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保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5-30鲁洁
鲁洁
摘 要:国际保理是一种新兴的贸易结算方式。它为外贸企业有效的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因其较信用证等结算工具有更为简便的办理手续,越来越受到进出口商的青睐。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外贸企业愈加重视国际保理业务的运用。然而,尽管国际保理具有很多优势,但在我国的实践并不十分理想。本文以国际保理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分析我国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并给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际保理;结算方式;风险;对策
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以赊销方式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品或向供应商提供综合性金融业务。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全球买方市场的形成,国际保理因其具有多种功能,越来越受到外贸企业重视。然而,看到保理业务给我国国际贸易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保理业仍存在诸多问题,企业和保理商在实际操作中仍承担着部分风险。从外贸企业角度来看,缺少行而有效的法律保障,保理费用偏高;从保理商角度来看,保理机构多元化程度低,商业保理公司发展滞后。这就要求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保理商的风险内控机制,使之更好的为我国国际贸易服务。
一、国际保理概述
(一)国际保理的概念。保理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不同,可以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模式。仅涉及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内保理。涉及进出口商双方保理商的叫做双保理方式,主要适用于国际保理。本文以双保理模式作为研究对象。
根据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不同,保理可以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国内保理是根据国际保理发展而来,但国内保理的保理商、保理申请人、商务合同买方均为国内机构。
(二)国际保理的优势。国际贸易传统的结算方式是托收和信用证。特别是信用证由于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为出口商收款提供了保障,因此在产生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但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有着本身的局限性:一是手续较繁琐;二是费用较大;三是对单据的要求较高。信用销售方式虽然能够提高出口商的竞争力,但是给出口商带来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进口商违约的坏账风险;二是应收账款周期拉长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三是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的问题。国际保理业务正是通过向卖方提供一系列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来解决上述难题。
1、通过购买应收账款向出口商提供资金支持。保理商通过购买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向其提供资金。从而加速了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期大大缩短,这意味着企业的流动资金可以快速周转起来进行多次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从而占据更大的市场、创造更多的利润。此外,通过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出口商提前确认和实现了销售收入,可以增加现金流,从而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和形象,有利于其他融资。
2、通过提供信用销售额度为出口商提供坏账担保。在国际双保理的操作中,一般出口商在与进口商正式签订贸易合同之前会先与保理商联系,向保理商申请信用销售额度。保理商在对进口商资产状况、经营作风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核定信用额度,在该额度内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应收账款由保理商提供坏账担保。通过这种方式,出口商将与收汇相关的进口商信用风险、进口国风险、汇率风险等全部转嫁给保理商。
3、通过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为出口商降低管理费用,扩大经营和销售规模。由于出口商的客户可能来自各个国家,应收账款的收款期等又往往不同,这给出口商管理应收账款带来了难度。通过保理商提供的账务管理和账款催收服务,出口商可以降低相应的管理费用,并能够集中精力进行研发、生产和销售,扩大经营和销售规模。当发生贸易纠纷时,保理商也可以协助出口商与进口商交涉。
二、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保障。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与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目前,国内只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国际保理作了部分约束。《民法通则》对债权转让的规定过于笼统。《合同法》没有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做出规定,这使得在一揽子转让保理中,保理合同的双方必须就每一笔具体应收账款的发生办理转让手续。
(二)信用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评级法律体系,而保理业务的开展是以资信调查为前提的。缺乏信用评级,保理商无法准确授予信用额度。银行和保理商也不敢轻易开展各种创新型融资产品,减缓了创新型融资产品发展的步伐。
(三)国际保理费用偏高,缺乏统一收费规范。国外保理商的客户一般都是经常性的老客户,保理商对这些老客户的经营管理、资金流动情况比较熟悉,收取的费用也比较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一般是货款的1%-3%,银行一般提取应收账款金额的2%-6%作为账户管理费和资信调查费,再加上对企业所获得的预付款收取的利息,国际保理费用要比信用证高10%左右。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就目前我国立法情况看,短期内还很难从人大层面上来立法。因此建议首先从部门规章层次来进行立法规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监管部门,以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为根本,制定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规范和具体操作方法,加强对国际保理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加快业务的标准化和系统化。
(二)建立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我国应加快建设信用担保法律评级体系和评价制度。建议由银监会牵头,联合工商和税务部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定期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权威性评级,以供保理商参考。从企业角度来说,应及时准确的披露其基本信息,提高透明度,让评级机构给予授信等级。
(三)规范保理收费。当前我国国际保理金融市场存在着较为充分的竞争。但总体费用水平与国外相比,仍处于劣势。建议银监会与相关物价部门联合制定保理商收费的统一规则,对涉及到歧视性收费和垄断业务的,要坚决给予取缔和行政处罚。企业自身也要加强对费用的核算,科学认识国际保理业务费用问题。
四、结论
目前,我国保理已进入高速发展期,保理业务在我国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保理业仍显示出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因此,要想实现我国保理行业全面健康发展,除了完善外部的法律制度供给和运行环境,还应从内部全面提高我国外贸企业和保理商的综合素质,共同促进保理业在中国经济和贸易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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