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金美学思想及其对唯美主义的启示
2015-05-30魏怡王隽雅
魏怡 王隽雅
摘要 作为英国19世纪维多利亚时期著名的学者、艺术评论家,约翰·罗斯金的美学主张对稍晚出现于欧洲的唯美主义产生了巨大影响,但二者又有很大差别。罗斯金始终强调艺术的道德功用,而唯美主义则强调艺术是非道德的,不需要传播善恶。艺术本身即有存在价值,绝非他物附庸。但上述区别过于简单化。实际上,此二者并非毫不相容,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有些主张甚至殊途同归。本文试图探索罗斯金美学思想对唯美主义的某些启示,例如审美无关利害性、对“美即有用”的批判和人的主体作用等。
关键词:约翰·罗斯金 唯美主义 道德性 无关利害性
约翰·罗斯金(John Ruskin,1819-1900),是英国19世纪维多利亚时代的美学家和艺术批评家。他的美学思想来源颇为丰富,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基督教福音派信仰与强烈的道德观念。他提出了带有浓厚宗教类型说色彩的“典型美”,强调自然界中美的范式彰显出上帝神性的不同类型。他还提出了“活力美”范畴,强调人类主观情绪反应与道德精神的作用,指出艺术美必须彰显对道德价值的追求,他也因此时常被冠以“狂热的道德主义者”之名。而稍晚出现于欧洲的唯美主义运动则大肆鼓吹“为艺术而艺术”,强调艺术主体性,指出它不需要借助道德训教以实现其自身价值。表面上看,罗斯金和唯美主义的主张似乎毫不相容,但二者却都强调了艺术鉴赏与艺术创作的无关利害性。在这一点上,两者似乎又殊途同归。此外,考虑到罗斯金美学思想对唯美主义两位代表人物沃尔特·佩特和奥斯卡·王尔德的的深刻影响,本文认为不能过于简单地将这两种思潮對立起来。下面将解读罗斯金的美学思想,及其对唯美主义的启示。
一 罗斯金论美
在《近代美学》第二卷中,罗斯金以上帝为标尺,提出了两种美的范畴:典型美与活力美。这两种范畴多少都与上帝的存在及其神性有关,均可视为“神性显现”的证据。典型美是自然界万物的客观性质,是体现在蓝天白云、崇山峻岭、花草鸟兽和人身上的“神性类型”。活力美则是生物体(主要指人)所凝聚的如夏花般绚烂的生命力之美,以及这些生物体在践行上帝所赋予功能时收获的幸福感与道德追求。典型美是上帝铭刻在万物上的印记,是万物彰显的神性,凝结着上帝对万物的期许。这一范畴淋漓尽致地体现了罗斯金早年的福音派宗教信仰及以上帝为核心的美学思想。活力美则是生物体在履行上帝所赋予功能时的幸福感悟与道德精神,是世间造物对上帝意志的服从、主观回应和发自内心的幸福感。此处最为重要的是人的道德体验。这反映了随着宗教信仰发生变化,罗斯金对人类主体情绪与道德修养更为推崇。这种以善为导向的美的范畴是他将细致入微的观察视角从虚无缥缈的平流层转向脚下那片尘世大地的明证。这始终贯穿其美学思想。
除了对自然美的凝神观照,在艺术创作中,人们亦应以善为导向,怀有深刻的“道德感知”,通过艺术美实现道德目的。这种“道德知觉”能导人向善,使其心灵臻于纯洁、完满。基于此,罗斯金强调艺术家同时应是“传道者”、“先知”,在社会和民众中激起对艺术的热爱,有意识地引导人们的精神、思想与道德生活。可见,他认为艺术决不能脱离道德价值,必须现出对善的依托和对真的强调。
可见,他眼中的优秀艺术应具有三大功能:首先,增强人的宗教意识;其次,完善人的伦理状态,洗礼人的道德情操;第三,为人提供实在的帮助,提升其精神追求。他还提出了具体举措实现这三大功能,首先,要精确科学地考察并梳理大自然中的客体存在。其次,要分析美和崇高的特性,详尽考察每处山水,运用“心灵之眼”凝神观照上帝赋予所有客体的美。第三,要追溯、探究上述审美和创作活动对人心造成的影响,强调其道德内涵。
二 罗斯金美学思想与唯美主义的不同
当时,有种颇为盛行的观点,即美应与道德剥离开来,艺术与道德无涉;而美学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非他物附庸。这一观点可追溯到1735年。德国哲学家亚历山大·鲍姆嘉通指出,美的研究应只关注于感知对象。换句话说,美学是只关涉感官愉悦的独立学科。“美学”一词来源于希腊语aisthetikos,最初含义即“感观/知觉”。在这一意义上,这只是人对客体外在性质的感官知觉,不涉及人类社会任何深层的终极关怀。
唯美主义思潮继承了这一观点,于19世纪末蔓延欧洲,略晚于罗斯金生活的年代,主要活动中心为法国。它与当时中产阶级对艺术的实用或道德价值的普遍推崇分庭抗礼,倡导艺术应带来高雅的感官愉悦,无需传达或迎合任何外在讯息。因此,唯美主义者否认艺术的道德训教或实用指导价值,强调艺术是个自给自足的主体,本身即具有充足的存在价值,并提出了“为艺术而艺术”的口号。根据这种观点,美被视为艺术的基本元素,就连生活本身也要模仿艺术。而自然与艺术相比,更是粗糙简陋、毫无美感。根据这一说法,艺术或美似乎与道德性毫不相容。这一主张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将感官快感等同于美。这表面上无形扩大了美的范畴,实质上,有可能导致人的感官耽于低俗。如不加限制,这种思潮将会导致个人欲望与感官享受的无政府主义泛滥。二是将自然美与社会生活降到极低的地位。这也有可能导致人们逃避现世生活,沉溺于艺术的虚拟世界无法自拔,日久生出悲观、消极等不良情绪,不利于善的弘扬和美的追求。
因此,唯美主义的上述观点自然激起了罗斯金的极大愤慨。首先,由于继承了古典主义美学、新柏拉图主义的衣钵,他将美(自然美)视为源自上帝的神性特质,一种形而上的超验存在,尘世民众无法触及。在鉴赏这种美时,人被唤醒的是源自上帝的神性,即道德精神,并由此收获美感和愉悦。这绝非肉身感官的一时兴起,也不涉及才智的仔细研磨,而是源自自身神性与万物典型美的灵感式对应与碰撞。在艺术创作中,人亦可凭借自身的部分神性模仿典型美。因此对于罗斯金来说,唯美主义的非道德性完全忽视了人的部分神性,将其仅视为动物般的感官存在,将美和艺术鉴赏降级为不健全(甚至有时是病态)的纯娱乐活动。其次,他一方面强调上帝的作用,另一方面热情洋溢地弘扬人类的主体作用。这里体现了他对浪漫主义的响应。创作过程绝非简单的被动感官接受,而是凝聚着热烈主观情感与贲张生命力,涉及道德感知运用的复杂改造过程。虽然不尽完美,但这种生命力的绽放和道德修养的升华正是推动人自身神性得到彰显的过程。因此,唯美主义的非道德性实际上剥夺了人向善、向美、向真的权利,在罗斯金看来乃是极不道德的。
三 罗斯金美学对唯美主义的启示
虽然存在上述不同,但罗斯金美学对唯美主义有诸多启示。
1 对“美即有用”的批判
在罗斯金生活的19世纪,还有一种观点令其大为光火,即中产阶级当中大行其道的艺术实用性观点。他指出这一功利思想将无关利害的审美凝照降格为个人私利的追逐,“混淆了钦羡与饥渴、热爱与欲望、奕奕的生命力与一时的感官刺激”,将人类贬降为没有任何思想、没有喜怒哀乐、终日只追逐自身欲望和利益的生物。这很明显背离了人作为上帝造物的作用。由于分享了部分神性,他理应通过提高宗教和道德修养见证上帝荣耀。这种艺术非功利的观点引起了唯美主义者的强烈共鸣。他们也强调艺术的自主自在,坚决反对美掺杂任何实用目的。不过,罗斯金主要是从宗教和道德维度出发,而唯美主义则强调艺术的主体性。
2 对“无关利害”的强调
对罗斯金而言,无论是对典型美的凝神观照,还是体现活力美的艺术创作,都要求人怀有纯粹的审美态度。这是不需要直接或明确运用理智的过程。作为呈现在人脑中的最高尚观念,美能升华人心,使之趋于纯粹。换句话说,人们从客体中收获的美感就应该源于其本身。只有以完全纯粹的态度,彻底摒弃私心杂念,无关利害地凝神观照客体,才有可能收获不掺杂任何功利目的的愉悦和美感。这种审美态度不同于以实证研究为目的的科学态度,更不同于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功利态度。在这方面,唯美主义同样强调艺术价值不假他求,美不涉及任何外在的实用目的,可谓继承了罗斯金的衣钵。
3 对人类主体作用的推崇
除活力美外,罗斯金还指出,人在观照“崇高”客体时,心灵发生震撼,情绪做出积极热烈回应。在这种审美体验中,人的主体作用颇为重要。而在《建筑的七盏明灯》中,他又通过“生命明灯”解读了创作者的主观心绪和创造力对艺术作品的意义,抨击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以追逐利润为重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在这样一个畸形社会,人被异化,沦为物质的奴隶。劳动者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趋于干涸,创作生命凋零,艺术和美遭到了反人道的破坏。他作为上帝造物的尊严和天性也被击得粉碎。针对于此,罗斯金愤慨地指出,人虽能力有限,远非完美,但他从源自上帝的些微神性仍值得尊重、保护和发扬。只有在有利的社会环境中,他才有可能充分履行自身职能,实现自我价值,而不會沦为无思想、无追求的机器。在艺术创作领域,创作者/艺术家也只有在利于创作的环境中,才有可能充分迸发灵感,发挥想象力和创意,创作出映射自然神性、体现自身道德追求的纯情之作,并在此过程中燃烧创作生命。这一主张对唯美主义代表人物沃尔特·佩特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文艺复兴》一书中,佩特强调美既是完美印象的统一(即感官愉悦),更是“真理的凝炼”,艺术作品凝结着瞬间的热烈与真诚。在这瞬间的主观情绪迸发背后,传达出神性的暗远悠长。可见,佩特将唯美主义的感官享受与罗斯金的主观情绪反应结合起来。此外,他还无情地批判近代自然科学将人的生命视为机械的纯粹生理化学过程,认为此时的人完全丧失了主体性,存在毫无意义。
四 小结
综上所述,罗斯金对美的看法有几层含义:首先,在早期的福音派信仰指导下,他的美学思想带有浓厚的宗教与玄秘色彩。之后,他逐渐强调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创作生命和道德精神。其次,他指出,美的艺术必须训导人的道德存在,导人向善。第三,他所谓的审美体验应是一种无关利害的人类文化活动。相较而言,唯美主义主张:审美鉴赏与艺术创作皆无关利害;美和艺术绝不应该涉及实用性;在这一活动中,人作为创作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迸发出独一无二的生命之火;审美活动与艺术创作对人类生活至关重要。上述比较即是罗斯金美学思想对唯美主义的重要启示。
注:本文系2013年河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神性、道德与艺术:约翰·罗斯金宗教视野下的美学思想”的支持,课题编号:SD1340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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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allen,Jeffrey.“Alive in the Grave:Walter Paters Renaissance”[J],ELH 66.4 (1999):1033-51.
[7] 王柯平:《罗斯金的绘画诗学观》,《美术观察》,2009年第7期。
[8] 王柯平:《罗斯金论美的两种形态》,《美术观察》,2009年第2期。
(魏怡,石家庄铁道大学讲师;王隽雅,石家庄铁道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