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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导游”为何褪变成“恶导游”

2015-05-30

新传奇 2015年22期
关键词:周明进店王林

旅游法以法律形式改变了导游收入方式的同时,却没有出台相关导游薪酬机制的细则,使导游们天天为自己的收入“闹心”,“饿导游”纷纷成了“恶导游”。

“不该骂人但也很委屈”,这是日前备受各界关注的云南导游陈某辱骂游客事件发生后,导游陈某对此事件的回应。因这起辱骂游客事件,导游陈某即将面临吊销导游证的处罚,涉事旅行社也被责令停业整顿。

接团犹如“赌博”

“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后,‘低价团‘零负团现象确实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现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说起这次云南导游辱骂游客事件,长沙导游周明深有感触。

周明拥有8年多的从业经验,他很怀念旅游法实施前的日子。谈及以前的收入来源,周明毫不避讳。“过去导游的收入来源,几乎全部靠购物店的提成返点。以前旅游旺季,一个月能有几万元的收入。”

“以前每次接团之前,必须要先搞好预算。但也只能大概估算一下,并不一定准,主要还得靠运气。”周明说,以前每次接团犹如“赌博”,行业内又称“赌团”。而“赌注”则为游客是否能按计划进购物店购物或参观自费景点。

周明说,以长沙去省内一家知名景区的两日游为例,在长沙组团时,每名游客可能向组团旅行社缴纳了168元的团费,但景点地接社只能从组团社手中拿到每人90元左右的团费,这个费用甚至低于接团成本。而导游在接这个旅游团时,首先必须给地接旅行社填补每人70多元的亏空,这被称为“导游押金”,业内又称“人头费”,这笔费用旅行社是不予退还的。同时,导游还要向旅行社缴纳15元的委派单开单费。

“在我们行业内俗称‘填坑,每次接团之前,必须要测算这个‘坑有多深。比如‘5米的‘坑就是导游在接团之前给旅行社填补每人500元的费用。”周明说。

周明介绍,导游想要弥补“人头费”损失,并获得一定的收入,就完全要依靠带游客进购物场所赚取商家提供的“广告宣传费”,或带游客进自费景点赚取门票差价。“因为一个团队的消费能力不同,能从购物店拿到多少宣传费也是未知数,因此行业内把这种接团模式称之为‘赌团,就像赌博一样,导游能不能赚钱全靠运气。”

矛盾源自“低价团”

迫于现实窘境,许多导游不得不将自己的损失,转嫁到游客身上。于是,本来应该和谐共处的导游与游客开始互不信任,相互提防。

2012年7月24日,湖南省张家界市就发生了一起导游与游客纠纷事件,事件的原因是双方为行程中是否“进店”意见不一:导游按照行程安排要求游客进店,而河北省唐山市的游客却不愿进店。双方争执不下,继而发生纠纷。

“游客认为自己组团时已经掏钱给旅行社了,再要求进店肯定不合理;而导游也有苦衷,如果不带游客进店,导游则自己要向旅行社垫付一定数额本应由商家支付的‘宣传费,这样矛盾就产生了。”张家界导游王芳解释说,商家们事先已经和旅行社签订了相关协议。旅行社安排游客进店,商家则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宣传费”和提成。

“如果‘源头没治理好,导游和游客之间的纠纷事件还会在旅游行业不断上演。”王芳断言。

王芳所说的“源头”,即是指旅行社之间的恶意竞争和超低团费的监管缺失。虽然《旅游法》已经严令禁止组织“低价团”,但有些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依然大肆组织“低价团”。

“以前一些景区的地接社报价较高,游客量马上锐减了。为了把游客吸引过去,一些景区地接社就降低了报价,而把赚钱的‘赌注放在了游客购物上。”长沙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李经理坦言,有些景区的地接社为了吸引游客,往往会降低价格,这就给处在“下游”的地接导游与游客之间的纷争埋下了隐患。

因为“饿”所以“恶”

云南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后,网友在纷纷谴责这名导游言行的同时,也对处于旅游行业利益链末端的导游的生存状态深感担忧,有业内人士更是分析称,云南“恶导游”的背后其实是“饿导游”。

目前导游分为旅行社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旅行社专职导游大部分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并有基本工资;兼职导游(也称社会导游)则挂靠在不同的导游服务公司(中心)。

“无基本工资、无三险福利、无最低保障,导游还要另交管理费、社保费、入会费等零零散散的费用。”王林从事导游工作已有多年的时间,在王林看来,兼职导游就属于“三无”类型的弱势群体。

按照《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各地许多导游都是挂靠在导游管理服务公司名下,服务公司是托管机构,不可能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

“兼职导游根本就没有稳定的收入!”王林说,过去购物回扣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在旅游法出台之后,这块收入就没有了。

“這种现象无疑会使导游职业的社会吸引力大大降低。”王林说,他的导游朋友圈中,一般干上3年就会转行,能干上5年的算少数,很多导游基本上是挂在旅行社实际上在从事其他职业。

“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和导游队伍建设很不匹配。”王林认为,按照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趋势,应该培养大量的专职导游,这样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但实际上,我国导游市场主力军还是“游兵散勇”式的兼职导游。

有业内人士认为,《旅游法》以法律改变了导游收入方式的同时,却没有出台有关导游薪酬机制的细则,使导游成天为自己的收入“闹心”。(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导游为化名)

(《法治周末》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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