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风险
2015-05-30马雯
马雯
[摘要]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的迅速发展影响着各行各业。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也碰撞出了众多火花。“互联网+”如同当代的文艺复兴,影响并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状态和格局。作为我国金融三驾马车之一的保险业在爆炸式增长与发展的同时也迎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特殊风险;法律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079
由于传统的保险销售渠道增长乏力以及互联网保险在大数据方面具有的无可比拟的优势和较低的产品费率等特点,互联网保险一经推出就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凡事均具有两面性,市场总是优先于制度,互联网保险凭借自身优势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其风险也日渐凸显。众安在线作为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在其保险业务量迅猛增长的同时,2014年亿元保费投诉量(当期投诉件数总量/当期保费总量)竟高达2506件/亿元,远超行业平均值168件/亿元。亿元保费投诉量虽然是反映一个保险公司运营服务水平的常用指标,但却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互联网保险风险的存在。特别是不同于传统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在成因、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风险如下。
1网络安全风险
11网络系统安全问题
网络系统安全问题的内容包括计算机的物理、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网络服务等安全问题。主要包括由于某种设计缺陷或者兼容问题等使得计算机系统故障、病毒传播,或者遭受到黑客的攻击,这些都有可能最终导致系统崩溃,给使用者带来巨大损失。此外,还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从事保险诈骗活动。
12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保险服务要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投保、承保、保费支付和保险金支付等过程。一方面,用户的个人隐私可能被一些非法人员利用、泄露、盗取,进而给顾客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网络保险的产品设计和需求挖掘依赖于大数据,数据信息一旦被恶意篡改,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定价、经营以及业务的开展。
13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许多保险消费者对网上购买保险最大的疑虑就在于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其内容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资金的被盗用、交易行为被抵赖、合同的法律效应等,特别是一些第三方支付软件容易被钓鱼网站所利用,导致客户网上付费资金安全出现问题,使客户遭受巨大损失。
2产品设计风险
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产品,其设计需要充分的经验数据积累,应用大数法则和精算技术开发出定价合理、保障充分的保险产品。目前,互联网保险大都是一些保險责任较少并且条款简单的意外险、车险、责任险等标准化产品,还有就是可以获得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条款较复杂的寿险和健康险的产品比例则极小,尤其缺乏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产品同质化程度极高。特别是在退货运费险平台上华泰财险、人保财险、国寿财险以及众安财险同质竞争,共同瓜分市场。如果保险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网站建设、维护成本,但设计出的产品没有市场,不仅不能够承担开发产品巨大的前期成本,还将引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风险。如何开发出凸显保险的保障核心、适销对路、真正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专属产品,将个性需求和共性需求在同一个产品框架内得到解决,将是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面临的一大难题。
3销售误导风险
互联网时代,对速度的追求过高,移植到保险身上,就难免会有企业为了短期逐利,在保险产品设计理念上大打“理财”牌,从而忽视保险产品的本质。而且,迫于业务增长压力,这些带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大多未披露投资方向,即使披露,也会在字体、字号、位置等方面有所区别,客户很容易就忽视了风险警示。同时,为突出理财功能,销售广告也大都被“有保底”、“低门槛”、“超短期”、“收益高”等宣传噱头所充斥,许多商家还制作表格与其他理财产品作比较,将注意力引到预期高收益,致使客户缺乏对产品属性的足够认识和对潜在风险的理性判断,特别是限时抢购等促销手段。
4服务质量风险
保险行业是一个服务行业,其宗旨就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传统的保险服务通过遍布在各地的分公司和网点完成。但互联网保险突破了原有的销售的地域限制,打破空间和时间局限,导致投保人分布的区域更广。互联网保险实际上是在全国范围内给众多的小额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投保人数的增多就意味着要面临大量的理赔。目前互联网保险收到的服务质量投诉多,主要原因是保险人承诺提供的承保义务,在理赔时由于一些原因难以落实,客户就产生了一种背叛感,导致客户的不满。另一个原因则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忽略了保单中的免责条款,误解了退保损失、犹豫期、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投资风险等内容。这些内容是保险领域的专业内容,在传统的代理人销售渠道中,这些内容会由代理人向投保人说明,但是互联网保险并没有当面说明的条件。
5道德风险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可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保险人要向投保人说明相关的保险责任和条款,这是保险的基本准则。而在互联网保险中,该原则的约束作用显然没有在传统的营销渠道中所起的作用大。因为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不能面对面交谈,加上地理因素的限制,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息核查更加困难,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性很大,逆选择行为也很有可能发生,这些都不利于互联网保险的稳定发展。
6法律监管滞后风险
新事物的发展往往是市场先于制度,而制度则在市场中逐步地完善和发展。互联网保险呈现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问题也接踵而至。一直沿用的传统监管原则和措施被互联网保险构建的新兴销售平台所打破,导致现有监管措施在实施中滞后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并在部分领域呈现监管暂时空缺。互联网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对传统的保险与商贸法律提出了挑战。现行保险监管政策已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保险业务引发的新行为,造成监管真空。互联网本身剧烈的创新速度驱使其颠覆着一个又一个传统行业。互联网保险可以根据网上的海量数据,迅速地推陈出新,更新换代。可是法律的立法却往往需要经过提出、验证、征询、提交、投票等环节,复杂而漫长,当一部法律制定出来的时候,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时候法律往往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求。这种“市场行为在前、监管措施在后”的模式使得法律监管具有不确定性,极易产生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2014年12月10日,保监会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这份文件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国内首份监管文件。
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要点包括: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区域与规则,经营区域限制在一些险种上适度放开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规定了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包括需列明的保险产品及服务信息内容和销售界面需列明的信息内容;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机制等。该文件一方面意在将保险公司的展业风险限定在可控范围之内,防范盲目扩张给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又在征求意见稿后文明确“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使用其规定”,则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依照行业的现实情况进行了积极的补充性调整。参考文献:
[1]王秀珍中国网络保险营销发展浅析[J].中国市场,2011(10).
[2]张静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革命[J].中国市场,2013(47).
[3]马辛网络金融风险监管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J].中国市场,20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