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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与征信体系建设

2015-05-30林巧巧王士娜王溪

中国市场 2015年25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

林巧巧 王士娜 王溪

[摘要]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促进金融业态升级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风险。而信用风险,作为传统金融风险中的主要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被突显。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控制和征信体系的建设问题的研究变得很有必要和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信用风险;征信体系建设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5.075

1 背景

当前在大数据时代的金融领域,移动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云金融等创新金融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这些新兴的金融服务形式共同组成了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延伸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在刚刚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明确提到“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在融资领域,P2P机构等正在快速扩张,在提高社会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也积累着信用风险。

2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以及模式分析

2.1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大环境催生下,以互联网为平台依托,以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信用评价、线上投资理财、金融电子商务等为主要表现形式,将我们认定的传统金融业与体现“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而成的一种新兴金融。它是建立在以实现安全、移动、无线、便携等网络技术基础上,并结合互联网的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分析并挖掘出其蕴含的金融大数据,带给用户良好使用体验,从而被大众熟悉且乐于接受,为适应这种新的金融需求,产生出来的新型金融模式及新业务。

2.2 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从目前已经形成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已有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众筹模式、虚拟货币等多元化模式,这些模式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初步形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见下表。

第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Third - Party 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第二,P2P网络贷款平台。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络贷款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第三,众筹。众筹大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本意众筹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3 互联网金融模式信用风险分析

3.1 信用风险的含义

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信用这个范畴是指借贷行为。这种经济行为的形式特征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而且贷者之所以贷出,是因为有权取得利息,借者之所以可以借入,是因为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这种交易过程由于在空间时间上的分离,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了信用风险天然地产生。

3.2 互联网金融模式信用风险的成因

信用风险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多种模式,比如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等。对于其产生的原因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贷行为不需要实物抵押或者担保。互联网金融业务办理主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通过线上完成,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再加之融资抵押物匮乏,资金流向控制手段不足,追偿机制和措施不完善,容易出现资金违约,信用风险高。第二,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征信体系不完善。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网络借贷等行为主要是个人对个人的业务,也就是基于个人信用的贷款等业务。而我国不具有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缺少足够的客户信用评价数据,很难对借款个人及机构进行证实,企业亏损现象因此产生。

4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现状

4.1 数据征集方面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征信体系滞后很多年,截至目前也只有20多年的历史。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也不断开展征信业务。第一类是电子商务公司组建的征信机构,依托自身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渠道,建成覆盖面广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小额贷款、网络联保贷款和网络理财等业务,例如阿里金融。第二类是金融机构拓展业务成立征信机构,征集银行信贷记录以及其他公共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等,成为挖掘金融数据的中介,如平安集团下属的P2P平台陆金所。第三类是第三方公司利用共享平台,为会员机构提供信息查询及征信报告,如北京安融惠众、上海资信等私营征信机构。

4.2 法律法规方面

2002年3月,国务院成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征信管理条例》,重点明确征信数据的采集和应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人和征信机构的操作规则等。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对管理征信市场,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重要意义。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为指导和规范当地的信用体系建设,也出台许多地方性法规。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尚未建立,也没有专门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P2P、电商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尚未被纳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现有信用数据主要来源并服务于传统意义上的信贷机构。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制度环境不够完善,社会信任基础和法治基础仍然很薄弱,因此推进征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信用征信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5 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下加强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5.1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整合有效信用信息

我国可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金融目前出现的和潜在的风险,补充、完善现有制度或制定专门法规,并结合P2P、余额宝等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点,规定其准入标准,对准入资格、经营形式、风控水平、违规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基础。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从政策层面推进征信信息归集统一,合法、有效利用现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统一信息采集标准。互联网金融机构也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的规范报送信用信息数据。征信中心再按照统一的规则,整合加工数据,最终向用户提供有效、高效的征信产品。

5.2 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各类风险

我国应该把互联网金融归人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加强其财务状况、流动性等信息的披露,设立监测指标对其日常风险进行监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对其风险进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政府要在支持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创新的同时,注意防范互联网金融欺诈行为,对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洗钱、贩卖个人信息等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进行防控。此外,应进一步推行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互联网金融机构对用户进行风险评级,减少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5.3 行业自律先行,政府适度监管

在英美国家,自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竞争、规范运营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应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开展专业教育培训、定期交流,为客户提供商账追收服务,为授信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推动信用行业良性发展。行业协会自我管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壮大,再逐步实行监管。亦可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标准,形成协会成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可以向非会员开展收取金融中介服务费用。

5.4 加强信息共享,完善评分机制

在英美等国家P2P借贷业务中,注册借款人账号或注册互联网金融公司,都需要注册其社保账号、关联银行账号、以往不良支付的历史记录等信息,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高。而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信用评分业务,仅仅依据客户的线上信用交易信息,对客户的线下行为缺乏评估。我国应该通过对电子交易平台信息、资金流及物流信息等大量互联网行为数据的归集、分析,对不同的借款者进行信用评级,开展信用评分业务,从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确定贷款的利率水平,进而有效降低各类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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