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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分析与建议

2015-05-30吕文凯

中国市场 2015年40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互联网

吕文凯

[摘 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行业,为公众的投资和借贷提供了很多便利,促进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从法规的角度分析来看,互联网金融运营中存在很多风险,影响了用户的服务体验。文章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作出分析的基础上,就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控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完善互联网金融运营的法制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风险控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0.094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以独特的魅力和优势占领了大量的市场空间,发展前景不容小觑。但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规避体系建设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关互联网风险法规方面的研究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1 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分析

从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其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是人们最容易接受的金融服务方式之一。但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安全风险

目前,我国大部分网贷平台的资金流动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严格意义上来讲,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虽然它集合了大量的金融业务,但是无法达到金融机构的地位。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运营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包含交易信息、银行卡信息、个人信息等,涉及一定的安全风险。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妥善保管客户的商业信息,不得任意对外披露,否则将予以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与此同时,我国还建立了金融准入机制,明确了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要求,然而却没有制定相应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和安全级别,单凭认证机构的检测证明,并不能使运营平台及其用户有效规避安全方面的风险。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着沉淀资金管理的重任,为确保该项资金的安全性,其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账户并接受银行的监管。这项法制规定保证了账务资金一定的安全,但是尚未明确客户备付金孳息的归属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交易安全风险,相关监管法制亟待完善。

1.2 支付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反洗钱最为薄弱的环节,极易出现洗钱、套现、恐怖融资等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交易的完整性,使得资金流向不易被完整地识别。受用户委托银行私密信息保护的影响,互联网支付机构获取的用户信息相当有限,因而对交易的正常与否不能作出准确地判断,且很难实现对所有付款方的实名认证。随着现代网络科技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为商户提供了更加完备的虚拟POS机服务,解除了以往金融服务的地域、时间限制,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体验的同时成为了资金套现的便利途径。目前,我国相关法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方面的管控还不到位,很多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尚不能达到反洗钱的标准要求,致使网络上大量的虚假交易信息泛滥,这无疑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长效发展。

1.3 众筹风险

迄今为止,互联网金融法规面临的众筹风险主要包含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两类。互联网金融资金如果以投资项目的名义进行众筹,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吸纳投资资金,那么将会涉嫌非法集资,而且可能存在集资诈骗的风险,这在我国是绝对禁止的。P2P互联网金融借贷是最有可能发生非法集资风险的模式,它主要以非法集合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形式出现。以当前我国的法制监管来看,其主要对互联网金融保持开放管理的态度,给予了互联网金融众筹一定的创新发展空间,但是绝不能逃脱法规的约束范围。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法规而言,其有两条底线是不能触碰的:一是P2P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必须以出售理财产品的方式筹集公众资金,并将这部分资金归置到平台中间账户;二是P2P网络信贷平台应该对借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一一核实,尽量规避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的风险,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此外,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体系中还存在沉淀资金管理与规范问题,为确保沉淀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证资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在立法层面上加强关注和监管。

2 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控制建议

基于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的分析,作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控制建议,以供参考。

2.1 安全风险控制

针对上述提及的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应该严格执行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有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安全风险的发生频率降至最低。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用户信息进行认证:一是要求用户在服务平台上登记自己的身份信息和手机信息,并以回复短信的形式进行认证;二是要求用户将自己手持证件的照片上传或与相关管理人员视频验证身份。为了进一步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出台一系列详细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管制要求,规范它们的信息披露行为,要求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强调备付金存储银行的一致性,严禁私自调拨备付金款项的情况出现。

2.2 支付风险控制

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服务体系的构建中要注重控制和规范实名制操作流程,对动态交易实施实时监测,有效规避洗钱、套现等风险。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机构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借助现代网络技术规避支付风险。为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可引入职能防控技术,即在大金额交易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运行程序来完成金融交易地筛查和监控,利用其产生的信息数据分析、判断交易的正常与否。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连续性记录,从而规避非法操作风险,提升服务质量。对金融行为进行记录和监测,可以精准地反映市场动态变化和客户需求,进而调整自身的金融方案,改善平台商户和用户双方的行为,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誉度,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长效发展。

2.3 众筹风险控制

随着现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P2P网络信贷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广泛,这为不法商户的非法融资提供了便利。以P2P网络信贷现有的能力来看,其还不能完全满足非法融资、洗钱风险的控制,一旦这些风险转为现实,势必会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运作,严重时可能会被当作共犯处置。在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对投资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核实,坚持不收取任何银行贷款或自筹款项。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与借贷人签署了黑名单公式协议,对不良贷款人的行为以示惩戒,但是部分协议并未对公示信息的范围进行批注,可能会致使金融机构面临触犯法律的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明示多长时间为逾期,并规定可披露用户信息的内容,请客户阅读后予以签署,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规范借款人的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应熟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沉淀金管理制度,规范沉淀金的操作流程,及时与投资人进行交流沟通,不得任意、恶意披露客户的商业信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法规进行分析和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以后的工作实践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应该提升自身的风险意识,客观分析每一次操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制定有效的规避措施,以确保自身的长效发展,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曙光,孔新雅,徐余江.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任:形成机制、评估与改进——以P2P网络借贷为例[J].金融监管研究,2014(5).

[2]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3]吕江林,赖娟.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应用[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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