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诗经》看西周的婚姻法律制度
2015-05-30祁生贵
[摘 要]阶级社会中,婚姻是受家庭婚姻法律制约和调节的,包括诗歌在内的文学作品往往涉及婚姻法律法规,《诗经》就以其形象性、生动性和丰富性,反映了西周的婚姻法规的立法及其实施情况,并奠定了我国文学婚姻法学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诗经》;西周;婚姻法律制度
在烟波浩渺的中国文学史中,建筑婚姻制度理论宫殿的材料极其丰富,涉及的理论范畴基本齐全。尤其在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描写爱情、婚姻的作品有75首,若以法学的眼光加以评价,会发现它们或者直接反映了西周的婚姻法规的立法及其实施情况,或者能为今天的婚姻法学理论原则提供一定思想资料。
1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按照《礼记》的说法,“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从文献资料反映的情况看,各级诸侯、封建领主甚至“匹夫”有数目不等的妾媵。《诗经》中的《大雅·大明》记载:“天监在下,有命既集。文王初载,天作之合。”(上天监视天下,天合有意于文王。文王即位时,上天赐予他新娘)。“有命自天,命此文王,于周于京。缵女维莘,长子维行,笃生武王。”(上天有命令,命令周文王,在周国京师建家邦。美好姑娘来自莘国,她是长女嫁文王,第一胎生下周武王)。说明周文王本来已和一个大邦女子结婚,后来又娶了莘女。《大雅·思齐》又说:“思齐大任,文王之母。思媚周姜,京室之妇。太姒嗣徽音,则百斯男。”(太任谨慎又庄重,她是文王的母亲。美好温顺的祖母周姜,她是王室的妻子。太姒继承她们的美德,就有很多的贵子诞生)。周文王后来又有了妃子太姒。这些都是周文王一妻多妾的明证。《大雅·韩奕》:“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娶妻子,陪嫁众妾多如云)。以一女为正妻,以该妻之妹为妾,一人出嫁,其姊妹随嫁的制度就是“媵”。这也是西周一妻多妾现象的另一种体现。
除遵循“一夫一妻多妾”制以外,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
其一,“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为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即是说,同姓为婚,会生下不强健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会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问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所以《礼记》上有这样的说法:“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礼记·曲礼》)。另外,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当然,对于“同姓为婚”这一古老禁忌,《诗经》不屑加以说明。
其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西周时男女交往的禁忌较少,这方面《诗经》中有大量的情诗涌现,如《周南·关睢》《召南·野有死麕》《卫风》中的《有狐》《木瓜》《王风》中的《君子阳阳》《采葛》《大车》《丘中有麻》等。写热恋、写幽会、写追求的执着、写婚嫁的喜悦、写失恋的痛苦,无不感情洋溢。婚姻,即则由两性缠绵的感情需求发展而来。但是,西周时男女交往的禁忌较少,并不等于有婚姻自由。当时实行的是不由当事人作主的包办婚姻形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诗经》对于周代没有婚姻自由的现实作出了真实的反映。《齐风·南山》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邠风·伐柯》也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
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终级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性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因此,婚姻在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是不为礼法所容的。因此,在没有婚姻自由的社会条件下,追求婚姻自由就成为人民群众的一种美好的理想,《郑风·将仲子》就反映了舆论对青年婚姻自由的压力:“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岂敢爱之,畏我诸兄,仲可怀也,诸兄之言,亦可畏也”; “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家人、亲友、邻里,重重势力把热恋中的青年男女的生活梦想无情地扼杀在了摇篮里。《鄘风·柏舟》中的那位向母亲倾诉自己的坚定志向,埋怨母亲不能体谅自己的姑娘,又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她一再发誓,到死爱心不变,连连呼叫:“母也天只!不谅人只!”(我的娘啊我的天,为什么不体谅我的心愿!)不言而喻,这是不能和心上人结为夫妻的不平之鸣。《鄘风·蝃蝀》表现了争取婚姻自由的战斗勇士与维护现存礼法的保守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一位敢于自由寻觅意中人的姑娘,光明正大,却受到了大肆诽谤,其泼污水的手段,就是搬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条:“乃如之人也,怀昏姻也。大无信也,不知命也”(这个人竟想着男女之事,不知廉耻,不懂得父母之命呀)。追求婚姻自由的人,竟被视为不可信、不懂事的坏蛋。可见,保守势力是强大的。
与此同时,法律认可的婚姻又是对淫乱行为的否定。《诗经》的一些篇章鲜明地表现了西周人的这种法律意识。《邶风·新台》揭露了卫宣公筑新台,强占儿媳的乱伦丑事。《齐风》中的《南山》《敝笱》《载驱》等,一再讽刺齐襄公与其妹文姜的私通。《陈风·株林》鞭挞了陈灵公与夏姬放荡的秽行。暴露淫乱,歌颂爱情,一反一正,共同表明了法律认定和保护的婚姻的爱情基础。
2 婚姻的缔结
西周时期,婚姻的成立在符合“一夫一妻多妾”“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质要件外,婚姻的缔结还必须合乎一定的礼仪,这就是“婚姻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若研究一下《诗经》便可进而知道,六礼之中,最关键、最引人注目的是亲迎之礼。《诗经》中从不同角度描写亲迎场面的诗篇为数不少。《西南·桃夭》、《齐风》中的《著》《东方之日》《唐风·绸缪》诸篇都歌颂了嫁或娶在亲迎时的欢快。“今夕何夕,见此良人。子兮于兮,如此良人何!”新郎简直高兴得不知怎么办才好。
正因为亲迎是关键的婚礼,所以奴隶主贵族尽量利用这种场合炫耀自己的富有和豪华。诗人们于是从这奢侈、排场中找到了讽刺的对象。《召南·鹊巢》写的是贵族女子出嫁时的铺张浪费。“之子于归,百两御之”;“之子于归,百两将之”;“之子于归,百两成之”。诗中反反复复强调,动用一百辆车行亲迎之礼,实在太过分了。《召南·何彼秾矣》着力强调王姬出嫁时车辆、服饰的雍容华贵,如花似玉,发出了“何彼秾矣?唐棣之华”,“何彼秾矣?华如桃李”(怎么这么美丽,如棠棣、桃李之花)的慨叹,愤激之情状溢于言表。
“亲迎”既然如此重要,那么男女双方认真对待,慎行其事,是合乎情理的。《召南·行露》中的女子因为嫌男方亲迎之礼不周全而引起诉讼活动。男方急于完礼成家,不惜诉诸法律,把女方送进监狱。受屈女子不畏强暴,以诗明志,质问男方“何以诉我讼”(凭什么同我打官司)?表示“虽速我讼,亦不女从”!(即使跟我打官司,也决不顺从你)看来,这一起婚姻只有告吹了。
让我们惊奇的是,《诗经》中还有反映赘婚(赘婿)习俗的诗,《王风·葛藟 》:“终远兄弟,谓他人父,谓他人父,亦莫我顾”;“终远兄弟,谓他人母,谓他人母,亦莫我有”;“终远兄弟,谓他人昆,谓他人昆,亦莫我闻”(远离了亲人,就得称呼他人伯父、大妈、大哥,即使称呼了,也不将我照顾、亲善、体恤)。诗中真挚而细腻地表现了青年男子入赘时的种种担忧、无奈和留恋,显得温良而质朴。
3 男女地位与生儿育女
这一时期,与婚姻自由平等的思想背道而驰的是,男尊女卑的观念也产生了。《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 “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生个男孩子,让他睡在床上,给他穿衣又穿裳,并佩戴白玉璋;生个女孩,则用一条小被包住睡地床,给她一个纺线的瓦锤学习女工活。对男孩百般偏爱,对女孩却加以歧视。《正月》:“赫赫宗周,褒姒灭之”。《大雅·瞻印》:“妇有长舌,维厉之阶,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妇人的长舌头,是那祸害的根源。祸乱不是从天而降,祸乱生自妇人)。这两首诗则把政治上的混乱归罪于妇女,显得十分荒唐可笑。
婚姻一般来讲,必然导致生儿育女、人口繁衍的结果。鉴于我国的人口状况,现行《婚姻法》以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是对中国古老的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由于中国地大物博,历来把人丁兴旺作为家庭殷实、国家强盛的标志。截至新中国成立,中国人口还不足五亿。所以,在周代绝对不可能产生当今人口过剩的意识,更不会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条文产生。相反,《诗经》中每每出现祝人子女众多的作品。《周南·螽斯》:“螽斯羽,揖揖兮。宜尔子孙,蛰蛰兮”(蝗虫的羽翼会聚成堆,你多子多孙,欢聚一堂)。用蝗虫的繁盛作比喻,赞扬别人子孙众多的盛况。《周南·麟之趾》:“麟之趾,振振公子,于嗟麟兮”!(麒麟有脚不踏生物,公侯的儿子就是这么仁厚,他简直就是麒麟啊)。因以麟趾作比喻夸赞人子孙众多,而被后人总结出“麟趾”的典故,用以表示子孙的贤能。《唐风·椒聊》:“椒聊之实,蕃衍盈升。彼其之子,硕大无朋。椒聊且!远条且!”用花椒结子形容一位妇女的多子之福:花椒一串串啊,香味飘得好远啰!
从周代以诗颂扬多子多孙到当代用婚姻法明文规定实行计划生育,都出于现实的迫切需要,总结自《诗经》以来中国人口发展与现实国情相互关系的历史,有助于加深理解和坚决执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4 婚姻关系的解除
同婚姻的缔结必须要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其中,“七出”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女子若有这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地休妻。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可休妻。“三不去”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它反映的是从一而终的礼法,对于女子,连丈夫死后都不许另行结婚。《礼记·郊特牲》云:“信,妇德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从《诗经》的十余首弃妇诗可以明白,周代的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男女不平等:一方面是要求女子守节,从一而终;另一方面男子任意遗弃妻子,另娶新欢。《召南·江有汜》,《邶风》中的《柏舟》《日月》《谷风》《旄丘》《卫风·氓》《王风·中谷有蓷》《小雅·谷风》等,都是弃妇怨词。《邶风·谷风》所叙,令人愤慨:弃妇离家之日,正是新妇进门之时。在丈夫“宴尔新婚,如兄如弟”的喜庆、缠绵之中,弃妇忽然想到自己辛辛苦苦腌制的一瓮咸菜,正好用作新妇抵御贫穷的东西。《小雅·谷风》说:“将安将乐,弃予如遗。”丈夫抛弃妻子,如同丢掉了一件东西,算不了什么大事。
这些弃妇诗的产生,反映了周代社会风气的不正,同时也说明当时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的空缺。它未能从立法上解决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为夫妻的婚姻一旦发生纠纷该何去何从的问题,亦即离婚问题。于是,婚姻当事人,尤其是掌握着家庭经济大权的丈夫,便自行其是,将不中意的妻子赶出家门了事。诗人同情弃妇的不幸,便发而为流传千古的弃妇诗了。
当然,诗人没有仅仅停留在同情弃妇的不幸遭遇上,而是更注意寻求和鞭挞造成这不幸的原因。《氓》应是富有战斗性的代表作之一。它对不忠于爱情,三心二意而抛弃妻子的青年男子进行不留情的针砭,指出:“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在时间的隧道里,这一声呐喊,显得那样震聋发聩,历久而弥坚,成为阴霾深处最耀眼的一道亮光,一照就是几千年。
5 结 论
《诗经》作为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标志着中国文学发展史的光辉起点。所收305首诗作在法学上的认识价值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涉及婚姻、兵役、劳役、赋税、罪与罚等法律问题作品有162首,占一半以上。这就是法学论著乐于引用《诗经》的基本原因。其中75首描写爱情、婚姻的作品,以其形象性、生动性、丰富性艺术地再现了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形态,使我们从历史的烟雨中看到了奴隶主贵族的婚姻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诗经》是我国婚姻法学的生动教科书,其中的爱情诗奠定了我国文学婚姻法学的理论基础。
[作者简们]祁生贵(1970—),男,青海平安人,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