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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研究

2015-05-30薛婷

2015年43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社会性经济

作者简介:薛婷(1982-),女,汉族,陕西人,大学本科,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干预与调控力度的不断转变,社会实践中的经济法律责任问题尤为突出。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概念与特点的阐述,对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功能之补偿、惩戒、督促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此通过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增强经济法律责任的惩戒性赔偿、强化经济法律责任多重机制间的配合角度提出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

一、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概念阐述

(一)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概述

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概念的通常理解为从社会公共性等多种相关制度和原则的统一性角度出发,为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分别创设或完善社会经济法律责任的机构设置、体系建设与制度创新运用等配套机制整合性的总称。当前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律责任主要以综合性的责任形式、多样化的制裁手段、多重性的责任功能、社会化的责任保障、合理化的损失承担等为体现。因此,需要对于那些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正当干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需要强制经济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性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还存在着不同层次的问题,不断的创新和完善相关机制使其顺应多元化发展的经济形势很有必要。

(二)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特点分析

由于经济法律责任是专门针对对以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衍生的特有的责任,而非所有涉及经济内容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该责任社会性特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具体分析:首先,经济法律责任是独立于传统以权利为本位的民事责任、以权力为本位的行政责任、以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责任之外独立的以社会为本位的责任形式。其次,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基于经济法主体对于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或从事了经济法所禁止的行为,同时又满足了经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需要被强制性的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最后,以社会本位形成的经济法律责任体系彰显了近代社会大众的精神需求,使其对社会公共性有了新的认识。总的来讲,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更侧重于维护整体社会系统的利益诉求,而绝非仅针对国家或个人利益做考虑。

二、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功能分析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补偿功能

经济法律责任的补偿功能是指借助这一机制的设置实现社会对于真实或预期所未能成就的利益部分,该补偿功能主要以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为主要形式完成。简单来说,经济法律责任吸收了传统民法“有损害,必补救”的权利恢复优势,该补偿的实质并不是以惩罚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为主,而是以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濟主体的利益牺牲来平衡社会大众的损失,以此提高对社会群体利益的保障。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补偿归责原则而言,由于其具有私法领域法律所具备的补偿特质,故其以客观化、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做基础,使社会道义援助法律化强于私法责任补偿化。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惩戒功能

作为与经济法律责任的补偿功能相互补充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惩戒功能,最主要经济法律责任汲取了传统公法所彰显的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优势,通过确立巨额赔偿制度、实施多罚制等手段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主体产生除以民事赔偿为代价的责任外,形成对该类主体的公法制裁,以此达到对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遏制。在实践中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由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干预主体与被干预主体具有显著的强弱差别,这为经济违法奠定了基础,也进一步使得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难度系数加大。于是,以在必要限度范围内加大对经济违法行为成本的形式,既有利于减轻对社会弱势群体实际损害的程度,又能在有效范围内遏制或减少强势干预主体的违法行为的产生。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督促功能

一般来讲,经济法律责任的督促功能是对经济法律责任的补偿功能和经济法律责任的惩戒功能的有益补充。尽管上文已对补偿和惩戒功能作了相应的阐述,但督促功能依旧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即利用当前社会网络媒介等技术手段对纷繁复杂的经济事项进行监督,确保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不及时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于具有社会性特质的重大经济事项具有渉面广泛性、复杂性,只有加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的督促,才能遏制经济并且以此作为示例对同质性问题起到警示的作用,才能更全面的实现社会经济秩序正常、有序的进行。

三、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的建议

(一)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首先,由于经济法律的责任主体是具体承受者,而伴随着现实中经济关系与利益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责任主体逐渐由个人责任承担向团体责任承担趋势转变。同时,作为团体责任的代表之法人责任除了以对外所承担的责任外,还延伸至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引起的责任。因此有必要以私法自治理念之构建经济法律责任主体的转移。其次,基于经济法对社会主体强弱公平对待的考虑,国家更倾向于对将要受损的经济权利的保护。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对过错原则中反映经济主体主观心理状态之“过错”这一概念做进一步调整,以强化对经济受害人的救济和对经济侵权人的赔偿。再次,就经济主体行为违法性而言,除了给予无因管理等个别民事责任承担外,该经济行为的违法性就是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此外,对于不具有行为违法性但确实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依旧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赔偿或补偿。最后,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样强调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到并非意味着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存在经济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也正是如此,其需要兼具民法和行政法所不能承载的责任认定规则。

(二)增强经济法律责任的惩戒性赔偿

增强经济法律责任的惩戒性赔偿是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的重要支撑,具体来讲,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将彰显私权属性、用于弥补损失的经济责任补偿机制有机的结合体现公权属性、用于警戒违法行为的经济责任惩戒机制,由此填补了具有反映法律责任社会性的重新配置。结合当前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设计之“退一赔三”,笔者认为损害赔偿的限制应该继续提升。其次,对于经济法律中责任的惩戒性赔偿范围要进一步扩大,如此对于涉及到需要规制的经济法律行为就能够更好地在企业者与消费者就利益冲突情形下起到协调平衡的作用。最后,为了进一步克服和避免民事赔偿机制中的局限性,需考虑将经济法律责任惩戒性赔偿数额做细化规定。除了考虑所消费商品的本身价值,还要适当的将消费者为此商品所花费的合理的其他成本。

(三)强化经济法律责任多重机制间的配合

既然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那么对于该责任的承担形式与制裁方式就理应当从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综合性与多样性角度考虑。在一定程度上讲,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者合力的结果。换句话讲,即当经济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他很可能同时违反了一种或多种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同法律责任就需要综合多重法律机制间的设计,尤其体现在制裁方式上,经济违法行为存在既涉及到人身,又涉及到财产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对经济法律责任设置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还需要将经济法律责任不同级之间的协调、配合、衔接等相关的制度作无缝隙整合。(作者单位: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参考文献:

[1]汪莉.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J].政治与法律.2007(03)

[2]王涪宁.经济法律责任的二元属性研究[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3]陈业宏,夏芸芸.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2)

[4]廖建求.论经济法律责任的价值取向——兼论经济法律责任独立于传统法律责任[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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