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政策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优势与局限
2015-05-30戴顺王尚银王香如
戴顺 王尚银 王香如
[摘 要]传统上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主要是依靠法律和政策,这种路径虽然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具有优势,但也有局限。因而需要探索理论寻求新的路径,使我们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达到高效。
[关键词]法律;政策;民间借贷;社会风险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4 — 0032 — 02
一、法律和政策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优势
(一)实践上的优势
从实践上角看,法律和政策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实施过程中对民间借贷关系起到稳定、规范、引导等作用。
法律的防控优势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确定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行为“轨道”、在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以及民间借贷风波出现时对借贷行为的规范、控制,从而防控其社会风险。如在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方面,《合同法》中有民间借贷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借钱期限等规定,这些规定从源头上把控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行,有利于防控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法律规范使民间借贷案件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合法解决,准确、快速地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有效地防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政策的防控优势方面主要体现在,国家政权机关能以权威形式的标准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采取一系列步骤和具体措施,规避风险,实现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发展。 “金改”以来,为了防控民间借贷潜在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方面,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制定和完善了一些具体领域的投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行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这些明确、具体的政策对防控民间借贷风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理论上的优势
在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中,法律和政策的理论优势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具有的强制力、民众对权威的服从和信任等方面。
阶级统治论是用国家权力对全社会进行强力支配与控制的主张。法律和政策是国家统治的两个工具,其拥有的合法性、正当性可使政治共同体中的人们服从权威统治,因而其统治过程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引导性以及使民众服从的遵从性。
国家权力理论说明了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对现实生活的重要效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护。社会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但也有自发性。当社会出现紊乱、危机、冲突时,国家权力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主要力量的优势就会表现出来。
社会控制论主要是指国家机构利用法律和政策对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管制。这种控制可以协调民间借贷主体之间的关系,修正运行轨道,控制运行方向和运行速率等,因而可促进民间借贷关系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二、法律和政策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局限
(一)实践上的局限
从实践的视角看,法律和政策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局限主要体现其实施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发展没有起到很好的规范、引导作用,限制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甚至可能“催化”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
法律的防控局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民间借贷法律不完善,在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无法周全地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如,民间借贷法律的界定和标准不明确,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标准不清晰,导致立法、行政、司法实践混乱。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的集资诈骗活动交织增大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难度,不利于高效、准确地做出司法判决等。
政策的防控局限主要体现在国家在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政策和措施时,限制多于引导,因而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如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面临行政审批的阻碍,对内开放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民间资本设立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准入条件比较苛刻等。这些限制不利于民间借贷关系的调整。
(二)理论上的缺陷
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法律和政策都有局限性,因为:(1)这些理论过于强调国家的权威性、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以及民众的服从性,忽略了法律和政策的社会适应性,忽略了民间社会的自主性、主动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2)法律和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在理论上也存在非周延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法律和政策调整范围的非周延是指法律和政策调整社会关系的有限性,体现在:1)法律政策侧重调整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行为而忽视调整其主观思想。2)法律、政策的调整仅仅是对那些对于民间借贷社会风险产生、扩大等有重大影响的行为。3)法律和政策具有滞后性。因为法律和政策为了维护其权威性,不可能迅速变化。如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4)法律和政策的模糊性是指由于法律和政策相互冲突,或制定时不明确、有争议、不协调所致。如有关非法吸储、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等罪行之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对民间借贷很容易产生误导。
三、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新路径探讨
(一)新路径的理论构建
社会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中,民间借贷也因为不断发展变化而呈现了不同的局面,法律和政策在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过程中有其优势,但也有其局,因此必须依据新的理论寻找新的防控路径与策略。新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社会互构论、社会共生论、市民社会理论等。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主要是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合作、补充与相互制约的关系,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埃文斯提出国家与社会、公与私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界,公民参与可以加强国家力量,国家制度可以建立一个促进公民参与的环境,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国家嵌入社会或者让公众参与公共服务,实现国家与社会共治。〔1〕邓正来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更是一种目的性状态,从而他们的研究多趋向于对此一状态的构造以及如何达致这一状态的道路设计。”〔2〕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机制的建构可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探寻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动态过程与最佳态势。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探讨,使两者密切合作,实现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最佳状态。
社会互构论。郑杭生提出和论证了“社会互构论”的观点,他认为,通过推进协议型社会利益结构模式的发展,培育具有协议能力的群体性社会利益主体,形成以社会化为主体的制度创新,可以改善国家治理的现状,以及国家的一项新型职能——在社会利益协议过程中,协调和促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多边关系”的发展。〔3〕这些理论观点从各个角度研究了“国家”和“社会”的互构,这对政策和法律与民间社会的互构新路径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对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社会共生论。社会共生论由胡守钧提出,“社会共生论以人人平等为前提……人之间有不同利益,团体之间有不同利益,阶级之间有不同利益,当然有冲突有竞争,但是冲突和竞争并不是要消灭对方,而是以共生为前提。”〔4〕该理论认为,法律是共生的度;社会发展是共生关系的改善;社会发展是共生与竞争的。社会共生论为处理个人、社会、政府、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它们的互构与整合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鉴,同时也为在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中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概括来说,通过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社会互构论以及社会共生论等这些理论的整合、“系统化”,可为寻求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新路径提供理论依据,开阔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视野,有利于形成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新构架。
(二)新路径的防控机制探寻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我们认为,新路径的构架应是“法律-政策”、市场、民间社会三者之间的整合、融合。其内容是:以政策、法律为引领,以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为辅助,以国家机构的管理和控制为主导,以民间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调控为辅助,以法律制度的良好遵守为原则,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为杠杆,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为依托,以社会主体间的和谐共处为目标,形成政府、法律、市场、社会多中心的模式,实现多方主体协调联动、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多种依据并行不悖、诸多方式综合使用,事先有完善有效的风险预测、预警、预报机制,事中有快速灵活的响应、决策、处置机制,事后有以人为本的善后恢复重建机制。
这种整合、融合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法律-政策”与市场之间的“对接”。主要指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与市场经济制度相“对接”,实现法律和政策与市场之间的整合、融合。强调通过健全完善法制、政策和市场经济制度,使民间借贷的法律和政策反映、适应市场经济规律。(2)“法律-政策”与民间社会之间的整合、融合。主要指国家要给民间借贷合理的法律定位、政策定位。具体是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法律上承认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使大部分民间借贷行为显性化,运用各种机制防止民间借贷资金链条的断裂等风险。(3)市场与民间社会之间的整合、融合。主要指使民间借贷关系要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一方面可使民间借贷关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觉受市场经济的调节;另一方面可使民间借贷主体的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规范,使民间借贷关系与法律和政策通过市场实现一定程度的“对接”。
总之,新路径是“法律-政策”、市场、民间社会三者之间整合、融合而形成的新机制、新构架。在这样的新机制、新构架下,可使我们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走向高效。
〔参 考 文 献〕
〔1〕李姿姿.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研究述评〔J〕.学术界,2008,(01) :270.
〔2〕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13.
〔3〕郑杭生.社会互构论:世界眼光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当代中国“个人与社会关系研究”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44—450.
〔4〕胡守钧.走向共生〔M〕.上海文化出版社,2002:22.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