传播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的案件有41件,占全部网络著作权案件的74.5%。④新闻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方法,既和所有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方法有共同之处,也有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综合分析不同的网络传播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应对。

(一)法律手段: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惩治措施的有力实施

网络技术发展速度快,新的侵权手段和方式不断涌现,而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对相关问题予以规定。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上的新闻作品更加纷繁复杂,新闻作品需要广泛的传播,但是合理使用、法定使用和侵权之间的界定始终模糊不清,传统的对“时事新闻”的界定也很难适应当前人们的需要,因此应该弥补法律上的漏洞,完善法律保护制度。另外应该平衡新闻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社会效应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应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应该是围堵而应该是疏导,均衡的分配创作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规定好侵权的责任归属。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侵权的代价提高,必然会对侵权行为产生一定的遏制,让侵权者意识到侵权的严重性,引导建立一个完善而合法的传播体系。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2014年12月1日的《央广新闻》报道: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结合他最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透露,国家正在研究传播立法。柳斌杰表示,新媒体发言随意,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面容呆板。一样的传播两个尺度,让传统媒体常常感叹“带着镣铐跳舞”,环境不公。而传播立法的出台,将终结这一局面。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10月24日随即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相信随着法治化的推进,我国的网络传播秩序和网络著作权保护定会有很大的改善和提升。

(二)技术手段:开放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技术,著作权人主动加强技术保护

有了法律规定,而无监管技术,则会使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一纸空文。应加快对网络环境中的反侵权技术的研究,使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加强网络环境下对权利归属、网络行为痕迹保留等相关技术的开发,提高网络侵权行为的可识别性、可监控性,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一定的注意义务并辅之以相应的技术手段,使作品使用者能够快速地联系上新闻作品的创作者,方便给与报酬,也能够快速检测到侵权行为、侵权的责任者,给予适当的提醒和警告。

另外,要鼓励著作权所有人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使用电子水印、反复制设备、加密软件、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等,来约束网络使用者随意的下载、转载、更改行为,最大化地减少非法侵权现象,不断通过网络技术的改进来保障网络环境下权利的实现和对侵权行为的规避。

(三)教育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通过自律保护作品的著作权

目前,人们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大家习惯了免费获取新闻资讯、音乐视频等网络信息,因此要加强人们对于网络著作权各个方面的认识,通过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人们正确地对待当前的保护措施,并积极主动地配合,这样才能够真正有效使网络著作权得到保护。

其次,我们不能够仅仅依赖于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也要运用伦理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风气,使人们在使用网络作品时能够实现自我约束以弥补其他保护措施的不足。在需要使用著作权保护新闻作品时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主动保护网络著作权。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

(本文编辑:宁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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