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的结合研究
2015-05-30钟金意钱再见
钟金意 钱再见
摘 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中,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但由于在协商民主的认识上存在不足以及受政治——行政二分原则的影响,两者在具体实践中仅是貌合神离的“贴合”。因此,需要从作为一种新型生活方式的视角来认识协商民主,将协商民主回归生活,创造一种开放性的、积极主动并理性参与的、相互合作并彼此负责任的生活方式,从而实现协商民主与作为一个重要生活内容的社会治理的耦合。针对现实中社会治理在认知、态度和意识上存在的问题,需要发挥协商民主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实在价值,通过提倡理性表达,增进社会治理的有序性;通过引导自我反思,增加社会治理的包容性;通过推进参与合作,增强社会治理的公共性。
关键词:协商民主;社会治理;新型生活方式;耦合;价值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5.04.009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5)04-0046-09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从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来认识治理及其重要性的,具有长远的战略性。在总目标的指导下,《决定》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目标要求。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是为了保证社会治理的顺利落实,形成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行动,这一过程需要制度上的支持、程序上的保障及生活方式上的转变创新。正是基于此,《决定》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可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并服务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从另一个角度讲,发展协商民主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现良善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和支撑条件。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即在一个系统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这种理论上的辩证关系也得到了学术界的热切探讨和广泛研究,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两个方面却还未形成紧密的内在联系,甚至变成了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贴合”的“两张皮”,往往是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策略,导致在实际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协商民主仅作为“走过场”的形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公众对协商民主的认识存在不足或有失偏颇,一般都将协商民主定位为一种政治制度或决策程序,而没能意识到协商民主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受政治——行政二分原则的影响,协商民主被界定为政治领域的话语,而社会治理则被归为行政领域的事务,社会治理讲究的是行政权力的高效率、技术化运作,政治领域的协商民主对于行政领域来说作用有限,甚至会对社会治理产生不必要的干预。在这两个方面问题的影响下,政府部门在主导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仅将协商民主作为展现社会治理政治合法性的“外衣”,而没有去深入发掘协商民主对于社会治理的内在价值。这也恰恰从实践中反馈了当下对于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研究存在的不足,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协商民主及其与社会治理关系的分析停留在制度的领域或政策的层面,没能深入到与人们利益切实相关的社会生活领域。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制度构建和程序设计上,而忽视了生活方式的转变创新,从而使得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治理与协商民主仅是貌合神离的“贴合”,失去了最具有真实意义的“耦合”关系。
所以,必须基于我国政情、社情、民情,认清我国与西方学术界所论述的协商民主和治理实际存在不同的背景和话语,从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民主的角度来科学认识协商民主,并具体地分析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的耦合关系,探讨作为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对于社会治理的实在价值,对于在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上达成共识,激发社会活力,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科学、民主、有效实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及两者的耦合
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与现代治理理念的兴起具有相同的时代背景,而且两者发展与兴起的年代也大体相当,都是20世纪后期逐渐发展起来并受到重视的,成为了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话题[1]。因此,要理解协商民主和社会治理并分析两者间的耦合关系,离不开对西方相关研究成果的有益借鉴和辨析,从而服务于适合中国国情和生活实际的理论构建。
(一)协商民主: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基于对西方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的反思与超越。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都被奉为西方民主发展的经典模式,是人类民主发展的最终方向,也是历史的“终结模式”。但是,面对利益发展的多元化和社会问题的复杂化,自由民主越来越显示出了自身的不适应性。吉登斯就指出:“自由民主政体似乎在所有的地方差不多都有麻烦。在许多自由民主制度中我们看到的是政治制度的大规模异化,或者最低程度也是对政治的冷漠,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选民的偏爱变得反复无常。许多人觉得政党政治中发生的事情与他们生活的问题或机会没有什么关系。”[2]所以,关于自由民主的不适应性,重要原因在于它远离了公众的生活,对于公众生活状况的改善和生活方式的提升缺乏实在意义,从而导致了政治冷漠。针对自由民主的这一大缺陷,协商民主实现了自身的创新发展。协商民主理论提出民主不应局限于定期投票或选举领导人之中,而要扩展民主的领域和丰富民主的方式,要让民主成为公众能实实在在掌握的方式,存在于人们生活的交往、商谈和互动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就是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他从交往行动理论出发来探讨协商问题,认为协商民主理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将涉及正义问题的协商规则和辩论形式。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转化为制度化的选举抉择和决策之中,通过它们,交往权力就转化为了行政权力[3]。在哈贝马斯看来,“协商政治”是不同于“自由主义”模式和“共和主义”模式的第三种民主模式,它的真实性根植于人们交往过程中的商议和谈判,它的动力源于公众社会及其生活,具有深刻的人性化特点。美国旧金山大学乔治·M·瓦德拉兹教授则将协商民主具体化为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这种民主治理形式十分重视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对话、理解和责任,并通过有效回应人们生活中的核心问题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4]。相比自由民主,协商民主明显走出了政治领域的局限,将民主落实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当中,根植于人们的生活当中,能让每个人在生活中平等地掌握民主,运用民主,从而实现了现代民主的多元性、公开性、参与性、责任性和理性[5]。
其实,在协商民主于西方兴起之前,已有学者从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的角度对自由民主及其实现形式进行了反思和批判。最著名的是作为实用主义集大成者和典型代表的政治思想家、教育家——约翰·杜威(John Dewey,1859-1952)。在杜威看来,自由民主过分强调了政治上的民主,将民主局限于政治主张和政府组织形式,远远偏离了民主的真实目的和价值。杜威认为,“民主较之一种特殊的政治形式、一种管理政府的方法,以及通过普选和被选出的职员来立法和处理政府行政的方法要宽广得多”[6]。民主不单是一种外在的政治的组织方式,更重要的是一种根植于生活之中,为生活服务的内在的生活方式,这是一种更为深刻的民主。“即民主不仅是一种政府形式,它首先是一种共同生活的方式,是一种共同交流和分享经验的方式”[7]。因此,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民主,超越了自由民主的“表面性”,体现于人们日常生活的交流、沟通和合作之中,是每个社会成员有能力、有理智加以运用的实质性民主。这一点与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和核心理念相契合,协商民主具体地体现了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的内在要求,而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更加强调符合协商民主价值理念的具体形式,如进行广泛的交流与沟通,理性地参与社会生活,公开对话和对公共生活负责任的态度。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哲学基础,也只有将协商民主还原为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亲身体验的生活方式,协商民主的发展以及人类民主实践的进步才会有源源不断的动力。正如对“生活世界的民主”有着比较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学者潘一禾总结道:“如果生活领域的自主参与精神、理性思考习惯、守法护法意识、协商对话机制、自组织机制等发展成熟,如果民主文化普及成为当代中国人的一种社会习俗,如果自由、平等、权利等民主观念通过工作、组织、教育、情感、消费和娱乐方式的合理化建设而逐步深入人心,则将对整个当代中国社会的民主实践产生深远影响。”[8]
将民主看作一种生活方式,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来认识协商民主,能够领会到协商民主更为实质性的内涵,也能更加切实地体验到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性。要充分认识到“协商民主是一种通过协商来达成利益与秩序的生活方式,它可以存在于政治生活当中,也可以存在于经济生活和各类社会生活之中。要使协商的精神和原则走出政治生活,进入经济与社会生活,为创造社会和谐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9]。总之,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它打破了传统封闭性的、被动的、孤立化的生活习惯,创造了一种开放性的、积极主动并理性参与的、相互合作并彼此负责任的生活方式。
(二)社会治理:一个重要的生活内容
现代治理理论源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随着社会利益的急剧分化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很多社会问题已经超出了政府的管理能力,政府越来越无法单靠自身的力量去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在这种压力下,政府必须进行管理革新,推动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问题的共同管理中来,这样,治理的理念应运而生。根据俞可平的观点,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增进公共利益[10]。作为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社会治理更为重视发挥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作用,也与人们的社会生活联系更为密切,“社会治理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而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开、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11]。
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下,公民很难参与到公共管理中来,只能固守于私人生活领域,被动地接受政府的管理,“人们只能将自己的精力和热情收缩到个人私利的争夺上,而不再理会政治共同体之善,社会大众由此被塑造成为只关心自我感受、个人享受的孤独个体”[12],也即人们的生活内容中缺乏了社会治理的因素。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公民可以直接以个体的方式,或者通过组成民间团体的方式,一起与政府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过程,合作解决广泛的社会问题。人们走出了狭小的私人生活领域,积极地投入到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并将参与社会治理看作一个重要的生活内容。
因此,不论从社会治理的核心理想、多元主体来看,还是从社会治理所针对的主要问题、实现的目标来看,社会治理都明显地融入了人们的生活当中,成为了每个人不可回避的重要生活内容。广大公众也需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在生活中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积极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在现代化进程中,如果人们的生活中缺失了社会治理的内容,那么,不但人们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社会公共利益基础将丧失,而且人们也将无法真正实现自身的利益。
(三)“回归生活”: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的耦合
现代化的发展,是以实现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为最终目标的。而长期以来,人类在追求这一目标的道路上,过分地将问题集中于国家层面和政治领域,关注于制度模式的架构。这往往会导致发展偏离公众的真实需要,使在现代化发展中产生的各种理论和理念局限于服务国家的建设和政治的发展,远离了公众的生活。这将造成公众的生活缺乏有效理论指导,各种生活行为也缺失了有益理念的支撑,不可避免地导致公众的生活走向“边缘化”,这种“边缘化”的突出表现就是公民精神的缺失和非理性行为的发生。
伴随于全球现代化而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和社会治理理念,对以往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式进行了反思,对现代化发展的最终目标有了更全面和更深刻的认识,越来越关切公众的生活领域,显示出“回归生活”的趋势。恰恰只有将协商民主理论和社会治理理念回归到生活中来,才能更加贴切地认识两者的耦合关系。
一方面,将协商民主回归生活,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则需要相应的生活内容作为承接,这个重要的生活内容就是社会治理。提出要让协商民主回归到生活中来,并不能停留在口号上,不能让协商民主回归生活后没有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就是要人们在按照这种新型生活方式开展活动时,能有益于公众生活的改善,也就是要让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生活方式具体作用于生活的内容中来。作为现代重要的生活内容,社会治理就能够有效地承接协商民主这一新型生活方式,使协商民主生活方式有发挥自身作用的空间,并保证协商民主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可持续性。因此,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不能离开社会治理这一重要的生活内容,社会治理能对协商民主实现有效承接并提供广阔平台,使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另一方面,社会治理这一个重要生活内容也需要协商民主回归到生活中来,从而实现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对社会治理的指导和保障。社会治理是以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为特征的,它不仅仅是政府治理社会,而是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社会,更确切地说,是政府与社会共同推进的过程。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可以理解为五个层面,“即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包括消费者和代表整体利益的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公益性和互益性)、公民和公民各种形式的自组织”[13]。每个主体都各自有不同的组织目标或利益诉求,不但行动的方式各有不同,而且行动的方向也不尽相同。要保证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就必须对多元治理主体的不同诉求进行整合,不断提高各主体的认识,寻求广泛的共识。这一过程中,如何合理、有效发挥广大公众的积极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有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对公众的认识和行动进行引导,使他们认可并掌握这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在这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引导下,公众能够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坚持理性、合作、宽容的精神,并与其他治理主体进行包容性的对话,开展有序性的合作行动。协商民主正契合了这种新型生活方式的要求,能够对广大公众的行为进行有效指导,并保障社会治理的有序开展。离开了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的指导和保障,社会治理这一重要生活内容将难以实现有序化和有效性。
三、协商民主视角下我国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当下国内对社会治理现状的研究,主要是将对象转换为传统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而加以分析,从而将问题局限于主体单一、方式不灵活和体制滞后等方面[14],将面临的主要问题首先归结为“处于快速转型时期的我国,在整个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分化和重组的同时,政府社会管理方式没有实现相应的转变”[15]。应该说,从这方面所作的分析是有其理论基础和实践根据的,但这些分析不能实现对我国社会治理存在问题的内在性认识。因为,管理体制和方式是一种外在的结构形式,从这个角度看到的更多是社会治理的表层性问题,而对社会治理存在的内在性问题,则因视角的局限,没能进行深入分析。
协商民主提倡一种理性、包容、合作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如果按这种角度来分析的话,我国社会治理确实有需要每一个公民加以重视的问题。
(一)存在情绪化的表达,缺乏理性认知和理智行动
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追求文明与法治,所以,社会治理不仅仅体现于参与具体社会事务的治理行动中,而且还体现在维护文明和保障法治的日常公共生活中。因此,在社会治理成为一个重要生活内容的情况下,公众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反映着社会治理的状况。对社会问题的非理性认知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理智行动,都是社会治理中存在问题的重要一面。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众在网络空间的表达存在更明显的情绪化,因为“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偶然事件就足以使他们闻风而动聚集在一起,从而立刻获得群体行为特有的属性”[16]。由于公众掌握的信息不完全,极易受极端言论的煽动,从而导致集体非理性。
2010年10月16日晚,河北省保定市某单位实习生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校园酒后驾车撞倒两名女生,致两名女大学生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李启铭没有停车,继续前行去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住时竟自曝“我爸是李刚”。该起案件在网络曝光后,火速传播,经过几天的发酵、升温,愈演愈烈,迅速升级为轰动全国性的热点事件。在全国数千万网民的“围观”之下,一时间“我爸是李刚”走红网络。在这些海量的评论中,不乏客观公正的摆事实讲道理,但更多的是对肇事者言辞激烈的谩骂和人身攻击,还有漫天飞的相关谣言。诚然,李启铭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然而从众多网民的发帖和转帖中可以看出部分网民情绪失控,他们以感情代替法律,以假设代替事实。“李刚门”事件发生后,网络中的各种群体高举情感和道德的大旗对肇事者李启铭及相关人员展开声势浩大的声讨。在这种集体心理的暗示下,大部分网民只注重表达,而不注重表达的内容,或冷嘲热讽,或盲目批判,缺乏理性深层的思考,网络的匿名性和自由话语权带来了真相的同时,也带来了信口开河和别有用心的谣言。当某些似是而非甚至是毫无根据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经过众多网民不断的跟帖、转帖,再加上不断的添油加醋,就产生了谣言。网络群体在信息的接受过程中对信息赋予的不同解释和评论又能形成谣言的丰富变种,从而产生以讹传讹现象,导致真相被淹没。谣言往往以极快的速度蔓延,极易引爆潜在的公共情绪,诱发大型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17]。
随着网络公共空间的发展,网络公共舆论对于社会治理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果网络空间的非理性不断放大,情绪化的表达和非理智的行动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和缓解,那么将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生活的良好秩序,不利于社会治理的完善与发展。
(二)存在“自我中心主义”,缺乏反思态度和包容心态
伴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化,人们相互之间交往的机会在不断增加,交往的方式也不断多样化,这种交往不是封闭地发生于私人领域,而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有着紧密联系,或者直接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发生。因此,人们的交往就必须具有反思的态度和包容的心态,这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关系到社会治理的推进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然而由于“自我中心主义”心理的左右,人们在进行社会交往时并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只认为自己的一切行动都是有理的,因而置他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置公共利益于不顾,最终对社会治理产生相反的作用。对于他人不按自我逻辑作出的行为,一律不怀有包容心态,甚至以暴力来报复他人的行为。这种不良的心态是严重阻碍社会治理发展的,威胁到社会治理的良性运行。
2015年5月3日下午,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桥附近发生了一起打人事件,一名女司机被后方小车司机逼停后拖出车外。男司机连续击打女司机头面部,导致女司机肩膀骨折、脑震荡,身上多处淤青。男司机打人的原因是女司机不当变道导致男司机急刹车,惊吓到了车内年仅一岁的孩子。被打的女司机则表示自己很无辜。随着城市机动车的普及,“路怒症”开始成为普遍的驾驶现象,由此引发的摩擦乃至道路安全事故也在增多。广大驾驶员应做好自我的心理调节,在平时行车过程中互相多一份宽容,在发生矛盾时相互表示歉意,就能更好地避免摩擦[18]。
在这个事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摒弃“自我中心主义”,坚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并对他人的行动表示出包容的心态,那么,不但不会危及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能够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作为道路交通治理的重要主体,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用自己的反思态度和包容心态去积极促进道路交通治理的顺利开展,也为更广泛的社会治理在特定领域贡献力量。
(三)存在自利性倾向,缺乏参与意识和合作精神
在现代化的背景下,社会问题日趋复杂化,任何社会问题都不是能靠单一的治理主体得以解决的。比如,受到普遍关注的环保问题,不仅单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无法有效解决,而且单纯依靠一些环保组织的呼吁和行动也作用有限,缺乏广大公众在环保治理中的积极参与和有效合作,环境要得到有效保护、破坏环境的行为要得到有力遏制则存在较大困难。
公众在对环保理念的认识上可以说有较大的共识,都认为人类所生存的环境应该得到大力保护,但是在具体的环保行动中,对于与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自己当前需求联系不紧密的环境问题都会以各种理由进行回避。甚至在环境治理中,片面地追求个人的利益,阻碍环境治理的开展,存在自利性倾向,认为环境治理是政府部门和环保组织的工作领域,规避了自己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对于政府部门和环保组织发动的保护环境的行动,表示出冷漠的态度,缺乏积极地参与,甚至存在拒绝合作的行为。
这种在社会治理中缺乏参与意识和合作精神的现象,严重阻碍了社会治理的有效开展。这不是仅靠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所能根本解决的,也不是仅有环保组织的呼吁与行动就足够的,必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认识到作为一个重要生活内容的社会治理与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已经密切关联了,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行为都会纳入到社会治理的内容中来,而社会治理作为重要生活内容也时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人们需要反思自己的日常生活行为,意识到自己的生活行为对社会治理的影响作用。
同时,缺少正确生活方式的引导,更是导致缺乏参与意识和合作精神的重要原因。传统封闭式的生活方式对人们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在“各家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对公共生活的社会治理缺乏感情,往往是拒而远之,认为这与自己的利益无关,没必要去管那么多闲事,这些都是政府部门的专属事项,个人没必要在其中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从协商民主视角下对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考虑,所看到的问题都更能贴近实际情况,也能更合理地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即忽视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积极作用,没能将协商民主回归生活并发挥其对社会治理的实在价值。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将协商民主作为新型生活方式来探讨协商民主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实在价值。
四、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对于社会治理的实在价值
只有使协商民主回归生活,也即将协商民主作为广大公众能够有效掌握和运用的新型生活方式,才能实现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的耦合,并进而促进协商民主对于社会治理的实在价值。协商民主更应成为一种生活形式和社会实践,其实质在于,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协商民主既高度体认社会个体作为社会治理能力力量的主体性价值,又充分肯定公民意旨作为政策结合实施绩效的利益相关性,从根本上克服选举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上的先天不足[19]。协商民主基于对公民生活方式的改革,形成一种能有效指导社会治理的新型生活方式,从而有利于社会治理的有序发展和整体效能的有效提升。
协商民主对于社会治理的价值还必须具有实在性,即必须有利于社会治理的本质性目标的实现。这种本质性目标就是实现公民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与完善,服务于公民的根本性利益诉求。因此,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必须被公众所认知并认同,从而内化到公众的社会生活内容和行为活动中,成为他们实实在在掌握的生活方式,并以此作为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指导和行动保障,持续、真实地促进社会治理良性、高效发展。
(一)提倡理性表达,增进社会治理的有序性
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倡导理性,但这种理性不单单局限于参与政治决策时的理性思考和全面认识,更重要的是使其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公民的生活方式当中,成为公民日常生活思考中的根本性指导因素,成为日常认知和行动的精神向导。
首先,应该使协商民主从政治专属区域里走出来,走入广大公众的日常生活中,使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生活方式深入人心,让协商民主倡导的理性成为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一种风尚,公民把理性的表达看作一种提升自身素养、积累个人声誉的重要方式,对不理性的行为能进行冷静地思考。每一个公民都能切身体验到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生活方式对自己生活的改善,能切实认识到协商民主的理性有利于保证自己有序地参与社会治理,从而在自己理性表达促进社会治理有序化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治理对自身利益的有益保障。
其次,以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为指导,积极促进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理性讨论与沟通,从而拓宽公民的知识面,提高理性认识能力。社区可以定期在小区的活动中心举办形式多样、充满趣味的交流会,认识社区居民的多样性,理解社区治理中的复杂因素,在交流过程中积累理性思考的能力基础,在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中能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见,避免相互不理解的非理智行动,实现社区治理的有序化和持续性。广大农村地区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的平台,将问题和矛盾诉诸公开的渠道进行表达,消除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不理解,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认识到他人利益与自身利益存在辩证互通的关系,从而实现认识的全面性,通过理性的表达促进村民自治的有序化。
再次,构建有利于公民理性表达、理智行动的教育机制,保证协商民主生活方式中理性的长效性。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本身就可以对公民进行潜移默化地教育,培养公民的理性能力。关键是将这种潜在的教育功能建构成有效的机制,使理性的行动能形成广泛的示范效应,并在一个广阔的生活空间里传播,让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培养理性的表达能力,最终实现理性表达的长效性,巩固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促进社会治理的有序发展。
(二)引导自我反思,增加社会治理的包容性
不同于选举民主的单向度行为,协商民主是双向的交流、讨论、互动过程,更注重一种反思性的行为。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则注重于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进行自我反思,从而提高人的精神境界。这种自我反思的行为落实到社会治理,就表现为对他人社会治理参与权利的尊重及对自身社会治理责任的重视。即使是他人在社会治理参与过程中表现出不当行为,也能在第一反应时秉承宽容的态度加以理解,在首先进行自我反思的前提下,与他人进行平等、和气的沟通说理,从而使得社会治理不是强势话语者的垄断领域,让条件各不相同的治理主体能广泛、平等地参与社会治理,增加社会治理的包容性,使社会治理效果更具普惠性。
由协商民主引导自我反思来增加社会治理的包容性,属于心理和精神层面的社会治理问题,也即学者李强所称的“人心管理”,人心管理相比于行为管理更具复杂性,也更具有必要性。因为目前社会治理工作对心理和精神方面的社会治理未能给予充分关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大量问题是属于心理和精神层面的问题,如何清楚地了解各种能引起社会矛盾甚至社会冲突的社会心理、思想观念、精神文化和价值倾向等方面问题,并采取有效应对方案、对策措施和引导模式,及时化解精神心理层面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受到高度重视。其中重要的任务就是开展积极的思想观念交流和价值要求沟通的精神治理[20]。这种精神治理的新形式充分重视了协商民主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积极意义,将协商民主的理念深入到人的心理和精神层面,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为社会治理的不断发展积累心理基础。
具体来讲,通过协商民主引导自我反思的精神治理,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吸收有益的资源,从而增加社会治理的包容性。一方面是我国传统的文化资源,即我国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比如,“吾日三省吾身”、“与人不求备,检身若不及”、“静坐常思己过”等思想境界,通过道德教育,养成公民在社会治理参与中的良好生活习惯,使这种自我反思的生活习惯成为公民在社会治理参与过程中的第一反应,并贯穿于公民参与活动的始终。要时刻认识到,“不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不能只知道责备别人,总在别人那里找原因,而应该多看看自己身上的缺陷,多在自己身上找问题,这样才能既促进团结,又改正错误;既给人空间,又让人进步”[21]。另一方面是现行的制度资源,即基于公民权利基础上的法律义务。如果单纯将这些法律义务看作一种强制性措施,则很难谈得上是一种资源,而应该把这些法律义务视为更具有普遍性、长远性的利益追求,如此才能使公民坚持协商民主的精神,改善自身的生活方式,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基础上进行自我反思,思考自己在社会治理参与中应承担的责任,尊重他人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包容他人的社会治理参与行为。
(三)推进参与合作,增强社会治理的公共性
“在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在共识缺位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应当让民主与社会日常生活发生联系,学习以民主的方式处理日常事务,让人们切身体认民主的好处”[22]。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即是体现这种“社会化处理”的直接形式,因为协商民主可以推动公民进行有序地参与社会生活,并在参与中培养一种妥协、接纳、合作的精神,为社会治理培养、积累坚实的社会基础,增强社会治理的公共性。
第一,通过推动参与合作,协商民主可以培育更为广阔的社会心理基础。只有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生活方式,回归到公民的社会生活中,才能充分调动公民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这样的社会参与有别于定期投票行为,因为公民能切身体认到社会参与的整个过程,社会参与的内容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而这种社会参与也能更深刻地影响公民的心理和精神,从中培育出心态平和、善于妥协、乐于接纳、互动合作的公民精神,这为社会治理的发展奠定了更为广阔的文化心理基础。
第二,通过推动参与合作,协商民主可以提供更为广博的知识储备。兴起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倾向于一种精英式的协商,虽然这样保证协商所需要的知识能力,但这种知识是存在很大局限性的,它属于一种精英政治理论,即远离了大众的生活,难以充分反映公众生活的切实情况,这样最终会束缚了协商本身。所以,必须切实将协商民主作为公众的一种新型生活方式,让协商民主推动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政治精英的专断,使公民在参与合作过程中贡献自身的智慧和才华,为社会治理提供更为广博的知识储备。
第三,通过推动参与合作,协商民主可以积累更为广泛的社会共识。无论在政治决策中,还是在社会治理中,协商民主都追求一种共识的基础。但这种共识并不是预先设定好的,更不是通过强制力加以推广的,它应是在公民的参与合作过程中逐步达成的,它的基础在于公民的广泛协商合作。这种社会共识不会排挤公民个人的理解和观点,更不会压制个别不同的意见分歧,因为这种社会共识的达成是在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型生活方式的前提下,能够保证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这种生活方式,避免了公共权力的强制和压迫。所以,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推动参与合作,能够达成更为广泛的社会共识,这种共识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能够获得公民更为充分和真实的认同。在这种广泛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开展社会治理,公民就能广泛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并乐于承担社会治理中的公民责任,最终增强社会治理的公共性。
五、结语
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之间耦合关系的思路,已经得到了学术研究的积极回应,一个非常有益的探讨就是协商治理理念的提出,并将这一创新理念广泛运用到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之中,既丰富了协商民主理论,又拓展了社会治理的前景。这个方向上的探讨还是初步性的,理论架构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治理和协商民主两方面的因素都不能偏废,目的在于治理,而前提在于全面、深入地认识协商民主。协商治理理念潜在地回应了协商民主的新认识,即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在这点认识下开展行动,那么,协商治理会在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前无所适从、摇摆不定。
另外,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生活方式,并不意味着发展协商民主、推进社会治理成了公民个人的私人事务,完全忽略公共权力的作用了,这里需要辩证地加以认识。实际上,将协商民主作为新型生活方式,就是要切实培育公民的协商民主意识,提升公众社会治理参与能力,从而增加他们与公共权力进行互动、合作的社会资本,使公共权力的作用更有效、更透明化,即推进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因此,在对作为新型生活方式的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进行结合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的视角来探讨协商治理理念,则是另一个同等重要的课题。
[参考文献]
[1]俞可平.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上)[N].学习时报,2002-12-16.
[2][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M].李慧斌,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13—114.
[3][德]尤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79—293.
[4]Jorge M. Valadez.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USA Westview Press,2001.30.
[5]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
[6][美]杜威.人的问题[M].傅统先,邱椿,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37.
[7][美]杜威.经验·民主·教育[M].彭正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80.
[8]潘一禾.生活世界的民主——探询当代中国的新政治文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41.
[9]林尚立.建构民主——中国的理论、战略和议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236.
[10]俞可平.民主与陀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1.
[11]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2).
[12]何显明.治理民主:中国民主成长的可能方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375—376.
[13]王名,蔡志鸿,王春婷.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12).
[14]凌锐燕.社会治理与协商民主[J].科学社会主义,2014(3).
[15]肖文涛.社会治理创新:面临挑战和政策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7(10).
[16][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16.
[17]翁方珠.论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表达——以“李刚门”事件为例[J].今传媒,2011(5).
[18]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持续发酵 “路怒症”该怎么治?[EB/OL].(2015-05-06)[2015-05-20].http://www.china.com.cn/guoqing/2015-05/06/content_35
501598.htm.
[19]金太军,张振波.论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分层建构[J].江苏社会科学,2015(2).
[20]刘少杰.面向职业群体的城市社会治理[J].江苏社会科学,2015(2).
[21]《习近平用典》谈领导干部修身:与人不求备,检身若不及[EB/OL].(2015-03-02)[2915-05-20].http://book.people.com.cn/n/2015/0302/c69398-266194
50.html.
[22]朱光磊,于丹.论对政治行为的“社会化处理”[J].天津社会科学,2015(1).
责任编辑:金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