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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服务业分类的两个问题

2015-05-30孙凯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33期
关键词:生产性服务业

孙凯

摘要:在生产性服务业的分类中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生产性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存在差异,二是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生产性服务业分类。文章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政策启示。

关键词:生产性服务;生产性服务业;分类方法

对于生产性服务业包括那些行业,国内外长期以来存在着争议。本文结合我国的情况进行探讨。

一、生产性服务与生产性服务业的区别

按照通常的解释,生产性服务是为了生产其他产品与服务而进行的服务。对于这一基本解释,国内外一般没有分歧。据此顾名思义,生产性服务业就是从事生产性服务的行业,但这种思维方法必然出现生产性服务与生产性服务业这两者定义上的差异。这是因为,生产性服务是对经济行为的定义,而生产性服务业是对现实经济中某些行业的划分。对于我国来说,这种生产性服务与生产性服务业定义的差异主要来自3个方面。

1. 在界定生产性服务业时,需要有相应的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作为支撑。也就是说,生产性服务的定义,应该与生产性服务业的那些行业相一致。但是,对于许多种类的生产性服务来说,在过去的很长时期内我国缺乏相应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数据。例如,生产性服务一般应包括为生产而进行的策划、创意等服务,但长期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中很难找到相关数据。这样,如果在生产性服务的含义中包括策划、创意,可是在行业统计中找不到相应数据,那么就相当于在实践中否定了策划、创意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一部分,出现了生产性服务与生产性服务业的差异。

近几年我国统计部门开始专门设立生产性服务业这一大的统计门类,并将很多行业增添进生产性服务行业统计范围。估计在一段时期之后,上述类型的生产性服务与生产性服务业的差异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2. 很多行业提供的服务兼有生产性服务与消费性服务。常见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处理方法是根据该服务行业中生产性与消费性的大小,确定该行业划分为生产性服务业或消费性服务业。但这种处理有两个弊端。一个弊端是,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该行业提供的服务可能会出现生产性属性与服务性属性比例关系的转变。这样,同一个行业在某个时期、某种情况下可能被划分为生产性服务业,而在另一个时期、另一种情况下被划分为消费性服务业。在该行业划分为生产性服务业时,必然会有一些消费性服务被错误地划归生产性服务。同样,在该行业划分为消费性服务业时,必然会有一部分生产性服务被错误地划归消费性服务。一个例子是房地产业。在国家统计局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类中,丝毫没有房地产。可是,国外的一些划分是把房地产业划归生产性服务业中的。不管国外如何划分,显然房地产中的一部分是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与服务,具有生产性服务的基本属性。

另外一种处理方法是将该行业所提供的服务在统计时,分别计入生产性服务与消费性服务。如果该行业有某些企业,或企业专门有某些部门或专门人员,提供生产性服务,那么这种方法不失为精准的方法。但是对于大部分服务类行业来说,在提供服务时往往没有条件进行这样的划分。例如餐饮。在《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规定的餐饮业提供的服务里,生产性服务仅包括 “为生产、商务活动提供的正餐、餐饮送配和机构餐饮的服务等”。但是各种饭店、餐馆一般不会为所谓的生产、商务活动设立专门的机构、场所、人员,这样,怎么区分一盘菜应该计入生产性服务,还是计入消费性服务?

3. 生产性服务与生产性服务业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生产性服务有两种基本形态:独立产业形态、非独立产业形态,而后者难以计量。例如制造业企业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部门或人员从事生产性服务,但是企业未必对本企业内部的这些部门或人员进行单独的经济核算。这样,就只能看到这些企业在制造业方面的统计数据,而无法看到这些企业内部的生产性服务的统计数据。

二、生产性服务业的分类方法

确定生产性服务业行业范围的方法大致可分为两类:客观计算法、主观判定法。所谓客观计算法,是指在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行业范围时,进行一定的定量计算,然后根据设定的数量指标进行分类。一般来说,这样的计算是根据投入产出表来进行的,由直接消耗系数计算中间需求系数,衡量该服务作为生产过程的中间投入的比例。例如将中间需求系数大于50%的服务行业划分为生产性服务行业,系数小于50%的服务行业划分为消费性服务行业。所谓主观判定法,就是根据生产性服务概念的内涵与经济学常识,而不是经过对经济数量指标的计算,尤其是不经过对投入产出表的计算,判定某些行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

但是,上述方法是否确实可靠?这里仅列举几个有代表性的分类进行比较分析,见下表。

首先是国务院于2014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与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6月颁布《生产性服务业分类》之间的比较。国家统计局在制定生产性服务业分类时,是以国务院的上述《指导意见》为指导而制定的,即便如此,两者也有很明显的差异。从大类来看,《指导意见》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有11类,其中第9类为“服务外包”,而国家统计局《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虽然也分为11类,但不论是大类、中类、还是小类,都看不到服务外包的统计项目。

即使同为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类,两者也未必一致,例如上海统计局2013年7月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类》包括12类生产性服务业(见上表),而不是国家统计局的11类。需要指出,上海统计局的分类(2013)和国家统计局的分类(2015)不仅在发布时间上非常接近,而且都是依据同一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而进行的(《國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就以上面提到的餐饮业为例,国家统计局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1)中“62-餐饮业”的大部分内容,而上海统计局的生产性服务业不包含“62-餐饮业”的任何内容。

不清楚上述3种生产性服务究竟是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划分的,但可以断定它们都属于主观判定法。客观计算法的一个代表是尚于力、申玉铭、邱灵(2008),他们划分的生产性服务业共有19类(见上表)。可以看出,相对来说上述3种主观判定法的分类结果比较接近,而尚于力等(2008)的分类结果与3种主观判定法的结果差别更大一些。最大的一个差别在于,3种主观判定分类都把研发设计(或相近的科技教育服务)列入生产性服务业范围,而尚于力等(2008)的生产性服务业不包括研发设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在人们一致公认研发设计是提升经济的重要因素,必须大力发展,因此政府部门认为研发设计“应该”属于生产性服务业。但在我国经济现实中,研发设计所得到的投入很少,对其他生产过程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够大。例如,我国制造业一个普遍现象是,企业在降低成本、低价竞争方面非常努力,但是很少有企业在开发独创技术、提升附加值方面下功夫。这就形成一个结果:在我国的投入产出中,研发设计在生产其他产品与服务过程中的中间需求率较低,没有达到生产性服务分类所需要的最低50%的要求,因此不能被列为生产性服务业。

三、政策啟示

国家统计局颁布《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这是我国生产性服务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巨大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不意味着关于生产性服务业分类讨论的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从以上的讨论可以得到2点重要的政策启示。

1. 生产性服务与生产性服务业之间存在着差异。从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我们关心的是生产性服务,而生产性服务业只是一个统计上的分类。更形象地说,生产性服务为里,生产性服务业分类为表;生产性服务为主,生产性服务业分类为从。

2. 国家统计局在颁布《生产性服务业分类》的同时,如果同时公布制定这一分类的方法就更好了,就可以为以后的修改完善提供帮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单纯依靠主观判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单纯依靠客观计算法也不合适,这样就会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而不是在前面引领经济发展。这就需要在利弊综合比较后采取一种较为透明、合理的制定分类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尚于力,申玉铭,邱灵.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界定及其行业分类初探[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8(03).

[2]李冠霖.第三产业投入产出分析[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3]Elfring, T. 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Service Sector Employment Growth, Personal and Collective Service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J].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Discussion Paper,1992(01).

[4]Herbert G Grubel, Michael A. Walker: Service Industry Growth: Cause and Effects [M].Fraser Institute,1989.

*本文为北京市教委课题“我国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编号:SM201511232001)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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