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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2015-05-30徐鹏

2015年48期
关键词:遗嘱效力

徐鹏

摘 要:遗嘱继承自确立以来,在人类历史上发挥了重大作用。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提供了保护,不受他人干涉,并且具有极高的排他效应。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又出现了各种各样新形式的遗嘱,比如说打印遗嘱,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问题不论是遗嘱订立人自己打印或是委托他人打印在理论上都存在一定的分歧,我们本文要探讨的就是打印遗嘱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它又将何去何从。

关键词:遗嘱;效力;打印遗嘱

一、我国传统遗嘱形式

遗嘱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财产处分做出的意思表示,安排与此有关的事物,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因为谁可以作为继承人,谁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及继承的份额的多少都是有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事先指定,故有时也被称为“指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去世之后其个人财产被继承的人称为遗嘱人或遗嘱订立人;依照遗嘱的指定而取得继承权并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面对合法有效的遗嘱,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第17条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五种法定形式。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也即经过公证的遗嘱,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公证形式订立的,有关订立程序、形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遗嘱。公证遗嘱作为一种遗嘱形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公证遗嘱是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订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其次,在当事人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订立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最有力的和最可靠的证据;最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特殊性,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又称为亲笔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参与,只要遗嘱设立人亲笔书写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自书遗嘱对遗嘱设立人没有特别要求,只要遗嘱人有文字书写能力的,就可以独立作出自书遗嘱。这种遗嘱由于简便易行,保密性强,自书遗嘱的形式在实践中适用广泛。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在遗嘱设立人无文字书写能力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为了保护遗嘱设立人的遗嘱自由,允许遗嘱设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请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四)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或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其实在我看来,录音录像遗嘱就是用录音录像技术记录的口头遗嘱。但相对于只有见证人在场的单纯的口头遗嘱而言因其整个过程被通过录音录像手段记录了下来,所以其具有相对较高的法律效力。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设立人口头表述,而由见证人予以见证的遗嘱,也称为口述遗嘱。口头遗嘱早在罗马法就已经存在,即遗嘱设立人与于见证人前口述遗嘱内容而成立的遗嘱。但口头遗嘱的内容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容易发生纠纷,各国也对口头遗嘱的适用予以严格限制。

二、我国关于打印遗嘱的争议焦点

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们不得不面对新形式的遗嘱带来的争议理论界也有很多分歧。虽说遗嘱的形式仅仅是遗嘱设立人表达自己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的一种表达方式。为了适应社会生活变化和人的实际需要,有的学者提出应当设立更多的遗嘱形式,比如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公正遗嘱、密封遗嘱、口头遗嘱等方式。

(一)遗嘱生效要件

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人设立的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设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遗嘱成立并不当然意味着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成立的遗嘱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遗嘱效力的判断,既应当从遗嘱的形式方面进行判断,判断它是否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要件,也应当从遗嘱的实质内容方面进行判断,判断遗嘱的内容是否为遗嘱设立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遗嘱设立人如果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则该遗嘱是无效的。

(二)打印遗嘱成立及生效理论障碍

1.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要式行为,是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何种形式才能生效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采取何种形式,若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则会归于无效。各国法律上均以立法的方式对遗嘱的形式予以严格的限制,规定了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须采用的方式。有学者认為“遗嘱虽确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但若不具备法定的方式,也不能发生效力”,对于该种过于绝对的理解我个人认为有的时候会使遗嘱设立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对于遗嘱的内容是否为设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们应该个案判断,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2.遗嘱是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

遗嘱作为遗嘱设立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最终处分做出的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质,只能由遗嘱设立人独立自主地对遗嘱内容作出意思表示,不允许受他人意志的干扰或由他人代理决定遗产的处分。民法上的代理在遗嘱行为中不得适用,凡发生代理遗嘱的均应归于无效。

(三)打印遗嘱与其他法定形式遗嘱的区别

1.遗嘱设立人亲自打印的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区别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要求遗嘱设立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内容全文,不得由他人代写从而可以确保充分且真实的地表达遗嘱设立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又可以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还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继承纠纷。在这里为确保自书遗嘱的这一效用“自书”应严格限定为亲笔书写,不允许用打印,复印等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法〉相关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这里也清楚写明遗书的内容应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们都知道遗嘱设立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由于书写习惯、书写力度、字体、字迹的独特性使其即便在遗嘱设立人死后也很容易辨别真伪,而这些采用打印、复印等非手写方式成立的遗嘱,很容易被人模仿、修改、篡改,甚至是由被继承人在空白纸张上事先签名又通过打印的方式打印了所谓的遗嘱内容这都是很容易实现的。在继承开始后如果有个别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我们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设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辨别真假,难以举证确认。

2.与代书遗嘱的相似之处

由于某些原因遗嘱设立人不能亲自书写遗嘱或不具有文字书写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情况下,法律允许由他人代为书写作为补救措施。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有学者认为因为打印的遗嘱并不是有遗嘱设立人亲自书写故应属于代书遗嘱,这里的“代书人”就是计算机设备。可是我个人看来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了我们《继承法》中所定义的代书人与见证人的签字,也不符合法定的代书遗嘱的特征,不可将其认定为代书遗嘱。可如果是由他人现场代为打印并有打印人、见证人、遗嘱设立人亲笔签名并按捺手印的打印遗嘱可以参照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三、打印遗嘱的成立及有效可行性分析

因为遗嘱性质的特殊性和证明要求的高难度,各国继承法均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即:

(一)基礎要件——遗嘱设立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自由。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能力自由(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神志清醒和必要的语言或文字表达能力)和意思表示(意志表达不受他人干扰)与行为自由(遗嘱设立时行为不受任何人不法干预)。事实上,打印遗嘱主文何时形成,如何形成,遗嘱人有无进行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与该遗嘱内容是否一致,其意思表示和遗嘱行为是否受到胁迫,等等问题,在继承纠纷中都很难证明存在重大疑点。

(二)实质要件——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设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遗嘱的内容应该完全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为他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内容被他人修改或篡改,当继承开始后又发生纠纷时我们如何通过一份打印的遗嘱来证明其内容就是遗嘱设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在认定与举证时是相当困难的。遗嘱内容的真实与合法,是遗嘱有效的核心要件。

(三)形式要件——遗嘱须符合法定的基本形式要求。前面我们已经说过我国《继承法》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并且说过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打印遗嘱在在某些情形下上类似于代书遗嘱,但其形式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且无法得到有效弥补,导致其效力究竟如何还值得商榷。

法律适用应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当前立法之不足以适应社会重大变化,来实现公正目的。由于打印遗嘱在认定内容上是否为被继承人真实且自由的意思表示方面存在困难,所以我个人认为可以在个案认定以能否推定为遗嘱设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来认定其是否有效,但不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广泛应用。(作者单位:青岛大学)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 “对修正《继承法》十个问题的意见” 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2] 马忆男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3] 房绍坤 《亲属与继承法》 科学出版社

[4] 杨立新 《家事法》 法律出版社 2013年6月版

[5] 孟令志、曹诗权、麻昌化华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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