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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违法”需要“中国式治理”

2015-05-30杨小明

西江文艺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

【摘要】:“中国式过马路”是对我国的很多城市都普遍存在的行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一方面是参与者可以肆无忌惮地挑战法律规章的底线,另一方面是执法者面对群体事件的焦头烂额、束手无策。群体违法违规事件愈演愈烈其,现象的背后都有规则和制度的原因。

【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法律意识;处罚

中国式过马路引起大家的关注,也让很多人思考中国的制度。“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本质是人们没有遵守制度,对国民过马路文化的声讨,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集体漠视、法不责众的人治文化、浑水摸鱼的从众心理、执法者的软弱与不作为等,这些只反映了中国式过马路背后的一部分原因,另外还要从制度本身、遵守交通规则的成本等来解释。自由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规则和法律。孟德斯鸠说得很精到:“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可以做同样的事情。”国人对自由的认识大多仍存在误区,面对集体违法或违反道德时,也就心安理得,熟视无睹。无序是必然的结果。

石家庄就对集体式闯红灯行为给予了回应:处罚前三名。四川绵阳在城区多个路口启用行人闯红灯自动识别抓拍系统,同一路口同一个人闯红灯3次,该系统会长期播放这个人的闯红灯视频,超过20次闯红灯将可能在绵阳城区多个路口屏幕上同时播放。这必然是一个行政有为社会长期受益的开始。

一.“中国式违法”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运动式执法降低了法律的权威,长期的不作为助长了懒政思维。

面对闯红灯行为,一直以来,许多地方的整治总像“搞运动”,来时风起云涌,甚至登报曝光,去后一改常态,要么“突击”,要么不治,在两个极端间跳来跳去,看似殊途,实是同归,那么下次再开展类似的整治活动,人们也不会再相信执法者的耐心与勇气,反而陷入了恶性循环。同时运动式执法把正式的依法行政异化为临时的人为政策。这有悖于法制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二)公共管理存在缺陷,路权分配及信号灯时间配置不合理。

行人闯红灯与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备、设置不科学有着直接的关系。中国大陆的大部分城市,都只注重机动车道的建设而拼命压缩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空间和权力,行人活动的空间被严重侵占,造成了行人与机动车路权分配的深层次矛盾。其次,信号灯时间配置也不合理。研究证明,红灯等待时间是影响行人行为的最敏感的因素之一,红绿灯间隔时间设计不合理是也是造成行人乱穿马路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之一。据一项资料显示,行人等待红灯的忍耐极限,德国人是60秒,英国人是45秒。研究表明国内的一些路口为行人设置的红灯时间是64秒至126秒。当等待时间超过行人的忍受限度,行人违法率自然会上升,红绿灯便形同虚设,没了最后的心理障碍,这也就造成行人被动闯红灯。

(三)公民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缺失以及法不责众的心理

在一个社会群体之中,一个人的法律意识缺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集体法律意识缺失,一旦形成这种局面,公众的麻木就会成为社会文明的桎梏,成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危险因素。如“鼓浪屿女子骂退城管”等事件中,民众的盲目喝彩,只能看到大众在“法不责众“思维的盲目,忘了作为社会人应有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直接构成对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干扰与破坏,影响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贯彻落实,。中国很早就有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国人有规则意识,通过各种宣传和惩罚措施强化公众这种意识,在“法不责众”意识普遍的中国十分重要。

(四)违法成本比较低,处罚力度不够。

在國外一些国家行人闯红灯后果很严重,因为这与个人信用挂钩。在美国,各州对闯红灯者罚款2到50美元,数额虽不大,但处罚记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中。在香港,在内地好些被视为交通违章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放到那里就是刑事犯罪。我国目前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行人交通违法的处罚上限是50元,这是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最高处罚。而在实际中,很少有人知道对行人闯红灯要依法处罚,而且也很少看到行人因交通违法被交警处罚,充其量就是交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这种方式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所以更多人敢去闯红灯。中国的交通执法和交通秩序若仍坚持“放纵”的管理模式,是走不通的,严格执法而得到遏制的酒驾,就是一个正面的例子。只有严格执法才能避免选择性执法和运动式执法带来事实上的不公。

二.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的有关建议

(一)逐渐杜绝运动式执法,使严格执法成为一种常态。

政府部门应树立这样的执法观念:从以临时性、运动性打击为主向以经常性执法为主转变;从大范围统一行动向本部门专项监管转变;从依赖突击和集中整治的粗放治理向依靠科技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和强化基础工作的治理模式转变;从注重统计数量指标向注重长治久安的质量指标转变。

(二)对交通进行合理地规划设置

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在设计交通信号灯时,进行实地调研,根据中国人的行为方式、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进行改进,如通过对国人过马路时等待红绿灯的耐性实地测量,并且依据交通状况作为制定红绿灯时间长度,斑马线宽度,合理地分配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利,让行人、驾驶者都能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中来,让这些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人性化,从而在制度层面减少不文明的现象。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从人权的角度看,对乱穿马路闯红灯者的严管重罚是对生命权的保护和尊重,而不是故意为难行人。因此,只有树立严管重罚的理念,加大对“行人闯红灯”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震慑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执法者中“法不责众”的心理,使他们面对群体违规违法事件,或是怕麻烦不想管,或是不敢管,更有甚者懒得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转“法不责众”为“法应责重”,让所有人都能真切体会到法律带来的公平正义。

(四)完善法律法规,培养公民的法律和规则意识。

随着“醉驾入刑”,公众对执行效果也逐渐消除了疑虑,伴随着酒驾醉驾情况及其引发交通事故数量的下降,人们对“重典”逐渐信服。要适当地有针对性地制定一定的“重典良法”,坚持从严管理,把握好民众权利保障和权利制约之间的均衡,实现良法之治,注重执法行为的正当性与强制性。通过“规则执行”逐步培养民众的“规则意识”,增强民众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公民自身修养。

三、总结

综上所述,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的机制应该常态化、规范化,走出“运动式执法”易导致问题“死灰复燃”的怪圈,处罚不是目的,关键是引导行人的规范行为。同时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从法律层面上让出行的每个人重视自己的步子,并为此负责。

参考文献:

[1]赵华军.关于运动式行政执法的综合思考{J].《人大研究》,2007.4

[2]韩显义.如何破解“中国式过马路”难题[J].《侨园》,2013.9

[3]侯晓娜,温玉斌.“中国式过马路”乱象的成因及治理建议〔J〕.《传承》,2013(3)

[4]朱一丹,徐丽红.从一撮人的斑马线引发的对集体闯红灯现象的法律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3(11)

[5]江德斌.中国式治堵不能只盯着老百姓[J].《决策探索》,2012.21

作者简介:杨小明(1989-04),女,汉族,籍贯:河南郑州,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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