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社会刑法观与风险治理
2015-05-30吴国明
吴国明
[摘要]风险社会的来临,我国的刑法学界对风险社会刑法观尚存在各种争议,然而风险社会的根本选择在于风险治理,我国应该尽快将风险治理在刑法学界中有个明确的议会章程,充分研究和设计风险治理的原则、措施和方法,实现风险社会的有效治理。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观;风险防治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22.098
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风险总是并驱而行的。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社会的冲突与动荡、环境的污染和恶化、各种各样接连不断的灾害、嚣张跋扈的恐怖主义、光怪陆离的传染病等,给现代社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险,这样的社会变革,必然要求刑法给出一个最有力的数额会秩序保护回应。可是,在我国的刑法领域都对风险社会刑法观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有秩的观点,那我国的刑法应当对这一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标志性风险采取怎样的刑法观念进行刑法治理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完善。
1 风险社会的背景
“风险社会”是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早在1986年就提出的理解现代性社会的核心概念。在现代化的社会进程中,随着工业化、市场化以及全球化的推动.使得民众的危险和潜在威胁达到一个无所预制,也是前所未知的高度。核泄漏、疯牛病、“9 ·11”恐怖袭击、非典、甲型HlNl流感、印度海啸、SARS、汶川大地震等风险的层出不穷,大至自然灾害,小到日常生活,所有类型的风险都给人类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且是不可预知的危险性。
在我国,面临的是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艰巨管理任务,面临面临全球化的国际性挑战的同时,还存在转型时期体制制度的滞后内在性挑战以及环境变化的外在性挑战,风险类型的多样性,风险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结构特征的交织,中国的社会风险日趋严重。纵观全国,我国风险的来源,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风险。经济风险不仅仅是中国才面临的,经济的全球化对风险的放大效应,使得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在世界性经济危机以及金融危急中独善其身。二是环境风险。环境风险又包含自然环境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两个方面,从社会环境风险来看,我国正面临着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双重危险威胁,外部的竞争、侵入、打压、不仅仅会导致社会紧张混乱,有可能会对一个社会的社会结构造成瓦解;内部环境的危险表现在民族分裂的威胁危险。由此可见,中国面临的风险具有世界风险社会的典型特征。
2 我国风险社会的刑法观
2.1社会风险观争议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社会风险的刑法观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论认为我国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刑法应该加大对风险的治理力度;否定论认为我国不具备风险社会的条件,不应盲目计入介入社会。对风险刑法观的争议点有这样三个方面:一是对风险社会的社会基础争议。肯定论和否定论保持各自观点的着手点不同,所以产生了不同的对待观点,肯定论认为在当今,我国应该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应对我国的风险社会。而否定论则是从西方国家提出的风险社会观念进行考虑,认为我国不具备西方国家的风险社会论条件。我国的社会情形与西方国家的社会情形不同,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而不是西方国家的发达时期,中国的风险社会与西方的风险社会在面临的挑战和主题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风险社会刑法论来解决自身的问题。二是对刑法在风险社会的使用范围争议。肯定论秉持的观点是,在当今这样一个各种风险层出不穷的时代,刑法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保护功能成为一个国家应对危险的主导T具。而否定论认为,我国的刑法重点保护对象应该是广大老百姓的民生问题。因此。在我国的刑法使用界限方面,刑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观点。三是风险社会的刑事立法争议。肯定论提出了我国的风险社会现实情况,比如风险刑法、敌人刑法等理念,提出实施风险刑法的必要性;否定论则认为,刑法的关注会因为在一个强调危险控制的社会观念下,由保障型转变为意向性,将会使得刑法脱离其原本价值地位。
2.2刑法学界对社会风险理论误解
风险社会理论对于我国来将是舶来品,因为这种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西方国家,所以在我国,只要一提到风险社会就会将贝克理论作为风险社会的典型代表,然而我国在论述风险社会的时候却忽略了风险社会反思现代性的理论基础。反思现代性的核心是反思理性,人类在理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因为理性的膨胀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我国制定的防范风险制度也会在抑制风险的时候出现失灵运转、所以,在反思理性的提出就是要反思现代风险社会的理性万能观点。另外,人们认识风险的角度也成为风险社会中的风险,风险社会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去面对风险,反思现代性的风险也不表示风险已经甲-就发生,主要是提醒人们要随时对风险制度进行反思,避免防范风险制度成为制度性风险。3我国刑事立法对风险社会的治理
在风险社会,建立风险防范制度要根据风险的产生源头,设计不同的风险预防策略,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造成我国的风险社会,有可能是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所以,针对制度缺失规范性造成的风险,就应该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将风险制度完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犯罪行为发生,这一发面需要加强法律执行机制以及相关刑法执行人员的执行机制。在进行风险社会的治理时,立法及司法机关应该随时观察整体局势,保证不被民意左右,在治理被主观扩大化的民意认识风险的时候,应从民众识别风险的角度探究治理风险的方法措施,对民众的意识主观扩大化的风险,行政机关应该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与民众沟通,解决风险意识导致的危险问题。在我国存在的风险社会的风险,有些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等手段就可以进行抑制解决,切不可将所有造成风险的行为都视为犯罪行为,我国的刑法处罚对象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然而风险制度的规章制度并不是将所有的风险行为都定位重大危害性行为,所以,我国刑法不能贸然采取风险刑法、敌人刑法等,否则会导致刑事法过密而限制公民自由。
4 结论
我国的社会风险刑法观,在对社会风险理论的认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同时在对风险社会理论上也存在误解。对风险的防范,我们要注意的方方面面的细节会因为我国当下所处的环境而呈现出烦琐的局面,在风险社会的大时代环境中,我国刑事立法要坚持自己的风险社会观,对风险刑法和敌人刑法使用要根据具体风险行为而定,切不可盲目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