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反映地下商铺漏水,业主告赢开发商
2015-05-30
事实回放
吴某于2009年向魏某租用一两层商铺,包括地下一层、地上一层,为开展业务便进行了精装修。2010年6月底,吴某发现下层商铺出现渗漏,并导致壁纸等装饰层破坏,因此又重新进行了装修。2011年7月,该商铺又开始出现渗漏现象,下层商铺的所有房间均有积水。为解决问题,吴某向商铺业主魏某反应这一现象,双方共同将商铺的南侧墙体剔凿,发现墙内的燃气管线根部存在渗漏。由于渗漏水问题给商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吴某要求魏某退还部分租金,而魏某转而向开发商索要赔偿,经多次交涉未果后,魏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司法鉴定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商铺渗漏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现场勘验时可见燃气管入户端根部有渗漏水痕迹(图1),商铺南侧墙体外有一管道沟(管沟与商铺相对位置示意见图2),据吴某称,发生渗漏时,管道沟内均存在积水,燃气管穿墙处均未封堵。漏水后吴某自行对此处管道口进行了封堵。鉴定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时可见燃气管道穿墙处已封堵(图3),且管沟墙体存在多处孔洞(图4)。
鉴定中心根据上述现象对商铺漏水原因进行了分析:由于管道沟内墙体存在多处孔洞且穿墙管处未进行有效封堵,室外地面积水可从孔洞处进入管道沟内,而管道沟中又无有效的排水措施,因此造成了管道沟中存在积水。渗漏水房间的外墙有燃气管道穿墙进入室内,且起初未进行有效封闭,因此可推断管道沟内积水由此处渗漏至室内。
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结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对室外管道沟进行修缮,达到不再漏水的条件;如开发商在上述期限内拒不维修或维修后未达到指定条件,则法院指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赔偿魏某室内修复费用。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均由开发商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