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社会公正问题思考
2015-05-30张将
张将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五次提到“公正”一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三次提到“社会公正”一词,二十一次提到“公正”一词。社会公正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与老百姓休戚相关的问题。社会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核心、根本动力和最佳状态。本文将从就业问题的角度探讨转型期的社会公正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供选择的思路,以供探讨。
关键词:转型期;公平正义;就业问题
党的十八大指出:“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我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深刻的社会转型期,从传统的自給自足自然经济社会、农业社会、乡村社会、封闭半封闭社会、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人治”社会向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工业社会、城市社会、开放性社会、建立在民主法制基础上的“法治”社会转型。如果保障各利益群体利益不受侵害,确保社会的公正,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课题。
一、公正的理论内涵
在古代,公正的观念特点是,它代表一种理想社会和高尚的道德。无论在古希腊还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们不约而同地把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确定为公正社会。同时,也把公正确定为最大的“善”和“德”。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设计了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公正社会秩序的条件和基础。罗尔斯《正义论》提出了三个值得注意的观点:一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二是平等的自由;三也是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互惠互利的差别原则与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原则。社会公正是一个完整的规则体系。具体来说,社会公正包括这样四个基本的、缺一不可的规则。社会公正实际上是由对人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严予以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这四项基本规则共同组成的一个原则及理念的体系。在中国现阶段,“注重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确保中国社会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只有维护社会公正的各项基本规则,才能激发社会活力,化解社会群体之间的各种矛盾,才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局面。
二、保证社会公正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期,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重任,稳定的根本就是民生,重视民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下面我们仅仅从就业问题谈一谈。就业机会的公平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突出,起点不公平、过程不公平和制度不完善是造成就业机会不公平的三大主要原因。消除这一现象需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完善市场经济,加强立法和司法。据报道,当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正在逐渐演变为其父辈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和财富实力的竞争。一些大学毕业生凭借父辈的资源与运作,轻而易举占据了人羡慕的职位,而那些来自农村或贫困家庭的大学生,却屡屡求职失利。在就业重压下渐渐呈现的“代际效应”正在挑战着就业制度的公平性。以前是“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现在则变成了“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一个大学生即便才学平平,但只要他的“好爸爸”有足够的权力和财力,就可以为他争取到一个地位高、收入高的工作单位。大学生的父辈在政治、经济地位上存在的差距“顺理成章”地传递到了一些大学生身上。“而教育改变命运”,对许多大学生而言,恐怕还只是一个梦想。应当认识到,就业“的代际效应”本质上是一种就业腐败,是腐败在就业问题上的突出体现。努力克服就业“的代际效应”,保障大学生的就业公平,就是要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要保障大学生的就业公平,人们很自然会想到法律的力量。目前,我们的现行法律对单位招录人员还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单位都具有自主用人的权力,这客观上为用人腐败留下了空间。因此,当一个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不公平竞争时,他即便鼓起勇气提起诉讼,也很难得到法律救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追求就业公平方面无所作为。假设一个大学生向某单位求职最终失败,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在招录人员上存在虚假招考、权权交易或权钱交易等问题,那么,这个大学生就应该勇敢地举报,有关部门也应该积极介入,从多方面为遭遇不公平竞争的大学生提供帮助和救济。毕竟,多曝光一些虚假招考事件,有关部门多查处一些“好爸爸”们的权权交易或权钱交易,那些企图利用权势财势为子女求职施加特殊影响的人就会多一分畏惧。如果我们有公职人员子女就业状况申报制度,以此提高公职人员子女就业状况的透明度,将公职人 员子女的上学、就业等事项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那“些好爸爸”们再要为子女的美好前程而大搞就业腐败,恐怕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得心应手了。总之,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又是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压力将是伴随新世纪前半叶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要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确立长期的思想准备。只有这样,才能使失业给这个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方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思考与建议
社会公正的基本精义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既要确保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又要为每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以求得每一个社会群体和每一个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实现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利。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由于社会利益结构的多样化,由于构成社会群体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着平等的权利,所以,社会当中每一个群体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同时各个社会群体相互间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在现实社会中,每一个群体都有可能遇到不公正对待的问题,尽管角度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基于社会公正,国家对于社会各个群体的基本态度应当是,不能厚此薄彼,不宜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群体的立场上,抬一个,压一个,而是应当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为基本出发点,帮助遇到不公正对待的一方解决问题,而且,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另外群体的合理利益。由此可见,只有将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制定“不偏不倚”和“相对客观”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制度,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及互惠互利,才能实现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与弱势群体的生活改善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才能既充分开发社会活力,又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和整合程度。
当前,我国正进行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经历从传统到现代的巨大转变,这些都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要在此情况下实现现代化,同时又尽可能地实现社会正义和保持社会稳定,理所当然地要以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同时也应尽可能吸收西方正义理论中合理的部分,用来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不合理现象并解决之。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路径问题,我们有必要特别关注这样几个问题:其一,确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其他的一切措施都无从谈起。其二,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因为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其三,尽可能地实现充分就业。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社会成员经济来源对于就业的依赖性相对来说更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现象,必定会造成较大范围的贫困现象,造成严重的贫富差距现象。因此,社会应当将充分就业作为社会政策的优先目标,想方设法地为社会成员创造种种就业机会。这应成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性内容。其四,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底线的确保。其五,健全合理的税收制度。对于社会的必要调剂来说,税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政府通过税收可以获得必要的公益性的资金,用来
维持生活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如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的基本生计和用来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二是通过所得税的征收和遗产税等税种的开征,可以适当地减少高收入者过多的收入和财产,从而有效地调节或是缓解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保证社会必要的整合性和稳定性。(作者单位:贵阳护理职业学院思政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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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建新等.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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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5]何雪松.社会问题导论:以转型为视角,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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