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仍未实现金融创新分析
2015-05-30房子心
房子心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近年来骤然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已家喻户晓。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也毫无疑问地对传统金融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互联网金融是否称得上金融创新”这一问题一直颇受争议。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颠覆了以往的金融活动方式,有其创新意义;而有人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依附于互联网工具,并没有产生新的金融业态,现阶段不足以称得上是金融创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金融创新;消费方式
[ DOI]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26. 037
1、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创新
1.1互联网金融
谢平、邹传伟(2012)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指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将出现一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从推进主体来看,互联网与金融的整合体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传统金融交易,例如个人网银、网络贷款、金融商城等;二是互联网企业利用其掌握的客户群体、交易信息等数据开展金融服务,例如阿里金融、人人贷、保险销售平台等;三是网络信贷公司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例如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由此衍生出了两种金融形式: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
1.2金融创新
有关金融创新的定义,大多是根据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衍生而来。他认为创新指新产品的生产、新技术的应用、新市场的开辟、新生产组织方式的实行等。现在大多数关于金融创新理论的研究均采用中观层面的金融创新的概念。从这个层面上,可将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机构为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营利性目标而逐步改变金融中介功能,创造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营运方式或营运体系的过程。简言之,金融创新可以分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及制度创新。
2、金融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
金融互联网是借助互联网的便捷性和普及性,将传统服务在互联网上进行延伸,以最大程度满足客户对服务需求的一种金融模式。这种模式只是传统金融机构为顺应时代发展,引入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作支撑,使原有的传统业务电子化,充其量完成了金融技术创新,并没有引起商业模式的实质性转变。例如,金融互联网的典型代表——网上银行。戴险峰(2014)提出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尽管提高了效率,但并没有产生新金融,只是为金融提供了新渠道。
3、互联网金融——金融产品创新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金融互联网,它不是简单的技术升级。从其初衷来看,互联网金融绝对称得上是金融创新,它欲以互联网企业为主体,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技术创造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实现信息相对对称和资源配置去中介化。
(1)众筹模式。众筹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联结赞助者与提案者,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众筹起源于2008年美国Kickstarter平台,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新融资方式。在国内,类似Kickstarter的众筹平台直到2011年才出现。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8月底,国内至少已有80家众筹平台。
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众筹更便捷、更开放、更民主,体现了互联网时代金融包容性特点,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有重大贡献。但实际上,众筹成功的项目占比很小(如下图),而且大多数成功的筹资活动并未筹到很多钱。此外,罗明雄等人( 2013)提出受相关法律环境的限制,国内众筹网站上的所有项目不能以股权、债券、分红或是利息等金融形式作为回报,项目发起者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其相应的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否则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因此,就其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其融资模式单一、规模小,而且本质与传统融资方式并无二致,只是借助了互联网这样一个更为开放、便捷的平台,远不能称之为金融创新模式。
(2) P2P网络借贷模式。P2P小额借贷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商业模式,1976年由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首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小额借贷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P2P网络借贷由此产生,这使更多人享受到了P2P小额信贷服务。我国首个纯线上P2P借贷网站“拍拍贷”于上海成立,此后P2P行业应运而生。毋庸置疑,P2P融资模式的出现,解决了民间资本多投资难,小微企业多融资难的问题,更好地平衡了闲散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实现普惠金融的新型方式。
首先,从本质来看,与其说网络借贷是金融创新不如说P2P小额借贷才是这种创新的开端。在网络借贷出现之前,早就有了线下的P2P小额借贷模式,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点对点的小额贷款,这种理念与方式的创新由此而来。其次,从实践与现状来看,我国的P2P并不是传统的点对点直接融资方式,而是通过变形直接介入交易,部分P2P甚至成为担保机构或准银行,其本质是金融机构。而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其制度体系不健全,优易贷、淘金贷、众贷网等均出现过大大小小的危机,甚至很多P2P公司已转化为线下集资的网上版,大搞非法集资。再次,从金融业格局来看,其市场规模与整个金融业相比微乎其微。
(3)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与众筹和P2P网络借贷等新兴金融模式相比,在支付方面的创新才是最有可能给传统金融造成巨大冲击的。在中国,第三方支付产品有财付通、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虽然第三方支付被部分学者认为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但笔者认为现阶段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关系微妙。戴险峰(2014)说到虽然互联网使支付变得快捷方便,但它依赖的还是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支付系统,而支付背后的经济关系更不会因互联网本身而改变。
(4)电商贷款模式。电商贷款模式是运用互联网前沿技术,将电子商务、小额贷款同大数据云计算融合起来的一种全新信贷模式,是电子商务和金融融合的产物。电商贷款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大大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和风险的不可控性。这种模式将传统电商资源与P2P小额贷款相结合,既是传统电商领域的应用创新,又是小额贷款的模式创新。但是电商贷款平台仍处于起步阶段,多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模式,且发贷主体仍为银行,电商实质上被内化为了银行的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其信息资源优势为银行所用,降低了银行的信息搜寻成本及交易风险。
4、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只有全面实现了技术、产品及制度创新,产生了新的金融体系、业态才是真正实现了金融创新。从金融互联网角度看,金融互联网是金融业务的电子化,没有引起商业模式的实质性转变,仅实现了金融技术创新。互联网金融要想真正实现金融创新,就必须在风险控制和行业规范等方面做出实质性突破,建立全新且完善的制度体系,而不是局限于金融技术升级或金融机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