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的法家思想
2015-05-30魏艳枫
魏艳枫
[摘 要]《淮南子》是两汉黄老之学的集大成之作,它以道家思想为主线融汇了儒、法、墨、兵、阴阳等各家思想。但是,各家思想在《淮南子》中都发生了变化,不同于它们在先秦时期的状态。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在这本以道家思想为主的著作中,各家思想都被道家思想所融贯。二是各家思想彼此互相感染、互相熏陶。文章旨在分析法家思想在这两重原因的作用下所发生的变化,并以此探索《淮南子》中的法家思想与先秦原始法家思想的不同。
[关键词] 《淮南子》;法家思想;道家思想;儒家思想
《淮南子》一书中处处可以见到法家思想的痕迹,《主术训》《人间训》《泰族训》等篇章中都可看到主逸臣劳、主静臣动、赏罚分明等字句。虽然法家思想在秦朝灭亡之后不再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但它的影响力并没有消失,汉初儒道两家思想都吸收了法家思想的元素。而汉初道家思想比汉初儒家思想包含了更多的法家思想因子,因为法家思想从诞生之日起就与道家思想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淮南子》作为汉代黄老之学顶峰之作,其中自然不乏法家思想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没有改变《淮南子》以道家思想为主导的性质。与此同时,被吸收进《淮南子》中的其他先秦思想,如儒家、墨家、阴阳家等思想也都影响了《淮南子》中的法家思想,以儒家思想对法家思想的影响最大,法家思想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之下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本文试从《淮南子》一书中法家思想的表现、道家思想对法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对法家思想的影响三方面分析汉代法家思想发生了哪些变化、与先秦法家有哪些不同。
1 法家思想在《淮南子》中的表现
先秦法家思想的一些重要观念都出现在《淮南子》中并被《淮南子》的作者作为治国之道而吸收。《淮南子》中的法家思想由于为各家思想融贯已没有了先秦时期刻薄寡恩、冷酷险狠等特点,却着重保留了无私赏罚、用众人之力以治天下等观点。
1.1 法、术、势
1.1.1 法
《主术训》中说:“衡之於左右,无私轻重,故可以为平。绳之於内外,无私曲直,故可以为正。人主之於用法,无私好憎,故可以为命。”这正是法家思想家对于法的观点,《韩非子》一书说:“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淮南子》的作者和先秦法家思想家同样认为法是君主向臣民公布的法律条文,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赏有功而罚有罪。君主在执法时应无私人的爱憎,刑过不避亲眷,赏善不遗匹夫,务必使全体臣民知赏由于有功,罚由于有罪,赏罚不在于君主而在于自身,这样一来,臣民就不会因赏罚而感激或怨恨君主,就像君主在执行赏罚时是无私无我的那样,臣民在领受赏罚时也同样无私无我。这种先秦法家思想家竭力要实现的治国状况被《淮南子》的作者称赞,《主术训》说:“不为丑美好憎,不为赏罚喜怒,名各自名,类各自类,事犹自然,莫出於己。”
与先秦法家不同的是,先秦法家完全从君主的立场出发,认为法是君主制定来约束臣民的规章,《淮南子》的作者却认为法律是从公意产生的,是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利益而存在的,也正是因此它才具有约束力。“法生於义,义生於众适,众适合於人心,此治之要也。”先秦法家思想家认为法律产生于君主个人的意愿,因而君主本人是不受法律制约的,君主的执法只是用法律为准绳去裁决臣民的言行。《淮南子》的作者却主张君主也要受法律的制约,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限制君权,使君主不能任意妄为。《主术训》说:“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在遵守法律上,君主还应成为臣民的表率。“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於天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故禁胜于身,则令行於民矣。”这些观点都是先秦法家思想没有的。
1.1.2 术
韩非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这套统治者任免、考核官吏的权术也被《淮南子》吸收,《主术训》说:“上操其名以责其实,臣守其业以效其功,言不得过其实,行不得逾其法,群臣辐凑,莫敢专君。”
但是,《淮南子》使用循名责实、言必称其功、行不逾于法的控制术时与韩非的目的不同。韩非的目的是除姦——消除臣下对于君主的蒙蔽,使臣民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君主的监视之下,这样,臣民就不能产生任何对君主不利的思想或行动,臣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只是君主制定的法律要求他们做的或是君主为他们分配的角色要他们做的。臣民就此完全丧失了个人意识,成为君主手中的工具。《淮南子》用术是认为君主如道,应发挥无形无相又能变化万端地宰制万物的作用,而臣民如器,如同每一个器具都有它特定的用途那样,每一个臣民都有一件他最擅长做的事,应给每一个人一种最适合他的职责,并实现人不并事,事不兼人。《主术训》说:“是故有一形者处一位,有一能者服一事。力胜其任,则举之者不重也;能称其事,则为之者不难也。毋小大修短,各得其宜,则天下一齐,无以相过也。圣人兼而用之,故无弃才。”《淮南子》认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全体的作用,犹如伐树而引其本,千枝万叶莫得不从。
1.1.3 势
先秦法家思想家所说的“势”是指统治者所掌握的权力和占据的地位,先秦法家认为这是君主的爪牙,君主要牢牢抱紧他的“势”,决不容许臣子有一点置喙,这样才能推行其“法”和“术”,一旦君主失去了“势”,他就会像龙离开了自己赖以腾飞的云朵那样,必为鱼虾所制。《韩非子》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淮南子》中有一句与这句话非常相似的话:“尧为匹夫,不能仁化一里;桀在上位,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为治,而势可以易俗,明矣。”然而,在先秦法家思想家所说的含义之外,《淮南子》赋予了“势”另外一种含义。《淮南子校补》中说:“是故十围之木,持千钧之屋;五寸之键,制开阖之门。”,又说:“岂材之巨小足哉?所居要也。”《淮南子》的作者从老子善闭者无关键而不可开,善结者无绳约而不可解的思想出发,使“势”具有以静制动、以逸待劳、因事利导、以少胜多之意。转木石与千仞高山之上、泻流水与深谷之中不需大力,却有奇效正是借助了势。《淮南子》要求君主持守的“势”更多的是这种含义。
虽然《淮南子》和《韩非子》同样认为君主与人臣之间没有恩义,人臣是迫于势力而不得不侍奉君主,君主与人臣之间是主卖官爵、臣卖气力的利益交换关系。但是,《淮南子》主张君臣之间的义务是相互的,就像君主不能赏赐没有功劳的臣子那样,臣子也不能为没有品德的君主送死。当桀纣统治之时,天下臣民纷纷背叛,当汤武统治之时,天下臣民纷纷归顺,这并不是因为汤武有“势”而桀纣没有“势”,而是因为汤武有德而桀纣没有德。《主术训》说:“是故权势者,人主之车舆也;大臣者,人主之驷马也。体离车舆之安,而手失驷马之心,而能不危者,古今未有也。”就像车和马不协调时,王良、造父也不能让车行走那样,君臣不和,尧舜也不能让天下安定。与先秦法家一味强调人臣服从于君主不同,《淮南子》的法家思想致力于促进君臣之间的合作。
1.2 法籍时变
韩非持历史进化论观点,认为当代必然超过古代,因而反对崇古薄今,认为儒家、墨家把三代的法律与制度搬到当代来应用就像守株待兔、刻舟求剑一样愚蠢。《淮南子》同样反对崇古薄今,《修务训》说:“世俗之人,多尊古而贱今。故为道者必托之于神农黄帝而后能入说。乱世暗主高远其所从来,因而贵之。为学者蔽于论而尊其所闻,相与危坐而称之,正领而诵之。此见是非之分不明。”学说托于古代圣贤是因为古人名气大,所以尊古的实质还是崇名。但古代的名人代替不了客观的是非标准,内有所主的人不会被外所动摇,追随与崇拜古人还是因为自己没有独立见解。贵古贱今的人就像这样惑于名而乱实,宝剑重在锋利不在于莫邪干将,治国之术在于周于事而不在于五帝三王。“世异则事变,时移则俗易。故圣人论世而立法,随事而举事。”《淮南子》和先秦法家思想家一样主张及时变法,《本经训》说上古时期的五帝三王也多次改变过国策,相互之间也没有沿袭彼此的礼法,因而今人也不必拘泥于古人之法。
《淮南子》一方面由于先秦法家思想的影响否定了先秦儒家、先秦道家、先秦墨家的历史退化论,另一方面,却继承先秦法家的人性退化论。《商君书·开塞》说:“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汜论训》说:“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於古为义,於今为笑。”《淮南子》的作者就像韩非一样认为随着物质文化的进步,人类的精神境界处于不断退化中,远古时期的人纯善,当今的人奸诈,二者都想以此说明为什么适用于古代的治理方式不适用于当代。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先秦法家归于人口增加造成人多而财物少,人们陷入生存物资的争夺中。韩非以此为自己所主张的严酷的统治术辩护,认为在当代争斗为主的天下,古代圣王所实行的仁政治国已经不起作用。《淮南子》却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人类越发展受到的外在约束与影响越多,于是人类就离完全的自由越来越远,从而变得复杂虚伪。但《淮南子》没有否定仁义在治国中的作用,《汜论训》说:“故仁以为经,义以为纪,此万世不更者也。”只是想以此说明变法的重要性,“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变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淮南鸿烈(上)》《汜论训》)
1.3 功利主义
“故不用之法,圣王弗行;不验之言,圣王弗听。”《汜论训》中这句话完全是韩非的语调,几乎让人以为不是出于道家学者之手。《齐俗训》中又说:“公孙龙折辩抗辞,别同异,离坚白,不可与众同道也;”虽然《淮南子》的作者和先秦法家一样持功利主义观点裁判各种理论,认为不能起到实际效果的理论不值得采纳,但是,《淮南子》这样做与先秦法家的目的不同。《齐俗训》说:“故高不可及者,不可以为人量;行不可逮者,不可以为国俗。”犹如鲁班、墨翟用木做鸟可在天上飞三日三夜,这种技术不是不高明,但不宜在国民中广泛提倡,英明的君主不会希望臣下都具有这种才能。“人才不足专恃,而道术可公行也。”(《淮南鸿烈集解》《齐俗训》)先秦法家反对所有形而上学的玄虚理论,认为这些理论会对统一国民的思想不利,而国民思想的同一是君主控制国民的重要方式,因此先秦法家主张以行政命令、刑罚等暴力手段将这些理论作为乱法之物消灭。《淮南子》反对它们却是出于一种近似于儒家中庸的观点,认为凡可以公行与天下的做法必定是简易、平实的,神异的言行一时让人兴奋,却不能作为长久的依靠。《齐俗训》说:“视高下不差尺寸,明主弗任,而求之乎浣準。”(《淮南鸿烈集解》《齐俗训》)精巧的技师能够不差分毫地判断出物品的重量,但英明君主不会采用,却会依据天平测量,原因就是前者不能推广而后者可以。治世之礼应易行、事应易为、责应易偿,而玄虚之言不是人人能解,神异之行不是人人能做,一旦泛滥开来就会破坏太平。
先秦法家从极端功利主义观念出发,认为人与人之间只有利害关系,人的所有行为都为利益所驱动,《淮南子》中也有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见解。《缪称训》说:“人之情,於害之中争取小焉,於利之中争取大焉。”又说:“诚能爱而利之,天下可从也。弗爱弗利,亲子叛父。”然而,先秦法家指出人的本性是谋利是为了为他们用赏罚二柄控制人提供依据,《淮南子》却近乎孟子利益天下百姓的观念。《齐俗训》说:“故世治则小人守政,而利不能诱也;世乱则君子为奸,而法弗能禁也。”财富有余独夫收孤,财富不足父母卖子,只有让天下百姓都丰衣足食天下的秩序才会维持下去,饥寒并置却不犯法作乱,古今未尝闻。另外,《淮南子》又指出,利益并不仅仅是实际利益,人也会为了比名利更重要的而牺牲名利,就如同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时舍鱼而取熊掌。《诠言训》说:“古之存己者,乐德而忘贱,故名不动志;乐道而忘贫,故利不动心。”伯夷叔齐舍弃了王位是因为知仁义尊于天下,对伯夷来说,这就是于利之中取大。因此,《淮南子》认为人也会由于趋利避害做出道德行为,而不像先秦法家那样将道德行为看作有远见的精明的利己。
2 道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融合
先秦法家思想在产生的过程中深受道家思想影响,这也是汉初黄老思想盛行时,法家思想能以隐性形式继续存在于汉初思想体系中的原因,法家从产生之日起与道家便是相通的。然而两汉时期黄老思想给予法家的影响不同于先秦时期道家给予法家的影响,汉初法家继承了先秦法家上无为而下有为、因其自然而推之、静因之道等做法,舍弃了其中诡计多端的阴险色彩与过分控制、干涉被统治者的做法。
2.1 无为
汉初思想家认为过多干涉百姓的生活、过分控制臣民是秦灭亡的原因。秦制定了过多过细的法律,以为将臣民完全置于统治者掌握之中就能稳定国家,然而,理治越繁而天下越乱,兵马越设而敌人越多,秦非不欲治天下,却由于太有为而失天下。与法家思想相反,道家思想一向主张少干预百姓的生活,提出以不治治之的最小政府化原则。《主术训》说:“夫水浊则鱼噞,政苛则民乱。”圣人之治天下应寂然若无治,淡泊若无忧天下之心。如果统治者多欲、有为,被统治者就会变得多欺多诈,国家就会被烦扰而失去安定。“圣主在上,廓然无形,寂然无声,官府若无事,朝廷若无人,”(《淮南鸿烈集解(下)》《泰族训》)求治者不得治,不求治者方能治之。
先秦法家思想家对被统治者过于有为,却将无为留给了统治者,这种无为为《淮南子》所继承。《原道训》说:“故任一人之能,不足以治三亩之宅也。修道理之数,因天地之自然,则六合不足均也。”“不因道之数,而专己之能,则其穷不远也。”桀纣能杀虎搏象,却被汤武击败,可知勇力不足以治天下;伊尹是古代贤相,却不能与越人乘浮舟游于江海,可知智不足以治天下。凡物有朕,唯道无朕,勇力智谋无论如何巧妙,在瞬息万变的形势前都有力不能胜之时,只有虚无因循之道看似柔弱却不会穷尽。乌获之力虽然惊人,终究有限,百人、千人、万人积力则无不成。人主之治天下,不应凭借自己智能、自己技巧、自己勇力,而应以天下之目视、以天下之耳听、以天下之智思、以天下之力争。先秦法家这种主逸臣劳的思想本来来自先秦道家君主如道,人臣如器的观念,《淮南子》将其进一步发挥,提出“所谓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所谓无不治者,因物之相然也”(《淮南鸿烈》《原道训》)的观点。后稷尝百草,而不能使禾冬生;大禹疏三江,而不能使水上流;圣人无变于物,因其自然而推之。圣人化育天下之力也不是己力,而是天下之力。体道者逸而不穷,任数者劳而无功,《淮南子》将先秦法家的主静臣动改造为释己而任道。
2.2 道本法末
道家思想家认为失道而后德,是由于离开了道的无为无治状态才不得不以法术来治国。《主术训》说:“故太上神化,其次使不得为非,其次赏贤而罚暴。”
法的作用是惩恶扬善,但是,与无为而治相比,这已经是次一等的做法,君主在使用法术治国时要始终把它当成神化的辅助,而不能视其为最高存在。就像看到五色之后的大象、听到五音之后的大音才把握住了声色,而溺于声色之中反而会被声色所困那样,法是由于顺道才能推行,一味任法就会导致暴政等弊端。申不害、商鞅、韩非之流“凿五刑,为刻削,乃背道德之本,而争於锥刀之末,”残害百姓却自以为治,如抱薪而救火。如无根之花不出三日必死,不以道为根源的法术不久就会走向反面。“是故知神明然后知道德之不足为也,知道德然后知仁义之不足行也,知仁义然后知礼乐之不足修也。”礼乐尚且不足修,何况法术乎?不能使人无欲无求却要靠赏罚使人不敢行恶就像未能防治疾病而在病发之后治疗那样。
《泰族训》说:“所以贵扁鹊者,非贵其随病而调药,贵其厭息脉血,知病之所从生也。所以贵圣人者,非贵其随罪而鉴刑也,贵其知乱之所由起也。”在此,法家思想家所崇尚的无私赏罚的圣君完全被道家思想家所否定。听无声之声者聪,听有声之声者聋,与无形的道相比,有形的法是为道所制约的事物,只有作为道的辅助,法才能最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3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融合
鉴于秦亡的教训,汉代统治者认识到一味用法将导致被统治者的强烈不满,又提倡将先秦儒家仁礼治国、友善待人等做法,试图以此缓和阶级矛盾、弥补以法治国的不足。
3.1 仁政
《淮南子》的作者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局限。《泰族训》说:“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法能刑窃盗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法律只能使人因恐惧受到惩罚而不敢作恶,却不能使人无行恶之心,更不能使人为善。法只能惩处于已然之后,却不能防患于未然之先,如果百姓没有崇善耻恶之心,法律也不能端正他们的行为。“治之所以为本者,仁义也;所以为末者,法度也。”治国应以仁义为主,而以刑罚为辅,如同天地以三时养生而以一时丧死。孔子为鲁司寇时,鲁国道不拾遗、夜不闭户,非刑罚所能至。如果只注重法律而放弃仁义,那就像注重帽和鞋却忘记了头和脚一样。商鞅、申不害、韩非、张仪、苏秦等人之术非治之大本,犹如郑国弦高以欺诈而存郑,可用于一时,不可作为恒常之道。
韩非认为,不能依靠别人不会背叛我,而要依靠我不能被别人背叛,也就是说,不要依靠被统治者有良心、知仁义而不背叛君主,而要依靠君主有威势而使被统治者不敢背叛。《淮南子》同样说:“无恃其不吾夺也,恃吾不可夺。”但这句话的含义却是君主由于行道而使天下归心,从而立于不可被征服的位置,因此不能被征服。《兵略训》说:“上视下如子,则下视上如父;上视下如弟,则下视上如兄。上视下如子,则必王四海;下视上如父,则必正天下。”王天下者必得天下人之力,得天下人之力者必得天下人之心。“国之所以存者,仁义是也;人之所以生者,行善是也。”国无义,虽大必亡;人无善,虽勇必伤。
3.2 尚贤
先秦法家完全从专制君主的立场出发创造了种种统治术,因而重视法治并忽视人治。韩非说,他的治国之术是为有中等才能的人而设的,只要有完善的法制,即使平常人也可治国,如果一定要等到尧那样的圣人出现才能治国,国家就会千世不得一治。《淮南子》吸收了原始儒家民本思想,认为立民不为立君,立君却为利民。《修务训》说:“且古之立帝王者,非以奉养其欲也;圣人践位者,非以逸乐其身也。为天下强掩弱,众暴寡,诈欺愚,勇侵怯,怀知而不以相教,积财而不以相分,故立天子以齐一之。为一人聪明而不足以遍照海内,故立三公九卿以辅翼之。”统治者的位置一定要让贤良之人担任,有良法却动乱也许有,君子治国国家却动乱自古至今未尝听说。“故法虽在,必待圣而后治;”(《淮南鸿烈集解》《泰族训》)国亡不是因为无法,而是因为没有贤良之人来运用法。《泰族训》说:“今使愚教知,使不肖临贤,虽严刑罚,民弗从也。”《淮南子》肯定了先秦儒家把邪恶的人提拔起来位于正直的人之上,百姓就不会心服,把正直的人提拔起来位于邪恶的人之上,百姓会心服的观念,否定了先秦法家一味尚法、不考虑统治者本身的素质的做法。
从上述分析可知,与先秦法家相比,《淮南子》所代表的西汉法家思想发生了这些变化——
一是《淮南子》的作者去除了先秦法家思想中末世的危机感与机诈权谋色彩而使其成为公正的、平实的治国方式。
二是《淮南子》的作者引道入法,使法制不至于过分严苛,为被统治者保留了法制之内的自由。
三是《淮南子》以儒家思想的仁爱精神化解了法家思想的一味严刑重罚的暴虐。
总之,《淮南子》虽然吸收法家思想为治国之术的一部分,却并没有像先秦法家那样把法术当成方针,而是把它当成在治国的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局部策略,这种策略在实施中也时时受到道、儒两家思想的制约。
参考文献:
[1]牟钟鉴.《吕氏春秋》与《淮南子》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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