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一些认识
2015-05-30刘欣
刘欣
摘 要:2014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对原有的部分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颁布是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一次系统、全面、深刻的总结,对我国会计计量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文章通过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思考,对有关新旧准则进行分析,探讨在新准则下对会计计量的影响。
关键词:公允价值 准则 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116-02
2014年财政部发布了多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就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同时对《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计量重新进行了定义,这也是《基本准则》重要的修订内容。对新准则的发布以及对基本准则的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讲,使公允价值计量的地位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对公允价值计量内涵的理解也有了较为显著的变化。公允价值计量的变化,正说明会计数据从偏重事后可核查性,向会计综合信息系统的一种转变。本文想通过对新的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内涵的分析,来探讨其对整个会计核算的深远影响。
长时间以来,我国的会计计量基本上都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同时历史成本计量所具有的可核查性、简便性等特点,也容易被会计工作人员所接受。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所带来的会计信息滞后甚至扭曲,特别是以金融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经济活动的兴起,通过历史成本难以对其全部进行准确计量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运用,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2006年财政部正式颁布了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代表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已将公允价值计量摆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基本准则》中明确表明公允价值计量列为“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五种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之一。从2006年颁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中,允许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业务也涵盖“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等多个方面。从2006年至今,公允价值计量在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对公允价值内涵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入中。
一、对公允价值定义变化的一些理解
在2006年的《基本准则》中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而在2014年,财政部对《基本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了修订。新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对该定义从“相关资产和负债”、“有序交易和市场”、“市场参与者”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笔者认为,这个新的定义和以往比起来有以下几个明显的改变。
1.定义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原来的定义中提出“公平交易”,而新的定义强调“有序交易”。公平交易从理论上讲非常值得肯定,表示双方的交易是信息对称的,不存在隐瞒、遗漏、歧视等情况,当然这样的交易自然是公允的。但是,在实际交易中,要证明交易是否公平或不公平,却很难办到,这样就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带来一些困扰。而新定义中,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主要需要“有序交易”,也就是不再对交易实质进行过多判断,而更多的在形式上判断是否符合通常交易习惯,没有明显异常即可判断交易符合公允。这样的改变,就使会计人员对符合公允价值的交易判断更加容易。
2.降低公允价值使用门槛。原定义强调“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在该定义下,交易双方必须同时满足“熟悉情况”和“自愿”两个条件,才能认为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但是,要满足“熟悉情况”和“自愿”两个要素,在实际工作中却不那么容易。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信息不对称在交易中屡见不鲜,同时由于交易雙方的利益诉求很可能并不相同,形式上“自愿”未必在实质上是“自愿”。基于此,如果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条件,很多交易都无法通过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阻碍了公允价值计量发挥积极作用。而在新定义中对此进行了删除,对推广公允价值使用具有一定作用。
3.公允价值的计量更加贴近市场。原定义中的结尾是描述为“金额计量”,而新定义的结尾却改成了“价格计量”。从字面上看金额和价格在很多时候是一致,但是其中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与市场的远近程度不同。金额更为宽泛,在市场中有交易金额,在私下合作也存在交易金额;而价格一般情况下是仅指市场中的出价行为,它的形成是市场各参与方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太容易受个别交易或部分参与者的影响和操纵,因此具有很强的公正性。本次修改,将公允价值的计量更加突出地摆在一般市场交易的大环境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双方的人为默契而扭曲公允价值。
二、对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一些认识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对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允许的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以下是对这三种估值技术的理解:
1.市场法是本准则所推崇的估值技术。从该准则的发布,以及前述定义中对市场的更加倚重,笔者认为市场法应当是公允价值估值的主流技术,这也是最大限度地防范人为操纵会计数据以及关联交易的一种好的手段。通过对该准则的分析,市场法的核心在于市场的活跃程度,活跃的市场上形成的价格才能更加贴近公允价值的内涵。因此,在准则中,也定义了公允价值的层次,其中明确规定“优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而第一层次输入值就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所以,在计量中,对于活跃市场上的价格,准则要求必须保证原汁原味的计入。
2.收益法是站在财务管理的角度考量。收益法的核心在于计算出资产或负债未来现金流入或流出的现值。在这里,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二是折现率的估计。从更深的层次分析就是收益和风险的确定。这种方式,是财务管理上比较流行的方法,是评估资产或负债价值的一种有效途径,在理论上,这种方式也是一种较为科学的估值技术,对于市场不太活跃或不健全的情况下,该种方法比市场法更为合理。但是,这种方法需要会计人员较多地进行人为判断,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同时数据或信息的可靠性需要较长时间进行验证。
3.成本法是一种兜底的估值技术。这里的成本法在准则中的定义就是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市场的活跃程度有或高或低的要求,而重置成本法则对市场活跃程度要求最低。特别是对于一些资产或负债(或组合)无市场正常报价,并且未来的收益或支出也很不确定的情况下,重置成本法是唯一可行的公允价值评估技术。笔者认为,允许成本法的计量,也反映了交易中资产或负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市场不完善的现行特征,但是,成本法的使用应当是前两种方法的补充和兜底,不应当成为主体的估值方法。因为成本法的核心是着眼现在而并非未来,这对会计信息的使用效果会有一定影响。
三、对未来公允价值计量的一些探讨
前述笔者已经就《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定义以及估值技术进行了一些讨论。笔者认为,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的发布,反映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必要性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
1.公允价值计量的会更多地运用在会计计量中。目前,公允价值的计量已经使用在多类业务中。这种趋势应当是会延续的,因为公允价值引入的最大效果就是克服历史成本信息扭曲,能够及时反映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的变化;也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升會计人员的专业自豪感。同时,随着金融交易和产品的推陈出新以及各类市场的完善,最能反映其真实情况的公允价值计量肯定会大量使用。甚至,笔者认为,公允价值的使用有可能会渗透到存货、固定资产等传统使用历史成本的领域。
2.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也会带来会计信息操纵的风险。公允价值的计量能够最贴近市场,但也会随着市场剧烈波动,因此计量的证据往往不具有太大的公信力,可核查性较弱,这就带来了人为操作的隐患。而历史成本最大的特点在于计量的证据具有较好的权威性;以历史交易痕迹作为入账依据的历史成本,具有良好的可核查性;同时历史成本的使用较为久远,有关凭证规范,会计人员认同度、熟悉度等方面都比公允价值要更好。这也是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克服公允价值计量所带来的风险,也是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3] 王海连.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内容、比较与展望.商业会计[J],2014(15)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成都 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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