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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与审批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2015-05-30刘永平

2015年43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作者简介:刘永平(1972.10-),男,内蒙古土右旗人,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经济师,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摘要:国有企业做好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控制工作,对精干管理人员队伍、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管理现状分析,对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原则、方法和依据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职数审批流程和职数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文旨在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和审批管理提供实现路径和方法,提升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职数管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各层级领导干部职数、严格按照职数配备管理人员不仅是政治任务,更是降低人工成本、精干管理人员队伍、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课题。目前,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设置和审批管理由上级确定,不在本文研究范围。本文主要研究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即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数问题。国有企业如存在中层管理人员同等级别特殊职数的,应一并纳入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管理范围。

一、职数管理现状

1、认识错误。部分国有企业没有履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审批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个别单位甚至错误地认为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应由上级管理部门为其核定,因此没有建立起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职数管理更是无从谈起。

2、缺乏思路。部分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和审批管理没有没有形成闭环管理思路,没有把职数设置与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部署,也没有把职数余缺作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的基本前提来考虑。

3、执行不力。部分国有企业对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的刚性约束认识不足,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或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的现象屡见不鲜,美其名曰人性化操作,实则是对干部职数管理制度的严重破坏。

4、监督缺位。部分国有企业在机构设置、职能管理、职数核定等方面没有制定标准和规范,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和审批管理由“一把手”说了算,缺乏量化标准,没有责任追究依据,导致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二、职数设置遵循

针对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和审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职数法定意识、效能意识和规范管理意识,健全完善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审批管理制度,明确职数设置和审批流程,合理设置各部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职数,逐步形成科学合理、动态调整的职数管理机制,认真做好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工作,为规范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基本原则

(1)坚持机构、规格、职数同步审批原则;(2)坚持按需设置、从严审批原则;(3)坚持精干高效、动态调整原则;(4)坚持注重结构、逐步优化原则。

2、设置方法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与本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内设机构数量密切相关。对于新设立的机关职能管理部门或二级单位,首先应明确界定其职能职责和管控幅度,确定部门(单位)规格;其次应分析其业务量、管理难度、复杂程度等情况,成立部门(单位)内设机构;最后依据部门(单位)性质及其内设机构数量,确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

3、设置依据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应按照部门(单位)不同性质类别、依据部门(单位)现有内设机构数量进行设置。关于部门(单位)分类、副职职数与内设机构比例,国有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划分和确定,本文中的分类和比例仅作参考。

(1)机关职能管理部门领导班子职数,设置部门正职1名,部门副职原则上按照每3个内设机构设置1名。若由于工作需要,需增设部门副职,应兼任内设机构负责人。

(2)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职数,设置行政、党务正职各1名,副职原则上按照每5个内设机构设置1名。各单位编制定员人数较多的(如在2500人以上的),副职职数在依据内设机构数量设置的基础上应考虑增加1名,保证班子副职中党务、工会岗位单独设置。

(3)合资合作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应该在保护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符合合资合作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合资合作单位战略地位、经济总量、盈利能力等因素,虚拟设置合资合作单位规格,科学合理地设置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保证国有资本在合资合作企业的话语权。

(4)特殊情况的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考虑:凡上一职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職务的,不计入下级单位职数;经批准外派挂职锻炼或从事专项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仍占所在部门(单位)的职数。

三、职数审批流程

1、审批机构

(1)国有企业强化职数审批管理,应首先建立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明确机构组成人员和部门、职能职责、工作流程,保证机构编制委员会在职数审批管理工作中的权威性和法定领导地位。

(2)国有企业凡因机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新设、分立、合并、撤销或机构职能业务调整的,必须经过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重新核定和审批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同时做好日常职数管理工作。

2、审批流程

(1)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战略目标、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提出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及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或调整的初步建议。

(2)编制委员会对初步建议进行研究,确定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能职责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如果是新设立单位,必须阐述其性质和职责任务,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3)编制委员会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3、日常管理

(1)职数管理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履行职数设置和审批管理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等“三超两乱”的现象发生。

(2)对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职能调整等产生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要在2-3年内予以消化。未消化前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

(3)加强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关于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管理和执行情况的巡视,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职数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管理问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结束语

本文关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原则、方法和依据,以及职数审批流程和职数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对国有企业来说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不同的国有企业,必须结合本企业实际做好职数设置及审批管理每个环节的工作,才能保证职数管理在本企业真正落地,切实发挥作用,这是每个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和审批管理工作中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作者单位:包钢(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事部))

参考文献:

[1]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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