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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核心探究和实践

2015-05-30周丽丽张义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3期

周丽丽 张义

摘要:近年来,经济全球一体化不断加快步伐,在国际贸易中,国家货物买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在国际货物的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是非常关键的,只有拿到了货物的所有权,出卖方才能对货物给予处分,主导货物的价款,对于卖受方而言,主要的义务就是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转移。货物买卖,简而言之就是买卖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在货物的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具有枢纽的作用。文章主要对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相关问题给予分析,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探讨。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

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各国之间的联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致使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的地位更加重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进行所有权转移是非常重要的,是买卖货物的关键点。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上,基本上每个国家都给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可以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但在实际的合同中,很少见到买卖双方对转移所有权的时间进行约定,针对于具体的情况,各国都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概述

在法律条件下,所有人可以对自己享有的财产给予处分、占有、收益、使用的权利就是所有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在某时某地出卖方以某种方式将自己拥有的货物所有权依法转移给买受方的法律制度就是所有权转移。在实际的货物买卖中,对于货物的所有权,买卖双方并不深究,但事实上,买卖货物即买卖货物的所有权,只有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才能最终达成货物买卖的目标。如果在某一时刻实现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那么从这一刻起,出卖人就彻底失去了拥有货物的权利,反之,从那一刻起货物的所有权就在买受人手中了,所以说,在买卖过程中,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出卖方的义务。从本质上来说,买卖货物就是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转移。有当事人提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进行约定,也有人提出直接利用法律,在买卖合同中对不转移所有权进行规定。从买卖合同的本质来考虑,只是对货物进行转移,而对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这种观点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即便是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但是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是交易的最终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对货物所有权的截止问题,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紧密相连的。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给予确定,有利于帮助监督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避免违逆合同内容的事情发生,对于货物转移过程中风险的承担问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其他问题也具有话语权,比如货物产权的最终归属问题。实现货物买卖的最终目的就是对货物的所有权给予流转和买卖,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起着关键的作用,由此可见,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所有权的问题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际货物的买卖属于跨越国界的贸易形式,交易的主体是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主要进行大宗货物贸易,因此,买卖国际货物中,转移国际货物所有权就更加重要了。当货物出售之后,出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拥有权力,而在此刻,买受方就拥有了货物的所有权,若货物售出之后,买受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力支付款项,那么就会给出卖方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如果买受方破产了,出卖方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买受方的财产分配。由此可见,对于出卖方而言,如果发生了此类情况,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对于出卖方来说,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是极其重要的。

二、所有权转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是两大法系的规定:一是大陆法系,法国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只要在标的物和价款达成协议,虽然出卖方没有交付货物给买受方,同时买受方也没有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就算买卖成立了,此刻起,出卖方就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方了。可见,这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德国法规定:只是签订合同,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无关,只有双方完成了交付行为,才算做货物所有权转移了;二是英美法系,英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大陆法系比较,英美法系更加详细。在买卖中,如果货物已经是特定化的,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由买卖双方的意愿而定。对于意愿的确定,主要根据双方约定的行为、合同的条款以及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美国法规定与英国法规定的一样。

二是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卖方而言,交付货物与转移货物所有权,使其必经的义务。出卖方应该按照国际公约和合同的规定,完成货物交付,并将与货物有关的一切票据都要交给买受方。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各国各不相同,国际公约也没有办法进行统一规定,因此,在转让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上,国际公约并没有给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各国法律可以对此类问题进行调解;国际惯例规定: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惯例具有三大规定,但是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上,国际惯例只能以回避的态度来面对。

三是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法》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就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民法通则》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财产交付的时间就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标的物交付的时间,规定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属于交付主义。

三、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权利瑕疵与所有权转移

在买卖合同上,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有规定,或是触犯了第三人的权利,在标的物由出卖方交给买受人之后,在此情形下,第三人对标的物具有行使权,这样加剧了买受人的负担,买受人在对标的物行使权力时,第三人的权利产生较大的妨碍作用,此种情形就表示为权利瑕疵。对于权利瑕疵的责任担保问题,可以归类为瑕疵担保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出卖方在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方时,必须保证此转移具有有效性、完全性、无任何限制性,对于买受方对于标的物的任何主张,第三人不能产生任何责任担保形式,在法律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还有另外一种叫法,比如追夺担保,其实质就是第三人在用益权、抵押权及所有权的基础上,对买受方的标的物进行追夺,此时,买受方的担保责任应该由出卖方来承担。由此可见,在对货物所有权进行转移的过程中,权利瑕疵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他人或部分所有权属于他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出去之后,并没有完全得到标的物的所有权,这种瑕疵是天然存在的,在此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没有办法转移的。二是限制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上还存在担保权及益物权等其他权利的限制,在此情况下,持有标的物的人就不能随便使用所有权,致使标的物出现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出卖人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了标的物,即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三是标的物对他人的知识产权具有侵犯行为。对于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标的物具有侵犯的情形下,只要标的物由出卖人交付了,即使第三人以其相关权利对标的物提出相关要求及权利,标的物所有权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也就是说,一旦标的物由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还是能够顺利转移给买受人。

(二)所有权保留与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制度,在商品交易中,对财产所有权进行转移时,以当事人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将财产占有转移给对方当事人,自己将财产所有权保留下来,直到完成特定条件或将价款支付了,才将财产所有权真正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对于所有权转移来说,在所有权保留的影响下,具有部分所有权转移之说,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后,买受人只能取得所有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此标的物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所共有的。由此可见,在交易中,买受人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独特性,比较合理,但是缺陷也是存在的,比如:(1)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也承认买受人具有,但是这违背了初衷,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内容相悖,在此情形下,相关条款规定,在特殊条件没有成就之前,不能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转移,只能是买受人和出卖人共同享受标的物的所有权;(2)随着价款的不断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发生转移,从物权角度来说,是不符合理论的,从本质上来说,所有权就是完全物权,对于标的物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具有不可分性,由此可见,所有权的转移具有“削梨”的特点。

(三)海运中途停运权与所有权的转移

海运中途停运权是一种比较老旧的法律制度,在货物运输途中,买受方没有能力支付价款,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律不理会出卖方没有得到货款,在运输途中,对于买受方赋予的权利要比出卖方优越,因此,这样的规定对于出卖方过于苛刻。因此,对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中途停运权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当确定了货物的目的地之后,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货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出卖方的,在此期间,如果买受方没有能力支付货款或拒绝支付货款,出卖方就有权利对途中的货物进行处理,因此,由于海运中途停运权的存在,致使所有权的转移被迫停止,如果货物恢复运输的话,在货物运输途中,所有权的转移也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对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海运中途停运权具有巨大的影响作用。如果没有对目的地进行制定,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后,所有权由交货的第一承运人来承担。

四、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国际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进行相关分析,并从法律角度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给予分析,可以了解到对所有权的转移具有影响作用的有:海运中途停运权、所有保留权以及权力瑕疵等,因此,对影响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因素分析清楚之后,有利于降低买卖双方更好的实施所有权的转移。

参考文献:

[1]蒋丽君.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统一性问题剖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2]杜素华.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J].生产力研究,2014(04).

(作者单位: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