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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制度模式特点、存在问题及未来改革路径

2015-05-30贺绍奇

中国市场 2015年31期

贺绍奇

摘要:我国公司制度兼具英美公司制度、大陆法系公司制度模式特点,而且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受到其影响程度各有不同,但本土化改造中,始终受到发展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目标所左右。过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情节”,模糊了改革方向,从而使改革陷入体制与制度不兼容的困境,引进制度在我国遭遇到水土不服的尴尬。我国公司制度改革路径选择应该是区分国有企业改革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殊需要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通用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构建特许公司制度以满足国有企业改革特殊需要,完善通用公司制度来满足发展市场经济对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

关键词:公司制度;股份制改革;通用公司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1.072

一、引 言

我国现代公司制度引进始于改革开放,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通过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种制度模式时期进行的兼收并蓄和结合我国国有经济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而进行本土化改造的,因此,我国公司制度兼具英美公司制度、大陆法系公司制度模式特点,而且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受到其影响程度各有不同,但本土化改造中,始终受到发展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目标所左右。这就导致了我国公司制度本土化过程中过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情节”,模糊了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方向,从而使我国公司制度改革陷入体制与制度不兼容的困境,导致了引进制度在我国遭遇到水土不服的尴尬。因此,我国公司制度改革路径选择应该是区分国有企业改革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殊需要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通用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通过特许公司制度的构建来满足国有企业改革特殊需要,通过完善通用公司制度来满足发展市场经济对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深度融合①,进行混改,也需要更为中性的、更加市场化的公司制度。

二、我国公司制度模式特点

我国公司制度模式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从公司融资上看,我国公司主要依靠银行融资,而不是资本市场融资,虽然直接融资比较在不断上升。

第二,从股权结构来看,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非常集中,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

第三,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看,我国采取了股东会中心、双层董事会制度和职工共决制度。一是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决策权最终都属于股东(大)会;二是公司采取双层董事会制度,虽然董事会不是由监事会任免,但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享有非常大的监督制衡权力,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的动议;三是我国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层面不同程度采取了职工共决制度。

第四,就股东与管理团队关系而言,在我国,控制股东与大股东通常直接控制和掌握公司董事会,可以直接任免管理团队,通常情况下,即便是不直接任免,也与管理团队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第五,公司价值目标取向上,强调多元价值目标,提倡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兼顾。

第六,公司法律制度方面,虽然灵活性有所改善,但仍然比较僵化,法律对公司出资、出资方式、内部治理结构安排、公司投融资等方面规定仍然比较僵化,留给公司参与者自治空间仍然不够充分,尤其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三、现行公司制度模式存在问题

我国现代公司制度模式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现有制度与我国国有经济体制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兼容,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

国有企业借助公司化改革,剥离了历史包袱——社会化职能和分流了冗员,借助上市募集大量的社会资本,让部分国有企业摆脱了长期亏损,资本严重不足的困境,转亏为盈,但公司化改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这些企业公司治理水平,一个最突出现象就是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不透明、国有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无视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杨忠海、周晓苏通过A股市场2004—2006年间3940个上市公司实证分析发现,控股股东掏空行为显著降低了财务报告透明度,国家最终控制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更不透明,并且政府干预动机越强,财务报告透明度越低。①李增泉、孙铮、王志伟等人实证研究得出同样的结论,通过控股公司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低于企业集团控制上市公司,国有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高于非国有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②马德林实证研究发现,大股东与上市高管在掏空上市公司上存在合谋,高管协助大股东掏空,大股东默许高管更多隐性收益,双方合谋损害公司利益。③研究表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和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席位比例越高,非公平关联交易越多。股权越集中,大股东对董事会控制程度越高,越容易引发大股东“掏空”行为。④

(一)上市公司“掏空”是一股独大、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失衡的结果,而这种股权结构是公有制主体地位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时任国资委主任李融荣把国有企业的业务范围大体定位在三个领域: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国资委主任李融荣在阐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时指出,国资委的目标是要在2010年,把央企调整重组到80~100户,其中30~50户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他将国有经济所处的行业分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主要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航空运输、航运等行业要保持绝对控制力,由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包括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行业,国有经济要对这一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保持较强控制力,行内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重要骨干企业由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其他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商贸流通、投资、医药、建材、农业、地质勘察等行业,国有经济要在这一领域保持必要影响力,表现为国有资本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行业排头兵企业,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医药、农业、地质勘察企业保持控股,其他中央企业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数量明显减少。

对于如何提高国有出资企业的控制力,李荣融提出了“四个集中”。即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国有经济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⑤

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该法第1条和第7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职能,提出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深化改革的方向,即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了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进一步强化了党组织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直接干预的能力。

从现行国家关于公有制度主体地位的诠释以及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安排,要保证国家对关键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与支配地位,同时要保证政府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上最终控制权的合法性,在这些行业和领域公司中,保持国有绝对控股甚至独资就是必然选择,因此,在这些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就是体制要求的必然选择,无法改变。

(二)受到体制的约束,在一股独大无法根本改变的情况下,现行公司制度不可能有效解决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反而会恶化这些问题

这些问题是长期困扰传统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一直未能找到有效解决办法,实际上现行公司制度不但无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其对国有企业特殊性制度安排反而加剧和恶化这些问题。

第一,从外部治理机制上来说,产品市场、经理市场、并购市场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都是无效的。首先,从公司人事任免来说,国有企业党管干部组织人事制度就意味着: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可能有经理市场的约束。其次,在产品市场,由于强调国有企业对行业和领域控制与支配地位,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或反垄断政策都对国有经济实行特殊豁免特权,这就意味着这些产品和服务市场完全为国有垄断,不可能有外部产品市场约束。

此外,公司化安排的一个主要考虑就是借助外部投资者对管理团队的监督,改善国有公司治理水平,在公司保持国有控股地位不变,党管干部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外部投资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迫使他们做出以下几个选择。

一是与国有出资人任命的高管团队合谋,损害国有出资人的利益。

二是逆向选择,与公司一道向政府寻租,利用国有控股公司垄断地位谋求垄断租金最大化。

三是借助国有出资人治理外包讨价还价,谋求政府给予企业更多特权,损害消费者和国内其他非国有竞争者的利益。

第二,从内部治理机制上来看,党管的干部也好、享有民主管理权利的职工也好、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官员和其所代表各级政府官员也好,都不是公司最终风险承担者和剩余索取权人,缺乏监督的激励。

第三,从激励机制上来说,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很容易诱导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高管团队逆向选择。

一是从激励机制安排上来说,在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安排中,国有企业应当承担的政策性职能、战略性职能仍然没有办法纳入考核范畴,更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体系的可能。更要命的是,薪酬激励没有将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官员纳入其中,负责任命和考核国企领导官员缺乏监督的激励,很容易利用手中监督权力进行寻租,与国企领导合谋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是激励机制为这些公司滥用垄断地位,通过产品和服务垄断定价、对公司少数股东掠夺,而不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创新来获得短期利润最大化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三)现行公司制度改革路径进一步迷失了方向,导致公司制度安排进一步背离我国现实的国情

由于受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约束,公司化改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国有企业改革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为此,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股东中心、监事会制度和职工共决制度,企求通过加强监督和职工民主管理来平衡内部人控制,而这些制度在我国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无法得到根本改变情况下,反而进一步强化了控制股东对公司控制权,妨碍了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

第一,股东中心让控制股东拥有了绝对的、排他性的控制权,使公司事实上沦为私人所有或国家所有的财产,削弱了公司的独立性。我国《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这就意味着,除法定必须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外,其让权力都可以由股东(大)会来行使。事实上,在《公司法》明确罗列的董事会10项职权中,关系公司重大决策的6项职权(除程序性的和任免总经理、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等4项外)都是要经过股东会最终核准的(详细见下表)。

单从形式上看,这似乎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但实质上,因为我国公司普遍都是一股独大,股权非常集中,股东(大)会普遍为大股东所控制的情况下,这实际上是从法律上赋予了控制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排他性的控制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公司仍然没有摆脱公司为私人所有或为国家所有财产的性质。

第二,双层董事会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控制股东的控制权或内部人控制,监事会一旦被控制股东控制或被管理团队所控制,其拥有巨大权力就足以抵消来自董事会对管理团队的监督。

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一是来自于公司内部人员,二是来自于控股单位外派监事或者是与公司没有任何关联的独立监事。内部监事多为政工干部和劳动模范,工资和职位都基本上由管理层决定。同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内部监事首先考虑自己员工身份,很少考虑自己是全体股东代表,当董事会的决策对他们有利,对员工有利时,则内部监事理性选择就是放弃、忽略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串通一气损害所有股东的利益。⑥

钟良、石水平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监事会统计研究发现,监事会成员持股数量低、年度报酬低、零持股、零报酬现象比较多,监事会年度召开会议次数重要集中在3~5次,而且监事成员学历偏低。⑦还有研究显示,A股上市公司中,引入外部监事的上市公司仅占2.14%,而且大部分上市公司外部监事比例低于40%。⑧

伊利股份实际控制人郑俊怀就利用监事会罢免对公司重大财务支出提出质疑的独立董事,而银广夏实际控制人就利用监事会罢免了公司董事长,夺回公司实际控制权。

第三,对利益相关者利益进一步模糊了公司性质和公司治理目标,很容易为政府、控制股东和内部人滥用,损害公众投资者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四、未来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路径

未来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路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通过建立健全特许公司制度来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公司治理水平改善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通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从理论上来讲,借鉴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由股东会中心转向董事会中心,将公司由股东转移到主要由外部董事构成的董事会,让更加独立的董事会来负责维护公司利益可能是解决我国目前公众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等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但这将从根本上颠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同时也要求无条件放弃现行必须保持国有经济对某些行业的垄断与控制,让国有资本能够像非国有资本一样自由进退,完全借助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营来维护国有资本保值与增值,这需要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行重新诠释,对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因此,在现阶段,体制突破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因此,我国目前公司制度模式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完全契合的,在不触及现行体制情况下,要解决目前国有控股公众公司所面临的治理问题是不可能的。这就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和提升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所面临的困境,我国公司制度要突破这种困境,必须寻求另外的突破。

一种可能的改革途径就是,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必须保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和必须由国家控制的企业或国有控股的公司数量也将逐步减少,收敛到比较窄的范围,在此种情况下,应该把主要承担战略性职能、国家安全职能和政策性职能的国有公司回归到特许公司范畴,通过特许立法来加以调整,对这些公司需要的特殊治理结构安排通过特殊的专门立法来调整,把这些公司从适用于完全市场化的公司的通用公司法中排除,让我国公司制度改革彻底摆脱维护国有资产增值与保值的纠结,把关注重心转向保护公众投资者,以致力于公司治理水平改善和提升。

(二)对于非国有公司,针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内外公司治理环境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改革路径

我国目前公司制度改革应从根本上解决控制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滥用作为其核心的目标,在这方面,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和面临内外治理环境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上市公司主要依靠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因此,上市公司股东不仅可以用手投票,还可以用脚投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与提高关键在于透明度和资本市场的效率。我国上市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股独大,公众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改善和提高重心还在资本市场监管与执法,只有严格监管与执法,上市公司透明度才会得到改善,投资者权益才会得到有效保障,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现象,充分发挥公司并购市场和外部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改善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不存在可以自由进退的股票市场,公司股权转让受到诸多条件限制,而且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通常也没有发生分离,因此,公司治理改善和提升要解决核心问题是股东之间利益关系平衡的问题,而股东之间利益关系平衡首要还是依靠股东之间合约约定。随着公司制度普及,公司治理文化的提升,投资者和企业家对现代公司制度认识水平将得到根本改善,企业家和投资者完全有能力在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助下,在公司组建过程中事先通过协商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合同来安排形成一个能够充分满足各自利益诉求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则主要是在合约不完备情况下和合约履行产生纠纷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合适救济渠道,为合约履行提供保障。如在少数股东受到不公平压制时,股东之间完全独立无法就公司运行达成一致,公司陷入僵局时,法律通过课以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信赖义务,给予少数股东压制诉讼救济权利和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或多数股东回购其持有股权或请求解散公司等救济渠道破解公司僵局。也就是说,对于非上市公司,公司制度改革路径就是最大限度减少法律的干预,给予股东充分自治,公司法有关非上市公司治理、出资、出资方式等有关规定都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允许股东或出资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加以改变,法律主要任务就是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或少数股东受到不公平压制时为其提供救济。

五、结 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于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的思路是正确的,对国企分类改革就要求我国必须针对不同类别的国有企业提供至少两套公司制度来满足国企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于必须由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应该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特许公司制度,而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国有出资人只履行管资本职能、可根据投资效益最大化原则自由进退的股份制企业,则应适用与之相适应的通用公司制度。前者针对国有企业有许多特殊的制度安排,而后者在所有制上完全是中性的,没有针对国有资本的特殊安排,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公有制为主题与股份制(资本自由流动)之间不相容的矛盾。

注释:

①杨忠海,周晓苏.政府最终控制、控股股东行为与财务报告透明度[J].财贸研究,2011(4).

②李增泉,孙铮,王志伟.“掏空”与所有权安排[J].会计研究,2004(12).

③马德林.大股东掏空与高管隐性收益关系实证研究——基于2003—2005年上市公司经验数据[J].管理探索,2011(10).

④王齐琴,刘清军.股权制衡、董事会独立性与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文献综述[J].北方经济,2010(9).

⑤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国有经济应保持七个行业的绝对控制力[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2006年12月18日).

⑥李维安,王守志,王世权.大股东股权竞争与监事会治理——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3).

⑦钟良,石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征:描述与分析[J].价值工程,2007(2).

⑧吴竟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制度实施效果实证研究[J].现代会计,2010(2).

(编辑:韦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