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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5-05-30金童陈晨徐明月

2015年4期
关键词:显著性

金童 陈晨 徐明月

摘要:声音商标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存在多年,而在我国却属于新鲜事物。声音商标是生产经营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我国新《商标法》实施后,肯定了声音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取消了对商标注册“可视性”的要求。声音商标立法与世界接轨体现出了我国商标立法的进步性。但是与发达国家完善的立法相比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声音商标在我国尚属于一个新兴领域,所以本篇文章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及法律实践,主要介绍了声音商标的概念特征、国外在声音商标领域的相关规定、对于声音商标的认定具体办法以及声音商标的发展前景等。

关键词:声音商标;注册;显著性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或者是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并没有包含传统商标概念中的可视性,说明可视性已经不在是商标的必要概念。声音商标又叫音响商标、听觉商标,目前在国际上对此并没有统一定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声音商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例如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将声音商标定义为听觉的方式来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可包括一连串的声音、音阶、音乐曲调或是包含词语的音乐。我国台湾地区在《立体、颜色及声音商标审查的基准》第4条第1项将声音商标定义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声音的商标。由此可见,声音只要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都可以视为商标。

声音商标的特征:

(一)显著性

商标的本质作用在于让消费者识别出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以区别于其他的企业,即所谓的“识别性”与“区别性”,这也就要求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是商標能够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

(二)独特性

不是所有的具有显著性的声音都能注册成为声音商标,有些声音仍然被排除在商标注册之外,比如通用性声音。通用性的声音指的是我们平时经常使用的声音,已经成为公共资源的声音,往往是商品或服务产生功能或效果的必要组成,其与商品或服务有着必然的联系,而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识别性的标记。

(三)功能性

即该种声音必须是指向特定的产品来源,而不能只是单纯渲染这首歌,商标权的人对歌曲本身的宣传会给产品销售带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利益。

二、国外声音商标的立法

声音商标在国外的法律保护时间并不是很久,但是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声音商标进行了保护。比如美国、欧洲一些国家、还有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但是总的来说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人并不是很多。

美洲国家以美国为例,美国是最早承认声音商标合法性的国家。美国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声音可以成为注册的商标。欧洲主要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声音可以成为注册的商标,但是也没有反对声音可以作为注册商标,可以说欧盟采用的是默示承认声音商标的合法性。欧洲各国采用的是类似于《关于商标法的新加坡公约》中规定的默示态度。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法律和美国类似,也明文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亚洲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也都承认声音商标的合法性。

三、声音商标的注册

(一)在认定时附加乐谱

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这样并不能足够描述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因此,在注册商标时为了展示商标内容的完整性,必须用一定的载体来体现其内容。所以用音符和音乐记号组成的音乐小结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

(二)需要专业人员来进行认定

声音商标在侵权时比较难以认定,在以往的商标侵权认定的时候只需要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由于声音商标侵权认定所需要的不仅仅是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商标的特征、是否违反了商标禁止注册的条款,还需要对声音商标注册时的乐谱和音乐小结所进行判断,这就需要有专业音乐知识的人员来判断,只有专业的音乐的人员才能辨别出声音中细微的差异。因而音乐的专业人员的所起的作用是最重要的。

四、声音商标的发展前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第八条首次出现了关于“声音商标”的规定,一时间“声音商标”成为关注的热点。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一听到电脑中的“敲门声”就知道是自己的QQ好友上线了。这些声音都与其相关产品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和唯一的对应。公众往往通过这些声音就可以识别出相关产品是什么。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声音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可以作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实,在美国、澳大利亚、土耳其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声音商标都可以注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就其广播服务注册了三声钟声的声音商标,美国著名的米高梅制片公司在电影片头狮子的吼叫声,相信许多中国的影迷都不会陌生。2003年4月,香港商标法增加了对注册声音、气味、货品形状或包装以及集体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新规定,在香港已经可以注册的声音商标。2007年7月,香港商标注册处在其商标审查的内部工作手册中专设了一个章节,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5条规定,商标由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但是,之前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认可声音商标,所以,像QQ上线的敲门声,恒源祥的三声“羊羊羊”童声都因为存在法律障碍而未获得注册。而这次的商标法修改,使声音商标的注册成为可能。此外,声音商标能够注册对于盲人来说也是极有意义的事情,以后盲人通过耳朵也能进行购买或者消费一些服务了。然而,由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怎么样的声音才能够注册声音商标,怎么注册,这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总之,不管怎么样,声音商标可以注册,将会使腾讯、恒源祥等企业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而避免其他人侵权。这对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随着声音商标的普及,必然会产生一些“搭便车”的行为,这不仅是对注册声音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也是对声音商标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就个人来说,我认为怎样保护声音商标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如何来完善我们当今有关声音商标的保护的立法,这是我们以后在声音商标领域所要注重研究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52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声音商标申请注册时要对其申请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在评审委员会中需要有专业的音乐人员来进行审查。因为在声音商标注册时有大量的专业音节以及乐谱是我们法律人所无法了解的。因而在审查时需注意每一个商标的细微差异,以免构成侵犯商标的违法行为。对于可能出现的声音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我国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才能有效的保护声音商标权利人的相关权利,更好的维护商标管理秩序。

作为声音商标刚刚兴起的国家,在声音商标的适用及注册有关的立法相对贫乏时,且并不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因此在申请人并不是很了解有关的立法规定时,只有有关部门做大量的立法保护工作才能保护已经申请了声音商标注册的所有人的权益,这样才能在根源上防止声音商标侵权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辽宁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彭传德,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年10期

[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华商标,2007年11期

[3] 李然,论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必要性[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年05期

[4] 杜若,浅析定牌加工企业的商标侵权认定及商标战略[J],学理论,201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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