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2015-05-30曲纯安

2015年43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公正效率

作者简介:曲纯安,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2013级诉讼法学。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标和价值是追求公正和保证效率,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就是为了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利用司法资源,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被忽视。顾名思义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它相对于普通程序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程序。在世界大范围的司法环境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简易程序做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简易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公正;效率;刑事简易程序

前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日新月异,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也日益完善,但是社会的高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各种新类型、复杂的实际案件的产生。而相应的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没有及时的发展壮大,司法资源跟不上社会需求,呈现除了一种负增长的现象,各种新型犯罪的出现使得现有的程序不能公正处理或是快速处理。社会处于改革开放的转型时期,各种不安、动荡因素的出现更易引发犯罪的产生,犯罪率居高不下,而犯罪率的上升就更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处理。因此,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中,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成为了备受瞩目的重点对象。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概述

顾名思义,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在刑事一审案件中,法院对于案件情形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的案件适用一种审限时间短、诉讼程序简单的一种新的程序,相对于普通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市相对简化的程序。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是设定了简易程序,宗旨是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使大量的刑事案件以简化程序审理而得到迅速地处理,以利于及时处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1]

1979年经过了人大立法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但在本法中没有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仅仅在本法第一百零五条中规定了独任制的有关规定,规定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因此,简易程序的创立和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刑事诉讼法发展中的一种趋势。对于相对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对简易程序第一次做了系统的规定,明确规定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中,对于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有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样不仅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更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得在司法实际审判中高效公平的处理案件。[2]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使用更加广泛,对于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婚姻、侵占等案件,法院通常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这样此类案件不仅可以得到传统的私力救济更能得到简易程序的公力救济。

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于性对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一种相对简易的程序,在刑事一审案件中,法院对于案件情形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的案件适用一种审限时间短、诉讼程序简单的一种新的程序,相对于普通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市相对简化的程序,适用的案件大多属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案件。因此,简易程序对于此类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小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一点就是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并不是以法定刑为依据。由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并不广泛。还有一点虽然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但是被告人若不认罪或被告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况,同样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1996年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小。

(二)被告人被动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能主动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而只能在司法机关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时表示是否异议,但是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一方,控辩审三方应该处于相互平衡的状态,因此,在司法机关据顶适用简易程序的同时,应付与被告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法院处于居中独立地位,控辩双方平等的三角形庭审模式。事实上,现行的简易程序的规定在考虑被告人的参与以及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缺陷,这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当事人主义的价值相悖。[3]

(三)忽视辩护人的作用

我过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被告人通常不请辩护律师,也得不到指定辩护。[4]在实际的简易程序适用中,往往简化的是被告人的一些程序性权利,也就是被告人放弃了某些诉讼权利以获得更加高效的审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基本都是普通老百姓,并不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他们不知道放弃什么诉讼权利既能高效处理案件又能不损害自己的实体权利。所以,辩护人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四)审前程序简化不清楚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并不包括审前程序,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简易程序,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审前程序的简化是必要的,发展空间也是巨大的。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程序逼人要进一步简化,不仅包括审判程序还包括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四、2012年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完善

(一)加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适用简易程序就是被告人放弃或牺牲一些诉讼权利已取得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对于审判人员的信任。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不为了片面的结案率而忽视任何一个被告人的权利。

(二)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部门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监督更加完善。檢察机关对简易程序的监督,不仅制约和监督刑事审判权,有效的防止裁判活动程序违法和法官自由裁判权的滥用,有利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依法进行,更是保护人权、维护自发公正的一种最有效、最直接的一种措施。[5]

(三)简易程序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使得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时,更加注重案件的事实,而非一味追求迅速审理完毕案件,这有利于恢复案件的原始情形,对被告人也是一种有力的保护。

刑事简易程序很好的处理了刑事诉讼法的目标和价值即追求公正和保证效率关系,从而更好的利用司法资源,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被忽视,对于刑事诉讼的发展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参考文献:

[1]崔雪梅.论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J].辽宁警专学报,2012(1):12-26.

[2]王国枢,项振华.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J].中国法学,1999(3):143-150.

[3]陈光中,严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及论证[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89-90.

[4]邹政.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不足与完善[J].消费者导刊(法制园地),2009(12):24-136.

[5]陈维维.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诉讼监督[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1(6):10-91.

猜你喜欢

刑事诉讼公正效率
迟到的公正
公正赔偿
探究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措施
跟踪导练(一)2
“钱”、“事”脱节效率低
弗雷泽的三维公正观
公正俄罗斯党往何处去?
提高讲解示范效率的几点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