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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中的治理因素及当代创新途径

2015-05-30王继华

2015年28期
关键词:治理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

作者简介:王继华(1990-),女,新疆人,法学学士,天津师范大学。

摘 要:通过对文本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中蕴含着丰富的治理理念。从当前实际出发,依法治国是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创新点。因此,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完善国家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治理;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隔近一年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的问题,这使得国家治理和依法治国再次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人们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以往的统治思想已经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在新的历史阶段,要想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必须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在此过程中,依法治国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虽然依法治国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这也正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而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中,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国家治理方式,如今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创新的地方就是依法治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明确论述国家治理体系的问题,但是关于国家的起源以及运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均有过提及,其基本思想和原则与当代所倡导的国家治理理念有着许多共通之处。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可以看做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兰西内战》和《共产党宣言》等一系列经典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从理论和时间角度出发,对无产阶级国家的治理问题进行了极其可贵的探索。

首先,从国家的产生来看,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人们只有通过集体的劳动方式才能生产出必要的生活资料,进而产生了原始社会的公有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国家也随之产生。国家的出现并不是为了激化原有的阶级矛盾,而是为了缓和矛盾和冲突,并建立起一种把冲突控制在范围之内的“秩序”。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治理代表的通常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通过国家机器和暴力机关来建立和维持社会制度,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了获取权威和合法性,国家通常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即代表社会的普遍力量来对国家进行治理,其基本原则便是解决社会矛盾,减少冲突。同时,恩格斯指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一方面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保证。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国家产生的目的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目标,只有通过有效的治理方式,保证国家的和谐稳定,才能保证社会各领域的发展,才能体现治理理念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在国家的运行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实行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参与的民主管理。在《法兰西内战》中,恩格斯指出“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这说明公社是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人民是国家管理的主体,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种薪酬方式鼓励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对于防止政权蜕化和变质,并有效防止社会公仆演变成社会主人,起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马克思主张未来国家要像巴黎公社那样,政府应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实行议行合一,这将有利于摆脱官僚主义的空谈习气,形成负责任的和讲究效率的工作作风。总之,这些原则有利于保证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社会性,起到非常有效的监督和防止公职人员滥用国家权力的作用。按照这些原则,国家的统治性将被弱化,其治理能力将得到有效提高。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了对于未来新型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国家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进而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此外,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还强调,“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说明资产阶级国家在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同时,也具有管理社会的职能。

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中,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的基本职能就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在此过程中,强有力的法律制约是必不可少的。法治的存在一方面使得民众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和平的得以解决,使人民相信法院是最合理的争端解决方式,保证了利益诉求者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另一方面,法治使侵犯他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大大较低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正是因为法治的存在,使国家的基本职能有了实现的基础。而法治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途径就是执法必严,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让人们产生明确预期,进而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威胁。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完善依法治国的基本路径。

除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外,国家的另一个职能就是发展,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同样会影响稳定。苏联的解体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国家停滞不前,人民的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提高,通过横向与纵向的比较,民众对执政者失去了信心,最终导致国家四分五裂。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国家的基本任务是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而当前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旧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在一味地倡导经济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了忽视法律的情况,尤其当法律与眼前利益产生冲突时,法律便会成为一纸空文,对环保法的执行情况充分说明了发展的重要地位,而其结果却是对人类基本的生存产生了威胁。因此,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必须要完善法治建设,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使社会具有法治的秩序和法治的信仰,所有人都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使法律享有应有的神圣地位,人们在此规范体系的保护之下,才能进行自由地活动。而政府在发展的过程中更要转变自己的角色,要在适当的范围内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采取现代化的治理方式来保证社会的整体发展。

为了保证社会发展的持续性,还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这一观点,但如果没有法治,一味的改革就很可能会造成社会分裂和社会崩溃。在现实的国家运行中我们的改革往往是通过行政政策来实现,进而再通过相对滞后的立法来进行规范与完善。因此,要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深化社会改革,就要让稳定的法律对改革进行及时的规范,立法工作的完善就是保证社会改革的重要手段。当改革的过程中已经出现问题后再进行立法规范,无疑是亡羊补牢,难免会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失,科学的立法就是要防患于未然,提前使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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