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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构建法治政府

2015-05-30刘思琪

2015年26期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法治政府困境

刘思琪

摘要:构建法治政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中之重,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走向就是要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实现政府转型。全面而有效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转型。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在实践过程中遭遇一些困境,只有解决这些难题,才能真正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美好愿景。

关键词:法治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困境; 对策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以来,信息公开工作在机构和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各市县设立了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责,出台了本级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相关制度。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国务院下发了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现代法治社会,知情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从制度的角度看,用具体法律规定政府的信息公开以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是法治政府的应尽职责,这对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法治政府还应是“阳光下的政府”,是透明、廉洁和信赖保护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无疑是现代法治政府的重要内核。

一、 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困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揭开了政府工作神秘的面纱,打破了政府对工作信息的垄断,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人本理念缺乏,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初步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并没有制定实施细则,这在公开信息时给政府部门以很大的主观性。而我国自古以来“官本位”思想浓重,多数政府部门对信息有着强烈的垄断意识,他们并没有转变观念,将政府信息视作公共资源,而是当成权力的象征。所以导致了各地信息公开工作大多流于形式,且各地发展并不平衡。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来看,也存在着不具体、不及时、内容不全面、群众反馈信息少等现象。对群众评议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得也不多,群众对于其监督作用没有切实发挥作用,有些网站根本形同虚设。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技术问题尚待规范

各级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途径和形式缺乏统一的标准,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也缺乏标准,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同时,由于缺乏具体标准的约束,在一些概念上也界定模糊,政府部门会随意扩大或缩小保密范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技术上还有很多很难攻克的难题,这将是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严苛的考验。

(三)法阶较低规定模糊

在2007年,我国出于国情的考虑,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效力层级较低,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冲突时,政府机关多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而《保密法》是上世纪 80 年代指定的法律,其中的规定并不完全适合如今的国情,这就给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造成了极大地阻碍,而世界各国确立信息公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几乎无不是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法规效力层级低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越来越不能够适应时代的需要。

(四)司法救济途径不明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公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时的行政与司法救济途径,其他均未作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

在国务院发布的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指导下,为了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法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信息公开旨在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透明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因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首先要转变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和法治理念,抛弃“官本位”的信息公开思想,依据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的要求,强化“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法治精神对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定期进行培训,牢固树立法治政府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从预防腐败和方便民众的角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在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中还要加强宣传,强化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

(二)明确信息公开标准,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缺乏具体的标准,所以我们应该对其进行规范:要明确政府网络信息公开标准,比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网上信息公开栏目设置和质量标准、基本布局、与专业信息公开网站的链接要求。同时对《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前的政府信息录入、公布等提出明确要求。其次,要对政府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并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科学的收集、分类、整理信息,从梳理行政权力入手,确定职权主体、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并通过政府公开平台予以公布。

(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适应了当时的国情,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效力层级低这一固有缺陷的弊端已经明显显现出来,与《保密法》、《档案法》等更高级的法发生冲突根本无法解决,事实上,由于效力层级低于《保密法》导致的政府机关滥定国家秘密以拒绝公开信息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效果。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范围仅在于行政机关,还无法涵盖人大等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所以,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既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保障我国公民的知情权,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基金项目:江苏省2014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LX_1438)

参考文献:

[1]莫于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诸松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J].新视野,2003(3).

[3]袁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08.6.

[4]王岩.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阳光型政府”[J].法制博览,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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