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微博转发行为的合法基础探析

2015-05-30戎晓溪

今传媒 2015年5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人博主

戎晓溪?

摘  要:微博拥有庞大用户群体,其转发功能使信息可以快速传播交换,增添了用户的互动共享乐趣,热门微博每日可获得上万转发量。而互联网技术发展也使得版权侵权纠纷不断,本文通过讨论微博内容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微博转发涉及何种法律权利,结合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微博转发的合法性基础进行探讨。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合理使用;默示许可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5-0034-02

微博以其内容短小精悍、更新快速、分享性佳等特点受到用户欢迎。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3年1月15日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微博用户已经达到3.09亿。据新浪微博数据中心统计,截止2014年9月,微博日活跃用户已达到7660万人。微博受众庞大,“刷微博”几乎成了潮人们的每日必修课,看到精彩有趣的内容都忍不住通过转发的方式和更多人分享。然而这一简单、便捷、人们习以为常的转发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么其合法基础又是什么?本文以新浪微博平台为例,试对微博转发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一、微博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

微博内容形式多样,除了文字内容,还能发布图片、视频等内容。也许有人觉得微博仅140字,内容碎片化,无法将其和作品关联起来。实际上,微博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与其长短无关,而是取决于它们是否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即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微博平台上每日的信息量十分庞大,其中多数为对日常琐事和心情的简单描述,例如“刚刚吃过饭,很饱。”“今天买了条新裙子,我很喜欢。”这样的随意简单的语句几乎人人都轻松能写上一段,缺乏独创性,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对此类内容的转发不受法律规制。再来看一段微博,中国首届微小说大赛中的文字:“我因车祸而失明,所以我从不知女友长什么样。那年,她得了胃癌,临终前她将眼角膜移植给了我。我恢复光明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她的照片,然而我只找到她留给我的一封信,信里有一张空白照片,照片上写有一句话:‘别再想我长什么样,下一个你爱上的人,就是我的模样。[1]”在短短140个字内,创作者向读者呈现了一个感人的故事情节。这样精巧的构思和表达并非人人能够做到,是创作者经过艺术加工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可知,虽然微博内容短小,但是只要达到我国《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依法受到保护。除了可以上传文字,通过微博还能上传图片,视频等内容,因此微博还有可能构成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

二、微博转发的技术特点分析

微博内容发布后,运营商提供转发功能,即在每一条公开发表的微博下都会有一个转发按钮,用户通过点击该按钮可以让原博主的内容显示在自己的主页上,让更多的人看到。转发功能具有四方面技术特点。

1.转发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通过转发按钮进行转发的内容仅会显示在微博社区内,只有微博的注册用户才能够看到。每一次转发,博主都会收到通知,通过“@我的微博”功能栏可以查看所有转发者的信息,对于微博被转发的次数运营商也有所统计,原博主对何人何时转发了自己的微博有清晰的了解。

2.转发功能对著作权相关人身权利提供了充分保护

被转发的微博会以方框的形式显示在转发人的主页上,方框中主要包括原博主昵称和文字(或图片、视频等)两部分。在转发操作中,无法对原博主昵称或其发布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由此可见,微博转发功能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

3.在转发过程中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当博主将发布的内容删除后,转发者的页面框中的相应内容也会被删除,说明在转发过程中并未生成新的复制件,因此转发微博并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4.转发微博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

和傳统链接不同的是,访问者并不需要点击进入原博主主页而是从转发者主页上就可浏览原博主发布的全文内容,即原博主发布内容在转发者主页构成了再现。从这个角度来看,转发微博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该行为是否合法在下文会进一步分析。

三、微博转发的合法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重要的财产权,他人若要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才能视为不侵权的、合法的。其一,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其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况。

1.依据一: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除了对作品提供保护之外,也对著作权人进行了相应的权利限制,允许他人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许可、甚至是无偿使用作品。“合理使用”是法律所规定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之一,使一些本来构成侵权的行为在特殊情形下得以免责。

对于构成作品的微博内容进行转发即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未经博主许可即是侵权行为,如果转发微博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则可以免责。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合理使用”十二种具体情形,包括“(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其中,与微博转发较为相近的是第二种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该情形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件对使用作品的目的作出限制,仅限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有诸多用户在转发时不会添加任何文字评论或介绍,此类用户显然就不符合第一个构成要件。

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引用的作品要包含在新的作品中,即对于发表评论的用户而言,其发表的评论要构成作品。大多数转发评论都较为简略,不具有独创性,很难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难以满足第二个构成要件。

第三个构成要件是对作品要“适当引用”。根据微博的技术特点,转发微博不能对原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只能全文引用,这一程度是否能称上适当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绝大多数微博转发行为都难以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因此无法构成“合理使用”。

2.依据二:默示许可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有观点认为默示许可可以被认为是其他形式的一种[2]。有学者将著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理解为即使著作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其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六十六条对默示作出解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据此,认定默示的第一个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即权利人对他人行使自己行为应当是明知的。微博被转发后,博主将会收到通知,说明博主对何人、何时转发自己微博的行为能够清楚知晓。

认定默示的第二个条件是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用户注册加入微博,都浏览并且同意了供应商所提供的协议[4],协议中对于微博的分享精神以及服务内容有详细说明。既然用户注册并使用微博,可以推定用户对于微博的转发功能是接受并认可的。

微博转发技术为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提供了充分保护,不允许转发者将博主署名删除,也不允许转发者对博主发布内容进行删改。并且对转发者行使博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严格控制在微博社区之内,博主的利益并不会因转发而受到损害,而是通过转发实现了分享与交流。

根据上述推断及转发技术的特点,将默示许可作为转发微博的法理依据较为恰当,即用户的转发得到了博主的默示授权,因此不侵权,是合法行为。

四、结 语

多数用于记录生活琐事的微博内容不具独创性,其转发行为不受法律规制。微博内容如果达到一定高度的独创性,就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使用微博提供的转发功能进行转发即构成对博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基于“默示许可”该行为是合法的。然而,如果用戶脱离了微博转发功能,自行复制、粘贴博主的微博未经许可进行修改、转载或去掉博主署名等则有可能涉及侵权。因此,微博用户应该在合法的框架内体验分享乐趣,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参考文献:

  1. 新浪微博中国首届微小说大赛获奖作品[EB/OL].http://www. douban.com/note/181380049/.
  2. 赵莉.网络环境下默示许可与版权之权利限制分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9(2).
  3.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 微博服务使用协议[EB/OL].http://weibo.com/signup/v5/protocol.

[责任编辑:传馨]

猜你喜欢

独创性著作权人博主
论非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模式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跟着零食博主买拼多多小吃
如果孩子想当美妆博主
时尚博主谢慕梓:分享身边的美
试论我国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认定标准
中国小说与史传文学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许可声明
创意折纸小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