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盐行业资源税改革的探讨
2015-05-30茅震龙
茅震龙
摘要:盐是指一类金属离子或铵根离子(NH4+)与酸根离子或非金属离子结合的化合物,我们日常所说的盐主要指氯化钠。盐税是以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是一个历史上延续下来属于资源税性质的税种,它也是按照不同盐产区资源条件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额从量征收的,但盐税定额相对资源税而言多得多,且普通征收。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对盐的产制运销所征的捐税,是历届政府主要财政收入之一。
关键词:盐行业;资源税;现状;建议
一、中国盐税的历史
中国历朝历代都实行了盐的专营制度,最初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因为认识到盐是人生活中必不可少而又无可替代的物资,而对其征税能有效保障税源的稳定,所以自春秋时期起,统治者几乎都施行垄断盐业的制度,禁止民间私自制造贩卖。其征税的作用如下:
1.盐是古代政府征收税款最方便手段,古代那种没有快速通信工具的情况下,实际上政府要向向每一个人征税是非常困难的,需要付出的成本肯定是一个惊人的数字。所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盐上加税。
2.盐又是一种产地比较少的不可或缺的大宗商品,如果政府可以直接控制盐产地,控制盐的价格,实际上就等于非常简便的向全天下的人收了税款。而且还每年都不会发生拖欠和漏缴的现象。
建国之初,盐税仍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但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盐业专营在增加财政收入上的作用已日渐减小。盐税占国家税收的百分比由1950年的5.49下降至2006年的0.04。
二、中国盐税的现状及负担: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和个人。盐税的征收原则为“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盐税的征收原则决定了盐税具有3个特点:(1)采用从量计征;(2)按照不同产区、盐种和用途,确定差别税额;(3)实行一次课征制。
1994年税制改革时,原有的盐税一分为二,即分解为对原盐征收增值税和资源税。按照“统一税下、简化税制“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等原则,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三、资源税改革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是以高能耗、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为基础的,这种以能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资源短缺和环境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各种方式解决上述问题,其中计征方式改革是重要内容之一。
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与课税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产品的价格无关。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产品的价格是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经常变动的,从量计征方法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失去了调节作用,这虽然有助于保持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绝对额的稳定性,但在价格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却无法保证税收负担的合理性。从量计征改为从量和从价结合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保护资源,公平税务,改善环境。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分资源税如下表:
以煤炭的资源税改革为例,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根据财税〔2014〕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对煤炭实行从价计征的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
据统计上述改革实施后,今年上半年,25个产煤省煤炭资源税累计征收181.64亿元,按照上年同期收费项目和标准计算,减少涉煤收费基金177.8亿元,煤炭资源税费总体减负51.84亿元,下降22%。
四、盐行业资源税现状及建议:
基于盐税的历史作用的变化和其它矿产资源税改革的实施状况,宜尽早实施盐的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提高盐资源的利用率,节约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现在盐行业具有如下特征:
1、盐的税收征收载体作用已消失:历朝历代把盐作为税收的载体的功能已经不存在,但现在从流通方式及供求关系来看,已不具有税收载体的可能性。盐本身已不具有稀缺性,2011年全球的盐产量已达28000万吨,其中两碱用盐为57%,食用盐为23%,其它盐为20%,盐的供给已经超过需求。而且食盐的专营方式也发生变化,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已在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2016年取消特许经营。专营的取消和产能的扩大,已经使盐不再具有税收载体的功能。
2、盐作为资源的属性已经弱化:盐的生产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以海水制盐,一种以矿用真空制盐等现代工艺制盐。真空制盐的矿盐方法投资较多、耗能较高,但产量大、所需人工较少。海水制盐受天气等影响较大,所需人工较多,生产效率较低,但无论何种方法,资源的属性都较少。从矿盐来看,我国已探明的储量为4000亿吨,储量很丰富。从海盐来看,地球上的海水所存盐储量是极大丰富,可以和空气、水等相比较。以前受制于制盐方法,产能较低,但现在的产能已远远超过需求。所以,从本质上说,盐特别是海水制盐,不存在资源稀缺的问题。
3、盐的供应及市场已经国际化:2011年中国的产盐量为6500万吨,而其它21150万吨为国外生产,2011年中国进口盐400万吨。从供给及消费来看,盐已成为市场化、国际化的产品。
基于上述特征,我们认为盐行业应加快资源税的改革,主要建议如下:
1、以煤炭等资源税改革为契机,推进盐的计价方式改革:资源税现存两种计价方式,从价和从量征收收。两种方式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由于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所带来的调节级差收入功能弱化、不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不利于资源开采地补偿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方式。在价格波动明显的时候,按照从价征收的方式征税比较理想;但是在价格相对比较稳定的时候,继续维持从量征收则是更好的选择。
2、逐步改变税负不均衡问题: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为25元/吨,而矿盐的资源税税额为10元/吨。从资源的属性看,海盐不具有资源稀缺的问题,但从实际税负看,海盐的税负较高。
3、从长期看应取消资源税,代替为环境税,有利于盐产品的竞争力:因为进口盐,不需要交纳资源税,2015年印度盐到宁波港的价格极低,为30美元/吨,已大大打击了国内制盐行业。考虑到盐不具有较多的资源税属性,为增加国内产品竞争力,建议逐步取消资源税。
4、推进环境税体系构建:考虑作为基础原料的环境压力及地方财政收入,可开增环保税种,根据资源利用率、环保情况等情况相结合,对盐产品征税,公平国内外产品的税负。(作者单位:中盐镇江盐化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2]财税〔2014〕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3]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