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潜规则盛行
2015-05-30
“从查办的住建领域贿赂案件看,‘中间人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行贿“中间人”多为所谓的社会“能人”,具有较为广泛的人脉,特别是在基层享有一定的“威望”,为行贿受贿开通了一条相对隐蔽的“灰色通道”。
5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市法院以行贿罪分别判处王建福、黄立强等5人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二年零四个月至三年不等。他们为了违规建房,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行贿是滋生其他违法犯罪的温床。而曾经,我们在办案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往往忽略对行贿者的追究。”乐清市检察院检察长赵海霞说。
住建领域系列行贿案浮出水面
住建规划监察领域和工程建设领域是行贿犯罪的重灾区。“乐清地少人多,虽然是个县级市,但近年来房价一直比较高。种种因素叠加,导致乐清的违规建房、违章建房现象愈演愈烈。”乐清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海潮说。
为了避免被查处拆除,违建人员往往拿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行贿相关执法人员。一些工程项目承包商为了拿到项目,也多次向相关人员行贿,导致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大幅增加。
今年3月,经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柳市分局原副局长周杰宝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4月,周杰宝在任职期间,多次对违法建筑的所有人予以关照,并收受现金155万元,价值50.5万元的有价支付凭证,及价值5万元的玉石。
经过深入挖掘,该案最终牵出5名行贿人,发生在乐清住建领域的这一系列行贿案也浮出水面。
行贿后违建房拆除成“表面工作”
今年4月30日,乐清市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王建福、黄立强等5名被周杰宝案牵涉出的行贿人提起公诉。
2009年,做生意的王建福在柳市镇买了6间地基准备建成商品房。当时房屋规划审批是6层,但他打算将房子盖至8层。王建福与周杰宝熟识,便请周杰宝多关照,并暗示事成后会给周杰宝好处费。
2010年10月,当王建福的房屋盖至6层时,被列入拆违范围。王建福找周杰宝帮忙,周杰宝回复说拆除只是“表面上的工作”。在周杰宝关照下,王建福的房屋只被拆去了一些架子,割了些无关紧要的钢筋。事后,房屋顺利完工。
2013年5月,周杰宝打电话给王建福,以手头有点紧为由向他“借”款20万元。王建福心知肚明这个“借”的意思,把20万元给周杰宝后,又追加了10万元。
除王建福外,乐清市检察院还查出,2011年至2014年间,另有黄立强、郑建阳等4人为使自己或他人的违法建筑建成或不被拆除,向周杰宝及工作人员李某、虞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请托,送给相关国家工作人员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财物。在周杰宝等人的关照下,上述违法建筑均得以建成或未被拆除。
“近两年来查办的行贿案件多与违章建房有关。”乐清市检察院反贪局长章育旺介绍,主要包括没有审批手续建房、超审批范围建房、没有施工资质承建工程项目等情况,为躲避住建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向相关执法人员行贿。
数据显示,乐清市检察院2014年查办的14件行贿案,均发生在对违章房产的认定、查处环节,涉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未经审批或超审批范围个人建房、村民联建房、商场违规扩建等70余处。
行贿受贿“结盟”增加查处难度
“2014年至今,我院审查起诉了住建系统腐败案件9件9人。”章育旺列举了近年查办的行贿对象,除周杰宝之外,还有监察中队副中队长1名,综合执法中队副中队长1名,其他执法人员3名。
“从查办的住建领域贿赂案件看,‘中间人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章育旺介绍,行贿“中间人”多为所谓的社会“能人”,具有较为广泛的人脉,特别是在基层享有一定的“威望”,为行贿受贿开通了一条相对隐蔽的“灰色通道”,无形中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
而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特别是在熟人社会中,不少行、受贿人之间是亲戚、朋友、同村等关系,或者在长期的行受贿过程中因利益勾结而变得关系密切,导致互相隐瞒、互相包庇,有时甚至事先或者在事发后约定“攻守同盟”,加大了查证的难度。
周杰宝在被检察机关多次约谈后,害怕东窗事发,还与一名行賄人达成“退赃协定”,由其先借给周杰宝43.5万元,再将该笔款项通过银行连本带息“归还”,共同导演了一出借款还款的“假戏”,企图掩盖其行贿、受贿犯罪事实。
如何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陈刚建议:首先建章立制,不断规范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发包、审批、检测、验收等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其次加强监督制约,不断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施工、检查验收、工程款结付等重点环节的全程直接监督;最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力度。
(《检察日报》2015.5.27岳思轩/文、《文萃报》201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