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5-05-30崔敏
崔敏
【摘 要】针对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现状,提出结合高职院校特点优化法学专业课程配置及创新课堂教学、加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两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高职 法学教学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4C-0118-02
经过10多年的发展,高职法学教育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但是高职院校传统的法学教学还存在办学理念不清、人才培养定位不准、与市场需求脱节等诸多问题。对此,高职院校应认清形势,准确定位自身,在法学实用型人才培养上不断改革创新,培养出能够适应现实需要的应用人才,促进我国法学教学的发展与完善。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现状
(一)课程设置大而杂,没有摆脱本科院校的影子。一直以来,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大致延续了本科院校传统法学的课程体系,所使用的教材也与本科院校大同小异,只是在授课内容上稍有深浅之分。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很显然,这种课程设置对高职院校来说是不够科学的,它没有依据职业类学校的特点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这样的课程设置培养出来的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在社会上就业竞争力不强,不利于未来发展。
(二)课堂教学旧而散,难以适应当前职业教育的要求。高职院校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所以其课堂教学应紧扣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来进行。但是,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与培养目标之间却存在手段和目的的背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学方法单一。巴甫洛夫说过“好的方法将为人们展开更广阔的图景,使人们认识更深层的规律”。但许多法学教师的授课还停留在传统的单向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上。这种方法简单枯燥,缺乏特色,仅仅满足于知识的传授,教师照本宣科,学生则死记硬背,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二是教学手段陈旧。高职院校发展起步晚,同时受到办学经费的限制,不少高职院校的教室还没有配备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教师上课还是传统式的粉笔加黑板的模式。这种陈旧的教学手段无法利用信息社会的海量信息传输优势,教学效率相对低下。三是教学理念落后。现代教育的理念注重“方法”的传授、“能力”的培养,但目前大部分法学教师授课时理论讲授过多,案例分析过少。在课堂上较少从法学的角度对社会热点进行深度的阐述与探讨,难以提高学生在现实中应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教学内容与专业发展要求相脱节。主要表现在大多数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三年高职学业时还不具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无法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也因此比较突出。这也间接说明高职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没有充分与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相结合。
二、对策分析
(一)结合高职院校特点优化法学专业课程配置。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所传授理论知识要以“职业化”为准则,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也应始终坚持职业化和实用化。根据这个认识,前面列举的一些科目比如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以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其课程就可进行较大程度的压缩,而相应地增加一些法律技能课程,比如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专家讲座、案例讨论、社会调查、法律咨询、专业见习实习等。另外,法学课程的“多而全”同时也意味着“疏而浅”,高职学生像本科生一样什么都学,结果因时间短、基础差什么都学得粗疏浅陋,一碰到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就往往难以应付。鉴于此,有必要淡化法学理论体系的庞杂学习而加强具体的部门法的深入学习,比如在专业选修课中加大诸如合同法、劳动法、房地产法等具体而实用的法律的学习。最后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发展,可以实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3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二)创新课堂教学,加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一是提升教师自身业务素质。丰富的教学内容、多种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以及高效率的教学手段运用,首先取决于教师本身的素质高低。只有教师具备了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较强的案例与实践教学组织创新能力、娴熟运用现代化教学工具能力以及对教学信息、资料较强的搜集、分析、加工能力,才可能更好地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因此高职院校首先必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尤其是培养教师自身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二是配备现代化课堂教学设备。在传统的粉笔加黑板教学模式下,教师往往要花费大量时间板书,对一些文字量大的案例甚至只能读一遍,学生的学习效果可想而知。这种模式满足不了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20余门辅修课程对教学效率的高要求。因此高职院校必须创造条件大力改善教学设施,建设和升级包括校园网、多媒体教室等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和场所,使教师能够更多地在课堂上使用多媒体网络和电子课件进行教学。当前高职院校因地区差异、学校层次和规模差异在这方面还存在参差不齐、强弱不一的现象,不能满足教学实际需要。特别是一些最新的教学模式必须以较强的硬件和软件条件为依托,如正在我国推广的源自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就需要以一定的现代教学设备为基础。
三是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从教师这个角度而言,教学方法就是对学生认识活动的组织方式和控制方式。传统“填鸭式”的教学完全忽视了学生的学习能动性,课堂组织方式单调乏味,几乎谈不上对学生认识活动的有效控制,形成不了“教学双主体”的有效互动。当前比较流行的教学方法是参与式教学法,即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或讨论、或启发、或探究,变知识的被动接受为主动获取。教学方法多种多样,但不管采用什么方法,都要着眼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包括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口头、书面表达能力,甚至法律事实的洞察能力。
四是延伸拓展课堂教学空间。除了课堂教学,学校与教师必须充分拓展新的教学空间。法庭旁听、社会调查、网络讲座、法律援助、模拟法庭等都可视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另外,教师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及各种新媒体如QQ、博客、微信进行网上讨论、实时答疑,将课堂教学延续到课后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形式。
五是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法学专业学生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才可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因此,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最能好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同时有的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要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具体说就是讲、练、考都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安排设计。
综上所述,高职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决定了法学教学改革必须优化课程配置,创新课堂教学,紧扣司法考试,为社会培养大量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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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崔 敏(1982- ),女,广西桂林人,硕士,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职院校管理、法律基础教学、思政政治教育。
(责编 何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